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泔水喂猪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谈起
2019-06-03胡兴盛四川省宣汉县农业局
文│胡兴盛(四川省宣汉县农业局)
鲁小娴 邹诤(四川汉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非洲猪瘟是近期生猪养殖和疫病防控的一个热点话题。为有效遏制非洲猪瘟的蔓延势头,根据其流行特点,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9月13日发布了第64号公告,其中第四条明确要求“已发生非洲猪瘟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猪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
泔水喂猪成本低,难免会有胆大妄为、铤而走险者。近日,笔者便看到了几则有关部门对泔水喂猪进行查处的信息,当地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分别给予了3000元、2000元及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处罚原因都是“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处罚依据都是“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从信息上看,相关当事人都接受了处罚,但从处罚依据上看,笔者认为“适用法律欠妥”。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泔水喂猪应当予以处罚,但适用法律条款却遭遇尴尬。
一、餐厨剩余物(泔水)不属于《条例》管理的对象
《条例》第一条指出“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混合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而《条例》之后的各章各条都是针对《条例》所指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所作出的强制性管理规定。换言之,《条例》管理的对象只是《条例》所指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显而易见,餐厨剩余物(泔水)既不属于《条例》所指的“饲料”,也不属于《条例》所指的“饲料添加剂”。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从历年《条例》调整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看,都是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餐厨剩余物(泔水)从现行的定性看也不属于这类物质。
二、相关法律并未完全禁止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
涉及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是《畜牧法》,《畜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二款规定“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由此可见,《畜牧法》禁止的只是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畜牧法》应该是相关专业法律法规中有针对性调整家畜养殖行为的一部法律,其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因《畜牧法》第四十三条已明确规定,所以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找不到禁止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的其他条款。
三、禁止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是防控动物疫情的需要
农业农村部于2018年9月13日发布了第64号公告,其目的是“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该公告第四条规定“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不难看出,公告第四条规定的第二款与《畜牧法》相关规定一脉相承,具有长期性、广泛性;而第一款则是防控非洲猪瘟疫情的一项“紧急措施”,是动物防疫的需要,具有时限性、区域性。《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应该说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做出的“不得使用泔水喂猪”规定与此条款所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是相符合的,但《动物防疫法》在法律责任中,对“泔水喂猪”这种违反动物防疫规定的违法行为没有设定相应的处罚。
四、建议全面禁止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家畜
泔水喂猪,危害不小。泔水喂猪,不利于动物防疫。理论上泔水“经高温处理”后,可以杀灭病原微生物,但家畜养殖面宽量大,养殖条件参差不齐,“高温处理”需要一定的温度和持续时间才能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实际操作中难以完全达到。同时,饭店、餐馆的餐厨剩余物(泔水)中,往往会掺有大量的洗洁精和消毒液,在运输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甚至是一些铅、汞之类的重金属污染,以及泔水在存储时因霉、腐产生的毒素,即便经过高温处理也依然无法消除,对动物、对人体都具有很大的危害。因此,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不得使用泔水喂猪”的规定,其法律效力、处罚依据、实施对象、覆盖范围等都应该得到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建议上级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予以完善,应当明确“禁止使用泔水饲喂家畜”,并设定大力度的处罚条款,以有效遏制因泔水饲喂家畜对养殖业和人民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