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快递行业劳动用工关系与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2019-05-31戴文宪
文/ 戴文宪
前不久闭幕的全国两会,快递行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这与近年来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凸显有关。两会上代表委员们针对“快递小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发呼吁、晒现状、查原因、提建议、细思考、交方案,展现出对快递小哥深深的情、浓浓的意。这些对现状的揭示、原因的分析,以及改进建议的提出,都大大提升了人们对这些问题的重视程度、了解程度和迫切解决问题的意愿。本文以为,两会以后,对快递行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深化,提出建议还需更能抓到问题的实质,制定措施还需更具体、可操作,比如,快递企业与职工之间是不是应当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具备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怎么办,保障快递企业职工劳动权益是不是只有通过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一条路,以及如何加强快递企业的劳动监察、监管等,这些认识和实践上的问题不解决,快递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就很难取得实质性突破。
快递企业与职工之间是否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之所以首先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快递企业的用工形式有模糊性,人们普遍感到劳动关系不好认定,充其量也就是看作非标准的劳动关系。这里就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快递企业的用工现状是必然的还是扭曲的,是合理的还是非规范用工,界定清楚这一问题是解决快递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前提。
目前,我国快递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方式主要是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依法独立建立的快递公司,即企业法人。这类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实力较强、运营比较规范、效益较好。第二类是加盟经营,加盟经营也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加盟商是独立企业法人,与加盟的快递企业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没有隶属关系;另一种是以个人承包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加盟,这种经济组织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与加盟的快递企业也是独立核算关系,并不隶属。根据以上两类、三种快递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应当认定,第一类的快递企业和第二类中的第一种快递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其用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本企业职工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目前有些有条件、也应当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快递企业,并没有与本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关系的情况,是违反我国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的,属于应建未建的不规范用工,这是必须纠正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些规定明确了三个问题:第一,用人单位用工就必须建立劳动关系;第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告知义务和向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第三,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前述各项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快递企业与其他依法设立的企业本质上并没有不同,因此,它也一定适用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应当存在法外情况。
至于第二类第二种情况的加盟快递组织,即个人承包性质的加盟快递组织,则情况较为复杂。首先,这种加盟快递组织不具备依法设立的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方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条件;其次,它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它已经加盟的那家快递企业不具隶属关系,不受它管理,那家快递企业也不为它的经营管理行为负责。目前这类组织及其用工在快递行业较为普遍,从而导致大量劳务合同用工的出现,职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快递业还处在快速发展中,对它的已知远小于未知,政府采取的是允许发展,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的态度,因此,对加盟快递组织的劳动用工及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还没有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规定;另一方面,则是这些加盟快递组织,本小利微,实力不强,千方百计降低成本的需要;此外还有快递企业劳动监察监管缺失,以及一些职工愿意管理方式灵活,便于兼职和增加收入的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即使是劳务关系也不应当置职工劳动权益受损于不顾,发展不能以牺牲职工的劳动权益为代价,实际上,在职工劳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快递企业、加盟快递组织反而得不到有效发展,职工很可能用脚投票,频繁跳槽,影响企业运营稳定,快递企业、加盟快递组织职工流动性大就是一个重要的表征。所以我们认为,对于这类加盟快递组织的劳动用工不必纠结于辨认其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应把重点放在怎样在劳务关系中维护加盟快递组织职工的劳动权益上来,找出切实的解决办法。我们的观点是,无论是处于何种用工关系下的职工劳动权益都应当依法得到保障。
快递企业劳务合同职工的权益如何保护
企业劳务合同职工的劳动权益问题,其实不是新问题,不论是在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市场经济下,都存在劳务用工,比如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大量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很多都是劳务用工,党、政府和工会对他们的权益保障问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高度重视,采取多方面措施加以解决。但是随着快递业等新业态的发展和产生的社会影响,以快递企业等新业态劳务用工为代表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更加凸显出来。2017年,我国“三新”经济从业人员已高达7000万人,快递从业人员超过300万,各类网络外卖平台还有数百万专兼职配送员,他们中绝大部分是35岁以下青年,且有相当部分员工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有的甚至没签合同,因此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制度设计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职工劳动权益有劳动法律和制度保障,职工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体承包经营组织建立劳务关系的受《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调整,这种法律和制度设计实际是把劳务关系等同于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来看待的,对此,我们认为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一,个体承包经营的加盟快递组织与职工建立的劳务关系不是一般的民事关系,也不是一般的经济关系,其劳务用工,一般具有长期性、相对稳定性、且为加盟快递组织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具有类似劳动关系用工特点;第二,简单套用一般劳务关系的认定办法和适用法律,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无法保障的,也是不尽合理的,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职工的劳动权益内容,只能是与用工方协商确定,而用工方出于压低人工成本的考虑,几乎不会同意职工方要求,同时由于双方在协商中,职工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职工方劳动权益的要求,基本不可能得到满足;第三,职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务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职工,也不利于加盟快递组织发展。有鉴于此,我们提出制定劳务合同专门立法的基本思路,即根据加盟快递组织劳务用工特点、职工维权需求,以及加盟快递组织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加盟快递组织劳务合同暂行规定(或条例)”法规,来调整加盟快递组织劳务关系,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加盟快递组织劳务合同暂行规定(或条例)”法规,应体现类似劳动关系的特点,增写职工劳动权益的内容,使之体现一定的强制性,但从现阶段加盟快递组织实际情况出发,内容和标准有些可略低于劳动合同。比如在劳动时间上,应参照劳动法,写入八小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不得兼职,兼职只能在八小时之外(即使是计件工资制,也不能无限延长劳动时间);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加盟快递组织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实行区间制,比如设置在10%—16%,具体比例可根据加盟快递组织的经营状况确定,由所加盟的快递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建立职工的学习培训制度,提高职工业务素质等。此外,还要完善《快递暂行条例》,对快递企业与加盟组织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强化管理指导关系,明确应承担责任,使加盟快递组织的建立、管理和运营,特别是用工进一步规范。当然制定这样一部专门性法规是一个创新,它涉及诸多方面,应加强各方协调,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
快递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会行动建议
高度评价快递小哥的辛勤劳动,积极营造快递小哥的发展环境,保障快递小哥的劳动权益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坚定政策。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9年新年贺词中亲切表达了对“快递小哥”、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以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在节日期间辛勤工作的感谢之情,高度评价他们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守护者,再次唱响了劳动光荣、劳动伟大、劳动崇高、劳动美丽之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会见采访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互联网+”、共享经济,也可以说是平台经济。它作为新事物,和任何新事物一样,在发展中总会有利有弊。但是总的看,它带动了就业,方便了群众,而且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像电商、快递、移动支付等,大家都有感受,众人做事,集众智集众力,众人共享。习近平、李克强同志的上述讲话精神深刻阐述了“三新”经济的性质、发展的意义及尊重“三新”经济劳动者、保护其劳动权益的重要性,为工会积极主动作好快递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全面贯彻这些讲话精神,结合当前快递企业发展实际,提出以下几项快递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会行动建议:
加强调查研究。快递行业作为新兴业态近年来发展迅猛,它不仅促进了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大量就业岗位,而且强化了互联互通,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方便。因此,大力支持和发展快递等新兴经济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政策,是我国调整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增加就业的重大措施。但是,也应看到,伴随快递业的迅猛发展,快递企业内部的管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以及外部监管都存在问题,尤其是现有快递企业的组织形式、运营模式和管理方式有很大差别,情况比较复杂,这就需要工会组织有针对性地加强调查研究,摸清不同快递企业的不同管理方式、运营方式、用工方式和职工状况,拿到第一手资料,找准管理和职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症结,为进一步制定措施、解决问题奠定坚实基础。
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快递企业等新业态发展,带来了一些过去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比如,在理论上,对加盟快递组织的劳动用工如何认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其职工有哪些劳动权益应当保护而没有保护,造成的原因是什么;快递小哥虽然工作辛苦,但却社会地位低、往往不被尊重,其社会根源是什么;工会吸收劳务工入会,劳务工的工人队伍成员身份还需进一步说明等等,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上作出充分的解释。在实践中,劳务用工下的劳动权益保障、经营主体责任、工作状况改善、权益维护机制等等,则需要作出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规定。上述这些新问题,都需要重视和研究,需要工会拿出理论政策研究新成果,以及时回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新要求。工会加强理论政策研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快递企业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工会维权服务新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努力做到以理论创新引领工作创新,尽快在解决快递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上取得突破。
加强法律法规研究、完善法治建设。职工劳动权益的维护需要法治保障,工会开展维权服务工作也必须依法进行,因此,加强法律法规研究、完善法治建设,是工会做好快递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十分关键的一招。就目前而言,可用于快递企业劳务用工下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民法总则》,但其针对性不强、且遵循自愿协商原则,职工劳动权益往往无法靠法律保障来实现,因此,工会必须从现实出发,从有利于维权出发,主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协调各方,把制定“加盟快递组织劳务合同暂行规定(或条例)”专项法规提上日程,同时相应地设计出快递行业集体协商、劳务合同争议调处机制等。推动有关主管部门修改《快递暂行条例》,增加明确快递企业对加盟快递组织指导管理责任的内容,以解决快递企业对加盟快递组织指导管理缺失问题。要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构筑起保障快递企业、特别是加盟快递组织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体系,使这些快递企业和加盟快递组织职工有稳定的安全感。
“快递小哥”刘阔向全国300万快递业职工发出倡议书,号召大家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大力弘扬“小蜜蜂”精神,做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和守护者,做新时代的追梦人。 水天摄影
加大快递企业和加盟快递组织工会组建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开展维权服务工作。2019年全总已经明确,今年是货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入会工作推进年,要求力争到2019年底,实现企业建会率和职工入会率有较大提升,货车司机、快递员两个群体入会有更大突破,带动建会及农民工入会取得新进展。做好这项工作事关快递企业等“三新”经济发展、职工劳动权益维护和社会稳定,因此各级工会都必须全力抓好。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工会在大力抓组建的同时,还要着重抓好维权服务工作的开展,既建起来还要转起来、亮起来,不然工会建起来也巩固不好,在职工中形不成威信。为此,工会组织一方面要抓好维权立法工作,使快递企业工会开展维权服务工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又要运用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抓住快递企业职工最关注、最急需的劳动权益维护问题作为重点,开展工作。比如,快递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签订问题;职工工作时间长、超劳现象严重问题;职工工作过程安全隐患突出、缺乏保障问题;快递行业社会地位不高,职工有自卑感等问题,都需要工会组织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行政,通过协商能尽快解决的尽快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也要逐步创造条件争取尽早解决。同时工会还要敦促、协助快递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快递行业管理,敦促、协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快递行业的劳动监察,通过采取加强管理措施,确保快递企业包括加盟快递组织依法合规运营,确保职工劳动权益不受损害。总之,只要各级工会饱含对职工群众的责任感、使命感,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解决不了的问题,就一定能在创新中、在解决快递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中展示出新作为,建立起新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