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施工安全这道关,你过了吗?
2019-06-01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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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路面技术水平、提高行车舒适度、延长路面服役年限……养护施工原本是一件大好事,但如果施工过程中作业不规范、车辆分流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让这件“好事”变成“闹心事”。
新年伊始,天气逐渐回暖,各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开始接连拉开帷幕。提升路面技术水平、提高行车舒适度、延长路面服役年限……养护施工原本是一件大好事,但如果施工过程中作业不规范、车辆分流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让这件“好事”变成“闹心事”。从全国范围来看,在各省每年的养护施工过程中均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道路拥堵、交通事故等,不仅影响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以及重大经济损失,威胁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高速公路行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近几年,随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的安全形势有了很大好转,但要从根本上破解这一“瓶颈”和难题,还需要施工单位和对施工项目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各方切实肩负起责任,形成合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让“好事”变得更好。
封闭方式选择:贴合实际,统筹考虑全面分析!
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目前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封闭方式:全封闭、半封闭和移动封闭。考虑到施工工期和运营效益,各运营管理单位在施工方式的选择上会十分慎重。
全封闭施工
顾名思义,即在施工过程中将施工路段全部阻断,减少车辆通行干扰。采用这种封闭方式,施工安全性得到了良好保障,但给通行车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且容易造成通行费流失,一般除施工工艺复杂和大修养护等特殊情况外,很少采用全封闭施工。
半封闭施工
主要采取封闭部分车道或借道行驶的方式进行,在半封闭施工中,养护作业人员与通行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有限,施工风险很高。由于半封闭施工无需阻断车流,操作简便,对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影响最小,目前被各施工单位广泛采用。
移动封闭施工
主要适用于小面积的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作业,养护时间短,封闭区间小,造成的影响较小。
安全责任主体:界定清晰,是谁的责任谁承担!
结合《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笔者认为,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首先要对各直接主体的责任进行明晰,提高其责任意识,尽最大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确保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收获社会效益。
养护施工单位
一般是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通过招投标选定的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它们是养护施工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
俗称“业主”,它们会将具体养护工程承包给施工单位,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并非与养护施工毫无干系,在实施过程中,它们主要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职责。
某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中运用声光电预警设备保障作业人员安全。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即路政部门,它们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按照《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请求进行行政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场施工。在养护施工过程中,路政部门要按照审批时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它们有权要求已取得路政部门“涉路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前往本部门对涉及交通安全的部分进行履约审批,在得到书面许可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场开展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责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运输单位或个人
运输单位或个人作为道路交通的主要参与者,在使用高速公路的过程中,均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对自己的行为负主体责任。
完善保障措施:“硬核”守护,安全养护立竿见影!
厘清各方在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职责只是第一步,如何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才是重中之重。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问题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在施工审批工作完成前,要主动作为,承担起对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职责,组织有关各方召开联席会议,说明项目概况和整体工作推进计划、施工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让相关单位提前了解项目总体情况;在兼顾各方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区域日均断面车流量情况确定封闭方式,并指导施工单位制定封闭施工方案;协调各方为养护施工项目提供安全保障,明确各方责任,确保项目安全顺利完工。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还要根据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并跟进落实情况。
安全设备到位,尽量压缩工期
施工单位进场前,要综合考虑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计划和管控方案。首先,要按照路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的要求,结合《规程》的规定,在施工路段布置养护安全设施,保证设施齐全、摆放位置醒目规范;其次,要落实好现场安全施工工作,要求工作人员统一穿着反光背心,持证上岗,重点加强对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安全管理,对误入作业区的车辆和行人进行引导,及时恢复沿线倒伏的标志、标牌等;最后,要加大对设备设施和人员的投入,做到“快速封闭、快速施工、快速解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白+黑、5+2”全天候施工,最大限度压缩施工工期,提前恢复通行。
制定分流措施,提供绕行路线
严格准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在招投标阶段,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确认施工单位后要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过程中,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合理调节收费,实现路网分流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可采用差异化收费手段,减少施工路段的交通流量,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比如,A高速和B高速均连接C省和D省,目前A高速需要大修且车流量较大,B高速路况较好且车流量较小,但由于B高速里程比A高速长,且需要交纳的通行费多,在这种情况下,运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降低B高速的通行费,分流A高速的车流。
利用多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善于利用社会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加大对施工路段封闭情况的宣传力度,同时为公众提供便捷的绕行方案。
依法审核报批,实施全程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施工单位能否进入现场施工的行政审批和监管单位。首先,在施工单位提交书面审核报批材料后,要主动前往施工现场查看相关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的数量和规格、人员储备是否到位,经现场认定均符合条件后,予以许可通过。其次,在施工单位封闭现场准备施工前,还要派专人进行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开始施工。最后,需要着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管,责令施工单位规范施工行为。
从法定职责的角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主要侧重于对标志牌摆放、路产路权以及施工现场的管理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则侧重于维护封闭路段车辆通行秩序、交通事故处理等交通安全管理事项。
加强教育引导,规范驾驶行为
养护施工路段内发生交通拥堵或事故,除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工作疏忽外,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原因——驾驶人员的不良驾驶习惯,如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限超载运输等,因此,教育引导驾驶员养成良好的行车习惯,规范运输单位合法运输也是非常重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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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兄弟”单位说两句
虽然施工单位在封闭路段的缓冲区、作业区和终止区均提前1.5公里设置了提示、警示和限速标志,但是大部分司机仍不能按照规定和指示限速行驶,导致车辆驶入作业区发生交通事故,引起大范围的拥堵。
在这里,笔者对施工单位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加强警力投入,提高封闭路段的“见警率”,维护好现场通行秩序;二是积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在施工路段内加装流动测速装置,对不按照规定时速行驶的车辆进行处罚,用行政手段督促驾乘人员按照规定有序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