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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CSR信息披露应然性检验与动因分析

2019-06-03纪元李玉平

会计之友 2019年8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社会责任国有企业

纪元 李玉平

【摘 要】 通过对国有资本逻辑进行理论分析后认为,在国有资本逻辑下,国有企业具有全面、充分披露其社会责任(CSR)信息的应然性。通过对采矿行业国有企业(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然性进行实证检验发现,国有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存在披露偏好、披露强度不高以及粉饰披露信息等问题,这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然状态存在一定差距。基于当前的披露状况,运用实证方法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时发现,国有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受到制度引导、监管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基于得出的结论,提出了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制度引导和监管、建立社会责任负面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以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鉴证的建议。

【关键词】 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国有企业

【中图分类号】 F276.1;F23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9)08-0102-06

一、基于国有资本逻辑的国有企业CSR信息披露的应然性

资本逻辑表现为作为表现形态的资本本性的逻辑展开,作为本质形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逻辑发展和作为发展形态的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逻辑运动[1]。从资本理论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来看,对资本本性的认识应该从物质载体和社会关系两个方面入手。单从物质载体方面而言,任何社会形态下的资本都是能够增值的价值或者是能够带来收益的价值,这是人们在对资本了解过程中最易于把握的资本逻辑。但是从社会关系方面来说,资本本性取决于资本所有权属性以及相对应的社会关系,不同社会形态或所有制关系下的资本存在着差别化的资本逻辑。

增值性是资本的原始动机和基本逻辑,在这一点上,国有资本和私有资本是一致的。社会性方面,国有资本和私有资本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原因在于国有资本的公有性和共享性资本特征。公有性指的是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属性,即国有资本不论是原始资本还是资本增值都归国家所有,终极所有者为全体公民。共享性则指的是国有资本的分配属性,即国有资本在资本运营过程中的价值增值归全民共同享有。这种全民共享的形式并非通过直接占有或直接获取收益的方式体现,而是通过国家(或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增值的获得转化为国有资本收益,然后将增值的价值应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福利、公共事业等领域,满足全社会的共同需求。公有性和共享性共同决定了国有资本的社会逻辑。因此,在国有资本本性的认识上,首先要承认国有资本的一般资本增值本性,但从国有资本的特殊社会属性来说,国有资本又不能像私有资本那样单纯以获取资本收益为目标,它必须兼顾社会职能,体现资本的社会福利性。由此认为,国有资本具有资本增值和承担社会职能的双重逻辑。

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的重要载体,受国有资本逻辑的制约,国有企业自然成为完成资本保值增值和承担社会职能的责任主体。以往在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中,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企业目标之争(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利益相关者最大化)、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区分两个方面[2]。在国有资本逻辑下,企业股东利益最大化与利益相关者最大化不再对立,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目标趋同,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在国有企业得到了统一。在国有企业中,除了傳统的委托代理关系,还附加了一层社会受托责任关系,社会受托责任是传统经济受托责任向社会、环境责任方面的横向扩展[3]。对于私有企业,社会责任是基于道德的考量,而在国有企业,靠道德约束的社会责任则以委托代理的形式出现。在国有资本逻辑下,依据建立的社会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企业作为受托人,应当提供更为全面、充分的信息,解释受托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由此认为,国有企业具有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应然性。

二、国有企业CSR信息披露水平的检验与评价

(一)社会责任信息统计范围的确定

受全体公民委托,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产权为纽带对国有资本运营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也建立了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考核制度,根据国有企业披露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信息对企业进行定期考核。由此看出,保值增值信息的披露是强制性的,属于强制性披露。程新生等[4]认为信息披露质量具有显著的“制度依存性”特征,强制性披露信息在获得成熟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保护环境提供的相应的制度性保障之后,又经过审计组织比较严格的审计或鉴证,信息质量是比较高的。因此,可以认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信息披露质量能够得到保证。相对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信息,国有企业其他社会责任信息仍处于自愿性披露阶段,此类社会责任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5]。到目前为止,仅有部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台了履行社会责任以及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指导意见和管理指引,并没有对相关社会责任信息的公开形成强制性的制度约束。然而,反映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公民“受托人”意识真实“水平”的信息披露模式恰恰是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因此,应该将研究重点锁定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信息以外的其他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上。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社会责任指南》(ISO2600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社会责任指南》(GB/T36000-2015)中社会责任内容的界定,结合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机构对社会责任内容的分类,把社会责任内容分为6个一级指标,即环境责任、员工责任、社区责任、伙伴责任、客户责任、公益慈善责任。为了使数据更为精准,再把6个一级指标的社会责任内容细分为减排降污、节约能源、环保公益、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员工的培训、员工的奖励与帮扶、社区内采购和雇佣、向社区提供服务和参与社区活动、债权人利益保护、供应商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或服务创新和质量提高、弱势群体的利益、公益或其他捐赠14个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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