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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眼中的经济与现代政治

2019-06-03陈涛

读书 2019年6期
关键词:韦伯中世纪资本主义

陈涛

国内的韦伯研究长期以来侧重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儒教与道教》、两篇演讲和他有关方法论的讨论上。这一方面源于大陆学界对韦伯的接受,在一开始就受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港台学界“韦伯热”的影响,另一方面也由于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意无意地以马克思的问题作为参照系。前者针对新教伦理命题,探究儒家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后者则认为新教伦理命题从文化层面补充(或挑战)了马克思从唯物史层面对资本主义所做的分析。二者将国内的韦伯研究朝一个方向收敛:我们更感兴趣于他从文化和伦理维度人手对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所做的分析,以及在一个资本主义和官僚制的时代,学者和政治家应该具备的伦理人格特质。相比之下,他在《经济与社会》中从现代国家的发育人手,对现代资本主义和市民社会的兴起所做的考察却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和系统的研究。

得益于施鲁赫特等人对该书的创作史的考证,以及持续至今的“韦伯全集”的编辑工作,我们对该书有了更为详细的了解。韦伯原计划编辑一套名为《社会经济学大纲》的丛书,以取代过时的《政治经济学手册》。在他本人于一九一四年公布的目录中,《大纲》的第三部名为“经济与社会”。其中,他负责的第一部分,标题为“经济与诸社会秩序和权力”。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熟悉的《经济与社会》的第二部分,主要创作于一九一四年之前。余下的第一部分创作于一九一九至一九二0年,标题为“社会学”。根据施鲁赫特的考证,它们更可能是上述计划的两个版本,而不是目前看到的同一本书的两个部分(参见《读书》二0一八年第十期《韦伯与(经济与社会)》一文的详细介绍)。

从该书的缘起可以看到,韦伯认为它的主题隶属于“社会经济学”范畴。“社会经济”概念的提出,有意针对的是“国民经济”或“政治经济”概念。值得注意的是,与韦伯过从甚密的桑巴特,在《现代资本主义》第二版序言(一九一六)中,也提出用“经济社会学”取代“国民经济学”(桑巴特:《现代资本主义》,商务印书馆一九五八年版,viii页)。从上述概念考量中,透露出以桑巴特和韦伯等人为代表的青年一代学者的一种不满,不满于当时以施穆勒为代表的德国国民经济学偏重于收集事实,而不注重理论,以及汲汲于根据对事实的印象而提供政策建议,甚至政治宣传的风气。从这种不满中又透露出一种设想:力图超越以斯密为代表的曼彻斯特学派那种“抽象的”政治经济学传统,和以施穆勒为代表的“新历史学派”的“经验的”国民经济学传统之间的对立。无论是桑巴特,还是韦伯,都试图基于当时已然非常丰富的经济史专题研究给出一套经得起科学检讨的理论综合(熊彼特:《经济分析史》,商务印书馆二0一七年版,第四章)。这一综合最终聚焦于对“现代资本主义”的起源和发展阶段的考察上。

不过,当我们更进一步将《经济与社会》与《现代资本主义》做一对比时,就会发现二者虽然同样在处理“现代资本主义”,但彼此仍然存在很大差别。后者类似于韦伯的《经济通史》,关心的是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市场经济如何突破了自足经济(或家庭经济),朝向现代资本主义发展。至于不同阶段的政治支配结构,除了讨论现代国家的一篇之外,则几乎没有涉及。然而,韦伯尤其关心的是不同类型的支配结构对人们的经济态度(Gesinnung)和经济行动所带来的影响。当我们进一步观察占据了将近一半篇幅的、名为“支配”的部分(如果将第二部分的“法律社会学”和“政治共同体”,以及第一部分的“支配的类型”也包括在内的话,这个篇幅就更大)时,就会发现《经济与社会》中的对话者不只是经济史和经济学研究者,而且还有政治史研究者,或者更为准确地说,是以基尔克(Otto von Gierke)、索姆(Rudolf sohm)、贝罗(Georg von Below)、迈尔(Theodor Mayer)等人为代表的宪政史研究传统。他们关心的是“现代国家的中世纪起源”。该书中没有完成的、拟名为“现代国家的发展”和“现代政党”的部分,清楚地表明了他在这部分所关心的目标。他从乡村封建制和城市市民自治共同体这两条线索出发追溯了现代国家发展的历程:中世纪早期的家产官僚制、中世纪全盛时期的封建制与城市自治体、中世纪晚期的身份制国家、现代早期从十六世纪延续到十八世纪末期的家产官僚制以及十九世纪以后的现代官僚制。这个主题在桑巴特那里是没有的。对后者而言,国民经济学是在法律学和技术学从传统上无所不包的“家政学”中分离出去之后剩余下来的一门专门科学。因此,他的国民经济学研究在材料上,并不打算跳脱出经济史的范围,过多涉及法律史和政治史。相比之下,韦伯的“社会经济学”,则试图基于类型学和比较研究,在理论层面上将经济史和政治史的相关研究成果重新整合在一起。

就此而言,《经济与社会》实际上处于两个传统的交汇点:兰克以降,十九世纪后半叶以索姆和贝罗等人为代表的德国政治史传统,以及以施穆勒、毕歇尔(Karl Bucher)和梅耶(Eduard Meyer)等人为代表的经济史和国民经济学传统。当然,韦伯的重心并不在具体的历史研究上,而是在于根据这些具体研究建构某种理论综合。这一综合基于一个非常朴素的观察:就像人们在社会行动上不只受制于经济动机,而且也受制于正当性的信念一样,在分析经济秩序时,也无法摆脱对政治秩序的考察。尤其是,我们无法摆脱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去探讨现代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

因此,今天重新阅读《经济与社会》时,不妨把它置于韦伯同时代的学术史中加以定位,以捕捉他在解释上的重心和新颖之处,并利用其后经济史、社会史和政治史上的相应进展对其加以检讨和推进。虽然基于当下的学术进展来看,该书所依据的某些历史细节、由此所给出的某些理论建构有待商榷,但是韦伯提供的研究进路仍然值得我们借鉴,而他所关注的现象,对此提出的问题,仍然有待我們去回答。考虑到“二战”以后政治史的衰落、经济史和社会史的繁荣,以及社会学长久以来对国家和政治问题的淡漠,韦伯的思路就更值得重视。

我们不妨通过比较桑巴特和韦伯有关城市的定义,来进一步推进上述观察。二者的城市研究都隶属于对现代资本主义起源的考察,并且都受到毕歇尔的影响。后者在《国民经济的兴起》中,把中世纪城市经济视为古代家庭经济和现代国民经济之问的一个过渡阶段。中世纪城市的市场经济及其经济政策决定性地突破了古代城市一国家和中世纪乡村共同体与庄园的家庭经济(oikos/Oikenwirtschaft),促进了市民阶层和平的、理性的营利活动的发展,进而推动西欧经济朝向现代交换经济发展。简言之,欧洲中世纪城市为现代资本主义的兴起提供了前提条件。也正因如此,探讨其起源、特征和发展过程成为桑巴特和韦伯的兴趣所在。

在《现代资本主义》中,桑巴特明确反对法律史和政治史研究者只根据法律文书上的城市权和市场权等去定义城市,主张从经济史的角度去定义城市。“在经济意义上的一个城市是人类一种较大的居留地,倚赖外边的农业劳动的生产物维持其生活。”(桑巴特:《现代资本主义》,76页)这个经济意义上的城市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城市并不重合。后者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有可能只是一个乡村。然而只有前者才构成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前提条件,成为经济史和国民经济学研究的对象。

由此出发,他进一步探讨了城市的起源。上述定义的关键在于城市能够从农村中取得生活必需品。因此,那些能够凭借其财产和各种活动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乡村剩余物的人,就构成了城市创建者(Stadtegrfinder),如征收捐税的君主和收取地租的地主等。相比之下,那些依赖创建者维生的城市居民则构成了城市的充实者(St/idtefiiller),如替君主制皮靴的皮匠、为地主提供菜肴的饮食店主人等。具体而言,中世纪城市是从乡村中缓慢地、有机地(即非人为地)发育出来的。即使是由领主或地主(Landes-oder Gmndherrn)以人为的方法所创建出来的城市也是如此。单靠法律文书上赐予的那种市场权并不足以创立一个城市。实际上,法律文书授予新城市移民的首先是大耕地以及一切附属物,尤其是公共牧场和森林。也就是说,这些创设出来的城市首先是一个乡村式的居留地,有大量的农民能够从事农业生产,并能够提供剩余产品,供君侯、地主和主教等城市创设者消费。

因此,中世纪最早一批城市通常是世俗君侯和宗教君侯的驻地,而它们能够从乡村中发育出来,则有赖于这些征收赋税的君侯和其他收取地租的地主(如主教、伯爵、指挥官等)的消费。他们在其他地方取得巨额财产,然后在城市中消费,从而吸引了一大批依赖他们维生的居民,包括手工业者和商人、教士、军人和家士(Ministerialen)等。因此,“中古时代的城市当起源的初时,在每一场所,都是消费的城市,它的发达是受了所堆积的地租(和赋税)的数量之赐”(桑巴特:《现代资本主义》,96页)。

韦伯同样从经济意义上的城市开始其讨论。他更偏向于毕歇尔的观点,强调城市是居民借以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一个“市场聚落”(韦伯:《城市的类型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二00五年版,3页)。单就此而言,他与桑巴特并不存在太大的分歧:城市作为市场,首先正是为农村剩余农产品和城市手工业产品提供了一个交换场所。但紧接着,以有关城市经济政策的简要讨论为中介,韦伯从经济意义上的城市过渡到了政治一管理意义上的城市:城市是由享有身份制特权的市民所构成的、在行政和司法上具有自律性和自主性的共同体(Gemeinde)。

正是这个政治一管理意义上的城市为他进一步探讨西方古代和中世纪欧洲城市的历史起源提供了关键的线索。西方城市起源于军事要塞与镇戍,其中心为一个筑有城墙的城堡(Burgs)。国王、贵族或骑士联盟带领其军队驻扎在其中,因此,它构成了周围地区的政治和行政管理中心。与此同时,这些君侯或领主的家计(oikos)为手工匠人、商人和附近的居民提供了营利机会,使得市场得以发育。此外,为了从中获取各种规费(sporteln)和地租,君侯或领主也会支持市场的发育,为其提供保护。“城市……最早通常既是一个庄园领主(或君侯)的居住地,同时又是一个市场聚落,因此可说是两种类型的经济中心:家计与市场。”(韦伯:《城市的类型学》,4页)中世纪城市最奇特的地方在于,它是两种经济形态,即家庭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和竞争的场所,而不只是一个市场。单靠经济史无法解释这一点。实际上,桑巴特也注意到了中世纪君侯的驻地通常为罗马时期的军事要塞。但他并没有想要进一步探讨这一点与其作为经济中心之问的关系。站在韦伯的角度来看,当他把中世纪城市定义为“消费城市”时,本应继续探究其背后的政治意涵,而不是只停留在与生产相对的“消费”概念上。这就必须引入政治史的分析。城市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市场,的确如桑巴特所说,源于君侯的消费。但他们之所以能够依靠地租生活,则基于城市中特殊的土地制度和支配关系。他们在占领城市时,往往被分有一份土地,以作为其军事服务的报酬。

当然,家产制君侯支配下的城市与作为市民自治共同体的城市之间,除了都作为政治和行政管理中心的共同意涵之外,还有一段距离。韦伯分析中世纪城市时的重心,就落脚在从长时段上展现城市经济生活的发育与政治支配结构之间的交互作用和历史变迁。城市最初处于家产制君侯的支配之下,逐渐发育成为一个经济中心。从事经济活动的市民,因为其经济地位的日益增重(地租、税赋和各种规费的来源),而获得了与君侯讨价还价的能力,即通过金钱去购买市民特权。随后,市民通过结成誓约共同体,经由“革命式的篡夺”,转变为自律性和自治性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行政和支配权最初掌握在城市门阀手中,随后又被平民掌控下的行会所夺取,发展为民主制。最后,伴随着十六世纪西欧各国“新君主”的兴起,身份制国家向家产官僚制转变,城市再度丧失自治权,落入君侯的支配之下。在上述“循环”中,韦伯尤其关心的是中世纪城市的“非正当性支配”的意涵,即市民从君侯那里篡夺支配权,获取自主的政治权利这一点对民主制和现代国家的发育所带来的影响。由于西欧民族国家之间在军事和财政上的相互竞争,促使它们竞相争取自由流动的资本,而这些资本反过来则向国家提出各种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条件。因此,市民作为中世纪城市民主制的担纲者,即使在被剥夺自主权之后,也能够凭借其经济实力,作为一股重要的政治力量延续下来影响政治,并构成了现代资产阶级的前身。“近代资本主义与近代国家都不是在古代城市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而中古城市的发展,虽非近代资本主义与近代国家唯一具有决定性的前行阶段,更不是这两者的担纲者,但却是这两者之所以成立的最具决定性的一个因素。”(韦伯:《城市的類型学》,158页)

从上述简要比较中可以看到,尽管出于同样的兴趣,甚至始于同样的起点,但是韦伯有关中世纪城市的分析最终却与桑巴特,甚至同时代的皮朗(Henri Pirenne)和稍晚的多普施(Alfons Dopsch)等人从经济史和社会史的角度所做的研究呈现出非常大的差异。基于更为丰富的史料,皮朗和多普施的研究证明中世纪城市与罗马的城市有很大的延续性,尤其是长期存在着专业商人和手工业者阶层。这虽然能够否定桑巴特从经济史的角度给出的城市复兴说,但却无法否定韦伯从政治史和经济史两个角度所做的分析。因为皮朗和多普施都无法否认,从政治支配结构上来说,中世纪城市始于一个新的起点。它最初处于日耳曼城市伯爵和主教的支配之下,而没有延续罗马的市政自治传统。从韦伯的立场来看,一旦承认政治秩序能够影响经济秩序,那么单纯从经济史和社会史角度分析城市就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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