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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克恭:应重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监管

2019-06-03王芳

中国畜牧业 2019年9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高级别病原

文│本刊记者 王芳

当前,我国在人类和动物病原微生物领域已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标准,初步建立起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体系,但在植物生物安全领域几近空白。

全国人大代表、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家兽用药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田克恭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根据从事的致病因子和实验活动风险,防护等级分为四级,一级最低,四级最高。国家对三级和四级实验室有严格的认可要求、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尤其在2003年SARS后,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极度重视,2004

年颁布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发改委、科技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等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物安全三级和四级实验室(通常也称为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但国家对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尤其是对大量存在于医院(包括动物医院)中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当前法律法规除了要求实验室在当地卫生或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外,没有其他有效和专业的监管措施。当前,我国生物安全专家普遍认同,与未知病原打交道的医学实验室以及操作规范化差的高校实验室,存在较大的生物安全感染风险。”田克恭认为。

为此他建议:一是保障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运行经费;二是加强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管理和风险意识;三是加强植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和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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