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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农药残留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

2019-06-04朴秀英陈晓初刘丰茂李富根

农药科学与管理 2019年4期
关键词:限量列表农药

穆 兰,朴秀英,陈晓初,刘丰茂,李富根*

(1.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北京 100125;2.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北京 100193)

1 韩国肯定列表制度概述

韩国自2016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农药残留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PLS),也称为“一律限量”,即对韩国未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农产品,采用统一残留限量标准0.01mg/kg,适用范围为水果、坚果及种子、热带和亚热带水果。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农产品[1]。

目前,韩国共制定了466个农药化合物在213种植物源产品、35种动物源产品上的7 941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对未实施统一限量的农产品采用临时MRL(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临时MRL所遵循的原则是:首先采用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MRL(不包括组MRL),若无CAC限量时,采用韩国相似农产品或作物分类中同一类农产品中的最低MRL。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将取消临时MRL制度。

日本从2006年开始实施农药残留肯定列表制度,韩国的做法与其主要差异在于对已有限量的定义不完全一致。日本除了考虑本国已制定限量外,还会考虑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和部分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新西兰和美国)通过JMPR(FAO/WHO农药残留专家联席会议)和JECFA(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科学评估得到的残留限量标准。这些国家都对未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食品采用“一律限量”。一律限量的标准各国之间也有差异,如加拿大和新西兰为0.1mg/kg,美国未明确规定,但会根据实际情况在0.1~0.01mg/kg之间采用[2],欧盟、日本和韩国为0.01mg/kg[3-4]。

2 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2.1 中国出口韩国的主要农产品 据海关信息网(http://www.haiguan.info/)2015~2016年中韩两国贸易统计,我国出口韩国主要农产品(年贸易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共有34种,包括稻谷、玉米、高粱、粟、花生、葵花子、芝麻、甜瓜子、白瓜子、白术、贝母、大豆、红小豆、菜豆、绿豆、葱、蒜、甘蓝、花椰菜、莴苣、萝卜、茶叶、柑橘、草莓、蘑菇、黄瓜、马铃薯、菠菜、豇豆、山药、辣椒、姜、番茄、竹笋等。

2.2 重点关注的农药品种 对于我国已登记或已制定残留限量标准(限量高于0.01mg/kg)的农药/作物,如果属于韩国尚未制定残留限量的农药/作物,其出口贸易过程中可能因残留超标受阻。为此,通过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的农药和作物登记信息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并与韩国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比对,对韩国实施一律限量标准后可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农药品种进行了梳理(表1)。对于韩国已经制定限量的农药品种,不受肯定列表实施的影响,本文未进行梳理分析。

表1 我国出口韩国应重点关注的农产品和农药品种

续表

3 思考与建议

从国内看,建议相关农产品生产及出口企业应引起重视。由于韩国执行0.01mg/kg的一律标准,将对在我国相关农作物上已登记或已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并出口韩国带来较大的贸易风险。建议相关农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予以关注,尤其应重点关注稻谷、玉米、高粱、花生、芝麻、大豆、蒜等贸易额较大的农产品,避免因农药残留超标引起的贸易损失。

从国际看,我国有关部门应加强与韩国的沟通与交流。考虑到韩国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每年有大量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因而在没有证据表明现有限量不能保证消费者消费安全的情况下,建议韩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贸易影响最小化原则,给予更长的过渡期,以保证食品生产者和贸易商的利益。同时,对于韩国尚未制定本国标准,但CAC已有标准的,建议韩方参照CAC标准执行,并在进行本国居民膳食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采纳CAC标准作为本国标准。此外,鼓励相关出口商、行业协会或农药企业向韩国提供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所需的残留试验数据,用于其制定进口限量,切实解决农产品出口贸易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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