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错配的原因及对策
——以宁波为例
2019-05-31阎永哲
阎永哲 贺 翔 陈 泱
(1.宁波大学 科学技术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2; 2.宁波大学 商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3.宁波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 宁波 315016)
关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早在1931年,英国麦克米伦爵士就提出了关于中小企业发展存在资金缺口的《麦克米伦报告》。此后,国内外相关研究层出不穷,学界普遍认为,小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风险敞口高以及缺乏抵押担保等,存在着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可见,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全球性的难题,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产侧重于知识产权,其融资难度尤甚。诚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所言:饥荒是否发生,关键不在于粮食的贮备,而在于政府的政策,在于政府的政策是否能提高人民的“权利”和“能力”[注]阿马蒂亚·森著,王宇、王文玉译:《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88-190页。。同样地,科技型小微企业缺乏的是融资的“权利”和“能力”,而政府需要做的是保障其融资的“权利”以及改善其融资的“能力”。
宁波民营经济发达,小微企业众多,2017年中小企业数量(不含个体工商户)约34万家,占全市企业数量的99%以上[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到底有何亮点》,2018-06-28,http://www.nbec.gov.cn/art/2018/6/28/art_1011_2342971.html。。根据笔者调研,宁波许多科技型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导致经营受影响的情况。本文对宁波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和金融企业进行调研,对其融资需求匹配情况进行考察,得出研究结论,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缓解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提供参考。
一、文献综述
Stieglitz等(1981)较早对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命题进行研究,他们首先对“信贷配给”这一融资需求错配现象进行分析,认为“信贷配给”是由于信贷供求主体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可能导致商业银行作出逆向选择,存在道德风险[注]Stieglitz J, Andrew W,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1, No.3, pp.393-410.。这一研究结论通常被视为对小企业信贷可得性(Credit Availability)的解答,也被视为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错配主题的开拓性研究。后续的相关研究可归纳为关于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与融资可负担性研究等两类,主要解决其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但是,只有针对金融需求提供精确的供给,其作用和意义才能真正得以体现,遑论对于小微企业的金融供给本身就有限。因此,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错配的命题对于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而言意义重大,但过往针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又相对稀缺,可谓是伴随其融资难共同出现的一个“影子”问题。科技型小微企业是小微企业的代表性群体,其融资需求错配问题也相当典型,具备足够的研究价值。然而,现有文献关于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错配的研究,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研究范式。总体而言,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测量和评价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匹配程度
张忠寿(2015)对江苏省科技金融产品供给与需求匹配问题进行调查后发现,江苏省科技金融产品的供给相对单一,在结构上不能满足不同企业主体的需求[注]张忠寿:《基于供需分析的江苏省科技金融产品创新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第266-271页。,但未对企业规模是否影响企业信贷可得性问题进行研究。陈志强(2017)通过对天津银行机构和中小企业的抽样调查,认为金融机构产品服务与中小企业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注]陈志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匹配性》,《中国金融》2017年第13期,第92-94页。。当然,这一结论是否适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这一特定群体,还需要作进一步的实证研究。林乐芬等(2013)对信贷市场上不同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匹配关系进行研究,其结论表明,银行信贷技术、信贷合约的异质性与不同企业信息禀赋和融资需求异质性之间,存在不同形式和程度的匹配[注]林乐芬、吴敏:《信贷市场交易主体的异质性与借贷匹配研究——基于江苏80家商业银行和301家企业的样本数据》,《经济学家》2013年第10期,第70-78页。。林乐芬等(2016)认为,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融资需求得到有效响应的比例会提高,需求得到完全满足的概率也会加大[注]林乐芬、李永鑫:《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供求匹配问题研究》,《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第39-48、155页。。这些研究进一步肯定了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错配问题的存在,并从融资需求量和产品结构的满足程度两个维度进行探究,但其研究对象仍然并非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于测量和评价融资需求匹配程度的标准,现有研究也并未明确。
(二)改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错配
此类研究并不多,且主要是基于特定地域或行业样本来展开,其结论的适用范围有限,不再赘述。
上述研究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错配问题的贡献值得肯定,但总体而言,仍需不断深入和细化,例如,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错配的具体类型、造成错配的深层原因等。其中,主观感知上的需求错配是一个颇具研究价值的方向,因为此前的研究大多忽视了科技型小微企业通常属于集权式的治理模式这一前提,由于其经营的科技业务具有风险高且周期性强的特点,相比规模较大的企业而言,科技型小微企业客观上的融资需求错配或许不足以影响其决策,但主观感知上的错配可能足以改变其决策。
对此,本文的边际贡献是将科技型小微企业主观感知的融资需求匹配度区分为“感知融资需求量满足程度”和“感知产品结构的满足程度”两项指标。在此基础上,以宁波地区为例,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匹配情况进行调研,对其匹配程度与规模更大的企业进行对比,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改善融资需求错配的途径。在研究技术路线上,针对宁波科技型企业负责人的感知融资需求满足度和感知产品结构满足度两项指标进行调研,并就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横向对比,确定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上述两项指标上的满足度;在具体产品方面,将宁波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不同类型金融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期望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将相关数据作统计与对比,最后综合评价匹配的情况。
二、宁波科技型小微企业感知融资需求量和产品结构的满足度
为了探讨“企业规模大小是否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程度造成不同影响”这一命题,课题组随机选取宁波科技型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共计发放问卷200份,回收问卷189份,剔除无效问卷后,得到有效问卷177份。调查的方式是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就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进行主观评价,即根据情况作出“是”或“否”的判断。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两项:“企业的融资需求量是否得到满足”和“企业的融资需求与金融市场提供的产品结构是否匹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将被调查的企业划分为大、中、小三种规模类型。由于企业规模和融资需求满足状况都属于定性分类变量,因此选择对数线性模型以对两组变量之间的交互效应进行分析。
采用SPSS 22.0软件,对企业规模情况、融资需求量满足情况和样本数构成的交叉列联表(见表1)中的数据选取向后剔除法,选用饱和模型并选中参数估计和关联表选项进行分析,得到主要输出结果(见表2和表3)。
表1 企业规模情况和融资需求量满足情况
注:企业规模情况:1=大企业、2=中企业、3=小企业;融资需求量满足情况:1=满足,2=不满足。
表2 参数估计
表3 K向及较高顺序效果
注:运用Likelihood方法和Pearson方法检验模型的一维交互作用以及一维以上交互作用(即主效应)均较为显著;a 检测K向及较高顺序效果为0,b 检测K向效果为0。
由表2可知,γ大企业满足度=0.413,为正数,γ中企业满足度=0.057,也为正数,表明大、中企业都对融资需求量的满足度有正效应,且大企业规模的正效应更大,即企业规模越大感知的融资需求量的满足程度越高;而γ小企业满足度=0-0.413-0.057=-0.470,为负数,说明小企业对融资满足度有负效应,且企业规模越小,感知的融资需求量的满足程度越小。
同样地,本文对企业规模情况、融资需求产品结构满足情况和样本数构成的交叉列联表(见表4)中的数据选取向后剔除法,选用饱和模型并选中参数估计和关联表选项进行分析,得到主要输出结果(见表5和表6)。
由表5可知,γ大企业满足度=0.398,为正数,γ中企业满足度=0.149,也为正数,表明大、中企业都对融资需求产品结构的满足度有正效应,且企业规模越大正效应越大,即企业规模越大感知到金融产品结构的满足程度越高;而γ小企业满足度=0-0.398-0.149=-0.547,为负数,说明小企业对融资产品结构满意度有负效应,且企业规模越小,感知的融资需求产品结构满足程度越低。
上述分析结果表明,从融资需求侧来看,对于宁波地区科技型企业而言,企业规模越小,企业负责人的融资需求数量和产品结构的感知满足度越低。
表4 企业规模情况和融资需求结构满足情况
注:企业规模情况:1=大企业、2=中企业、3=小企业;融资需求结构满足情况:1=满足,2=不满足。
表5 参数估计
表6 K向及较高顺序效果
注:运用Likelihood方法和Pearson方法检验模型的一维交互作用以及一维以上交互作用(即主效应)均较为显著;a 检测K向及较高顺序效果为0,b 检测K向效果为0。
三、宁波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使用情况
宁波金融市场上供给的金融产品,可分为固定资产抵押类、无形资产质押类、信用担保类、联保互保类和互联网金融类产品等五大类。在问卷调查中,课题组设计的另一项指标是对宁波科技型小微企业实际使用的各类金融产品的情况和期望使用的各类金融产品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期对宁波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产品的具体匹配程度进行评判。
本文将实际使用和期望使用各类金融产品的小微企业数分别除以调查样本的小微企业总数(96家),分别求得相应的金融产品的实际使用率和期望使用率(见表7)。
表7 宁波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分类使用情况/%
注:因为所有选项均可复选,故两项比率总和均高于100%。
由表7可知,宁波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实际使用比率按降序排列,分别是固定资产抵押类、信用担保类、互联网金融类、无形资产质押类和联保互保类产品;期望使用比率按降序排列,分别是无形资产质押类、互联网金融类、信用担保类、固定资产抵押类和联保互保类产品(见图1)。五类产品分布于图1中的第Ⅱ、Ⅲ、Ⅳ象限,具有高期望使用率和高实际使用率的第Ⅰ象限无产品分布。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固定资产抵押类和信用担保类产品在宁波科技型小微企业中的实际使用率仍然较高,这些企业所能融资的产品来源与金融企业所提供的主要信贷产品趋于一致;第二,科技型小微企业更期望通过无形资产质押类和互联网金融类产品获得资金,这主要是因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较普通小微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同时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也提升了他们的期望值。可见,宁波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存在着较为显著的错配现象。
图1 期望使用率相对实际使用率分析矩阵图
四、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错配的原因
通过对金融机构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问卷调查走访,本文认为,融资需求错配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型金融机构各有难处和痛点
受新常态下“三期叠加”阶段的影响,经济形势趋向尚未清晰,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避险意识强烈,其强化内部考核和合规经营的压力,迫使信贷部门收缩经营范围,降低授信额度,整个行业的惜贷动机明显[注]前期在走访宁波当地一些金融机构了解相关情况时,发现惜贷现象较为普遍且严重。有的信贷经理受到不良贷款影响,不仅个人考核评价及薪酬大幅下降,工作内容也转向催收为主,同时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均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除少数资质优良的大企业和个人获得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融资外,即便企业存在正常的融资需求,银行也更趋向于采用固定资产抵押融资,更别说开发适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也只能顺应“趋势”。
以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代表的新型金融机构,是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代表,本应是科技型小微企业重要的融资供应来源。然而,受到核心创新能力缺陷等因素影响,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并未像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那样,成为不同阶段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供给方,反而在消费金融、过桥金融和票据金融等领域投机逐利,消耗了很多资金,更有甚者,假借“P2P”“个人理财”等名义,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平台。因此,对新型金融机构的产品及服务定位、内容和功能等,亟待规范。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主客观原因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企业可分为种子期、创建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需要不同的融资方式予以匹配,具体表现为融资结构、融资方式、企业信息约束和资产规模因素等方面。科技型小微企业对以上阶段性因素的不当把握,是造成错配的主观原因之一。同时,由于企业规模较小,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经营者通常对企业具有较高的控制权,对于企业自身的融资需求的评判易受个人因素影响而出现失误。具体表现为融资意愿随意性较强、缺乏计划;融资方式选择不当,导致企业创始人过早失去控制权;融资筹划能力、财务评估能力和谈判能力等核心能力欠缺。这些因素是造成错配的重要客观原因。
(三)金融监管滞后期较长,监管方式及手段较为单一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金融市场上长期存在的矛盾,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市场也不例外。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太适合采用传统金融手段进行融资,于是在金融创新的风潮下催生了相当一部分新型的融资产品及服务。然而,相应的监管工作滞后期较长,导致风险不断积蓄,风险一旦释放,其破坏能级将超出预期;监管介入时,相应的监管方式及手段仍显单一、粗放。仍以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例,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这样纯粹基于线上的经营模式,其社会信任度相对较低,风险来源多元,防控难度较大。而目前的监管主体未完全明确,宏观层面主要依靠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行业层面主要是国家互联网金融协会及其各地协会作为牵头引导规范的主体,采用传统的窗口指导、会员准入和文件规范等手段,不足以在保障金融稳定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还需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确保公平的市场竞争。总之,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的细分金融市场有其自身的特点,而目前针对这一市场领域的金融监管绩效仍有待改进。
五、改善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错配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三方面原因,本文认为可以从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中介市场等方面着手,有效改善错配的状况。
(一)创新金融监管的手段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多元、可负担性强且商业可持续的金融体系的支持,这就需要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以适应其需求,并保证安全、稳健的经营,所以必要而及时的监管工作不可或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应是循环驱动、螺旋式提升的过程。同时,应考虑增设针对小微企业金融市场特点的常设性监管机构,如在中国银保监会下设普惠金融部的基础上,考虑增设互联网金融监管司,各地银保监局也增设对应的常设部门,以落实监管的责任主体;针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企业的创新内容,监管工作效率上应赋能提速,不能滞后太久导致风险集聚;在监管体系建设上,应紧跟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的需要,不断调整监管方式和手段,构建紧跟市场形势、立体多元的监管体系。
(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数字普惠金融体系的建设
作为普惠金融的主要服务对象之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理应得到金融企业的积极响应,然而,当前普惠金融体系的可获得性、可负担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等目标难以兼顾。对此, G20杭州峰会提出并通过《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这是国际社会在普惠金融领域首次推出的高级别指引性文件,也是我国在普惠金融领域首倡的国际性准则,将成为推广和发展普惠金融、实现包容性发展的重要原则。而作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点服务群体之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理应为数字普惠金融所惠及。
借助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打造数字普惠金融体系,一方面,可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开发功能适用、利润适中、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从客观上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匹配程度;另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体系也有望提高科技型小微企业主观感知的融资需求满足程度,更适应其集权式的治理结构。
(三)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周边金融服务市场的建设
科技型小微企业对融资需求的阶段性误判、融资意愿失范和融资能力欠缺等短板,属于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亟待外力的协助,方能改善。为此,相关部门应积极制定鼓励政策,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服务、融资中介服务、财务计划与指导和筹资规划服务等周边金融服务市场的建设,通过这些相关融资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有望弥补自身短板,提升融资的效率和契合程度。
本文以宁波科技型小微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调研及抽样问卷调查,对其融资需求错配情况进行分析,由于融资匹配度的评价标准尚未统一,本文采用科技型小微企业主观评判指标为主的方法,相关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但受研究对象地域限制及研究手段限制,未对金融企业的融资偏好及导向进行深入分析,因此,扩大研究领域及进行普适性调研仍具备足够的研究价值。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未对影响科技型小微企业主观感受的客观因素进行深入研究,这也是今后研究的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