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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技术规范体系的构建

2019-05-30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曹建军郑建丽

中国船检 2019年4期
关键词:稳性渔具商船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 曹建军 郑建丽

在船舶规范体系总体框架下完善渔船技术规范体系,不仅有助于渔船检验的管理,适应政府改革要求,同样符合国际惯例,更为下一步加入国际渔船公约做好铺垫。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将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通过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理顺商船与渔船,检验与监督的职责关系。而目前渔船技术规范体系是在渔船独立检验监督的历史背景下建立起来的,现行行政法规和技术文件已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因此,为落实国家新形势下的机构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渔船的监督检验工作,加强渔船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成为未来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际公约与渔业发达国家渔船技术规范的构建

国际上对于船舶的安全检验管理主要遵循SOLAS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及暂未生效的《实施1977年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的2012年开普敦协定》,前者要求商船遵循并明确指出不适用于渔船,后者虽未生效,但国际渔船一般都遵循。另外对于船上工作人员舱室要求,商船遵循《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而渔船上的工作人员遵循《国际渔业劳工公约》。

英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对于渔船的管理,有些采用船舶检验统一综合管理方式,而有些采用渔船单独检验管理方式,但是其检验技术规范都独立存在,自成体系,未采用完全依附于商船技术规范体系在章节中体现的方式。

在英国,由海事与海岸警卫属(MCA)下属的渔船安全标准科(Fishing and Code Vessel Safety Branch)负责渔船检验标准的制订,主要依据国际海事公约、欧盟渔船检验法规、英国本土的法规要求,根据MCA发布的指导文件“渔船分级、注册、检验”,对渔船检验进行分级,分别制订相应的标准。其中,大于24米的渔船检验标准由MCA依据“LY2大型商用船艇准则”制订并进行检验;船长小于15米、15米到24米的渔船建造、检验标准由MCA授权海鱼工业管理局(Sea Fish Industry Authority:SeaFish)制订并进行检验工作。对1999年以前建造的渔船按照《渔船规范1999》进行管理、检验,对1999年以后建造的渔船则按照《渔业规范2003》进行管理、检验。

在加拿大,渔业法律、法规的目标主要是保护、恢复和发展本国渔业生态环境,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管理类的法律法规有《渔业法》《沿海渔业保护法》《渔业管理规定》《渔业检查规定》《防止污染法》《加拿大水法》《海洋倾废法》等。涉及渔业船舶技术的法规有《加拿大航海法》《小型渔船检验指南》《小型渔船检验规范:C.R.C.,c.1486》《渔船安全规范 2007》《渔船安全升级规范2010》《大型渔船检验规范》。

在日本,渔船检验法规由农林水产省船检科、JG、NK、JCI负责实施,主要的与渔船检验相关的法规由农林水产省和JG共同制订:《船舶安全法》《渔船法》《渔船法实施细则》《渔船检查法》《渔船检查法实施细则》《渔船特殊规则》《渔船特殊规程》等。

在韩国,海洋渔业资源法律主要包括法律、施行令和施行规则,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通常由该法的“大总统令”具体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再依照法律和法令制定相应的施行规则。其中,作为韩国渔船管理的法律依据有《渔业法》《渔船法》及其辅助规定等。渔业船舶检验方面,KST对船舶检验实行了严格、有效的检验管理制度,以加强对船舶的检验监督管理,为确保船舶航行作业安全,保护国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船舶安全法》《渔船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渔船法施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对渔船进行检验。

对于我国而言,为了促进渔业和渔船的高质量发展,应尽快完善渔船的技术规范体系。

渔船与商船的技术特性差异

商船的航行是作业,而渔船则是以航行为手段,以生产为目的的船舶,生产目标不同和生产地区的不同导致了复杂、多样的渔船。渔船普遍使用的渔具、渔法有:拖网、围网、流刺网、张网、抄网、罩网、敷网、延绳钓、杆钓、蟹笼、鱿钓等。不同的渔具渔法需要配备不同的捕捞机械,如有些围网渔船的捕捞机械多达20多台。为配合围网作业,有的还配有3~5艘渔艇;延绳钓渔船配有理线机、卷线机、放线机、挂饵机、蟹笼船的蟹笼堆满整个甲板,并有多层。鱿鱼钓船和竿钓船则装有自动钓机。除了捕捞设备以外有些渔船由于要保持渔获的新鲜和最佳食感,必须配备冷藏设备、加工设备。众所周知,船舶稳性对于船舶安全航行至关重要,船上的货物、装置、设备等载荷的移动或增减,都可引起船舶重量、重心位置和浮力、浮心位置发生变化而影响稳性。未装满的液体舱柜、散装载荷和悬挂载荷等都会降低稳性。渔船由于使用不同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作业,这些降低稳性的影响因子几乎全占。如载荷问题,相比商船,渔船从事捕捞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随着渔获的获取,其装载量一直在发生变化,因此必须核算捕鱼中工况;另外,大多数的渔船需要起吊渔获,因此需要计算起吊渔获物或渔具操作的横倾力矩,应小于船舶横倾12°或甲板边缘入水角(以小者为准)所对应的复原力矩,需要考虑悬挂载荷对初稳性的影响,还需要考虑渔具操作的横倾力矩对稳性曲线的影响特别是罩网这种需要伸出大横杆的作业方式的渔船。另外诸如蟹笼类渔法的渔船,由于需要在工作甲板上堆积大量渔具,因此在计算受风面积时需按满实面积计算,而如类似秋刀鱼船等甲板上悬挂网具数量较多的渔船,则需要对网具受风面积单独核算;而以拖网、张网等渔法从事渔捞作业的渔船,在作业时需承受附加外力作用,则考虑附加外力对稳性的影响。另外,不同渔具渔法的渔船在捕捞作业中常常会出现商船不可能发生的事故,如当主甲板准备用围板分隔所装载的渔获物时,在其间应留有适当尺度的狭槽让水畅流到排水口以防积水。渔获物必须妥善固定以防止由于滑动而使船舶产生危险的纵倾和横倾。当从事渔具拖曳作业而导致危险的横倾角时,当渔具被水下障碍物钩住时或在起、放捕捞渔具时,尤其是围网渔船,或当一根拖网钢丝拉脱时,可能导致危险的横倾角,需用能释放或移动通过渔具施加的过大的力的装置来消除。因此对于渔船的稳性计算与一些计算修正因子应有别于商船,需要特殊考虑。

除了稳性以外,渔船设备的配备原则与商船也有很大的不同。商船有很强的商业性,因此商船主要以计算价格的标准-总吨分类划分,而渔船则以船长分类划分,虽然在“2012开普敦协议”中对于总吨和船长的关系作了初步的换算,300总吨商船相当于船长24米的渔船,950总吨相当于船长45米的渔船,2000总吨相当于船长60米的渔船,3000总吨相当于船长75米的渔船,共计四个划分标准,但无法覆盖所有分类。如商船在划分中最常见的500总吨的分类,在渔船分类中就无法体现。另外商船与渔船的航行特性不同,导致了相同航区作业的商渔船,需要配备的设备不同,如货船300总吨配标准磁罗经,渔船则是45米以上配;货船300总吨配雷达,而渔船35米配;货船500总吨配舵角指示器,而渔船45米配备;由于渔船的危险系数比较高,自动识别系统渔船12米就需要配备而货船500总吨配A级,200总吨配B级。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渔船技术特性是比较大的有别于商船的,因此如何贴近渔船发展趋势和需求,更好地完善渔船技术规范体系是业界直面的问题。

完善国内渔船技术规范体系

渔船管理职能分别由渔政、港监、船检三个职能部门负责,渔政主要负责渔船的准造证以及捕捞证的审核和发放,港监主要负责渔船的登记以及进出港安全管理,船检主要负责渔船和船用产品的标准、检验及监督管理。以前三个职能部门都在原农业部,此次机构改革也仅将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其余渔船的管理职责在农业农村部。各地方政府对于此次改革,针对渔船检验管理的下设机构不一,有些归于交通部门,有些归于农业农村部门,有些所有船舶采取统一管理,有些渔船单独检验管理,部门设置有船检、港监合一的,有船检、港监、渔政合一的,还有船检、港监、渔政、海监合一的;有省(市)与县两级管理的,更多的则是省市县三级管理的。另外,在政策层面国家有很多政策只针对渔船如“双控政策”“柴油补贴”等,因此渔船在管理层面就已很复杂,如技术规范体系不独立构建而与商船体系相互穿插,势必会造成混乱,影响渔船的检验工作。目前,渔船多以个体经营为主,商业渔船比例相对还很少,因此在渔船上作业的人员既有以劳动投入为主的捕捞渔民、养殖渔民、半农半渔的兼业渔民,又有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渔业雇佣工人,但是不管哪类渔民,其共性都是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相对较低,能胜任纯人力或半机械化作业,对于操控新型的自动化程度比较高的船舶比较困难。与之相比,商船经营者资金雄厚,商船上的船务人员大都为大专院校培养的专业船员,文化程度都比较高,为了提高安全保障系数和人员效率,商船船舶技术更新速度越来越快、设备自动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而渔船由于其经营模式、经济形式、渔民素质等限制,其技术以及技术更新节奏势必与商船不可同日而语,而且渔船又有其独特性,因此国内渔船技术规范体系的建设必须要考虑国内的现实情况。同时,考虑到中国是国际海事大国,如何既能维护和展现中国负责任海事大国的形象,又能兼顾国内渔业渔船发展实情,助推国际国内渔船高质量发展,同样需要我们在规范体系建设中予以重点考虑。

综上所述,在船舶规范体系总体框架下完善渔船技术规范体系,不仅有助于渔船检验的管理,适应政府改革要求,同样符合国际惯例,更为下一步加入国际渔船公约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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