孩子名下房,父母能动吗?
2019-06-06
为避免过户麻烦,或规避生意风险,一些父母会把房产证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是,如果父母想售卖此类房产,可就不是想象的那么方便了。
买房给孩子,离婚了谁也别想擅自买卖
2018年夏,因各自忙生意感情减淡,楚强和田冉决定协议离婚,6岁的儿子由父亲楚强抚养。
办理离婚手续前,一个问题摆在两人面前。3年前,他们全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学区房,登记在了儿子名下。如今这套房价值不菲,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不是就等于放弃了那套房产?
为此,经过商议,两人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儿子名下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楚强只是代为持有,离婚后此套房产归田冉所有,楚强和儿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离婚后,两个月过去了,楚强没有提过户房产的事情,田冉去提醒他,谁知,楚强却变卦了:“这套房产是儿子名下的,之前的约定是无效的。”
2018年11月,田冉将楚强告到法院,要求过户房产。她没有想到,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
/说法/
●为什么这项离婚约定无效呢?
父母出资给未成年子女购买房子,属于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房子一旦登记在孩子名下,就是孩子的财产,没有“代为持有”这种说法,所以父母离婚时也不能分割孩子的房产。
●若离婚后楚强擅自卖掉孩子房产,田冉能阻止吗?
离婚后,孩子名下的房产由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代管。依照法律,如果是为了孩子的利益,监护人可以代为卖房。倘若另一方觉得卖房有损孩子的利益,可以告到法院,要求确认卖房合同无效。
在另一方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法院会审查这一房产交易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即购买房产的一方,是否以合理价格购买,是否存在与抚养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孩子权益的情况,房子是否已经过户等。
如果查明双方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损害未成年人权益,那么应认定卖房合同无效。否则视为善意取得,合同有效,交易成立。
即使法院出于保护不知情购房者的角度,认定合同有效、交易成立,另一方依然可以要求把卖房所得转到孩子名下,两人一起监督房款的花费。
●若没有离婚,父母一方擅自卖掉孩子房产呢?
虽然父母都是监护人,但是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卖孩子房产,需要两个监护人一起签字,于是现实中就会出现一个监护人擅自卖房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形,另一方也可以告到法院要求认定卖房合同无效。如果法院认为合同有效,还可以要求卖房的监护人把卖房所得转到孩子名下。
父母卖孩子房救急,先签保证书吧
谢子明经营外贸公司多年,经历了几次起伏。这几年,他用12岁女儿的名义购置了3处房产,他的出发点是:万一生意遇到困境,能卖房筹钱。
2019年2月,谢子明想扩大经营范围,可资金不够,权衡再三,决定卖女儿名下的房产。可是,到房管局咨询后他才知道,他必须签订一份“未成年人利益保证书”,保证卖房所得款项用于改善孩子教育、学习、生活等条件,不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
另外,他还得提供相应证明。比如,为改善孩子居住环境而卖房,则要提供以孩子名义新购房产的资料;为孩子的医疗而卖房,则要提供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并且,保证书要经过公证,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房产证、未成年人出生证明和处分房产的正当理由等各项证明材料。
如果用女儿的房产抵押贷款呢?谢子明想到了另一个办法。房管局解释说,也需要签署保证书,保证贷款用于孩子的教育、医疗、生活等方面。
/说法/
●房管局的要求合理吗?
房管局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想要出售、抵押未成年人房屋,应当提供处分房产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而且《民法总则》也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具体执行起来是怎样的呢?
各地在执行时,有宽有严。有些地方要求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来保证父母卖孩子房产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审核卖房用途。
有些地方更倾向于便利房产交易,因此较为宽松,父母卖房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写一份表格即可。可拨打该地房管局咨询热线询问。
但这些只能在形式上保护孩子的利益。父母如果真的为了自己利益而卖房,房管局“拦不住”。
●如何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真正有用的保护,依然是监护人相互监督,比如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替子女维权。
父母要保留为子女利益而卖房的相应凭证。具体怎么做才算是为了子女利益呢?一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健康、日常生活;二是出售旧房购买新房;三是替未成年人支付其侵权赔偿款。如果能证明出于这些目的卖房,那么行为合法。否则,一旦有其他监护人提出异议,法院会依法处理,做出要求卖房者返还房款等判决。
为孩子买房躲债?别打这个主意了
4年前,马丽敏所住城市的房价快速上涨,经商多年的她于是和丈夫商量,陆陆续续买了9套房,且都放在15岁儿子的名下。“万一以后出现债务纠纷,这些房产是儿子的不能动,能保住不少资金呢。”马丽敏打起了小算盘。
2017年初,马丽敏向生意伙伴毛辉借款800万元,到了约定还款期却没有还款,还一拖再拖。2018年6月,毛辉急了,将马丽敏告到法院,提出,马丽敏儿子名下的房产是家庭财产,既然马丽敏没钱还债,那就卖房还债吧。
法院判决确认这9套房产属于马丽敏家庭共同财产,应拍卖偿还债务。马丽敏不服,以儿子名义上诉,被法院驳回。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拍卖,变卖登记这9套房屋。
/说法/
●为什么在这个案例里,孩子名下房是家庭共同财产呢?
法院在判决中阐明,马丽敏的儿子获得9套房产时系未成年人,而且不具有独立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9套房也明显超出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
如果马丽敏坚持这9套房产为儿子个人所有,那么她必须向法院证明,房子是孩子的个人劳动所得,或者是受奖励、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否则应当视这9套房为家庭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呢?
法院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是否有独立经济来源。如果房子是孩子接受其他人的赠与,或者通过自己的收入买的,那么不会被用来还债。否则孩子名下的房产会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