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法学教育对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影响
2019-05-29杜健勋
杜健勋
摘 要:美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相当长的发展时期,法学教育是本科之后的教育。美国法学教育的显著特色是职业化,即法学教育以培养职业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核心,像个法律人一样思考贯穿于美国法学教育的全过程。基于这样的目标,其教学方法是案例与判例式的教学。美国法学教育的历程、教学方式对中国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律硕士教育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美国法学教育;职业化目标;案例教学法
一、美国法学教育历程回顾
在早期,美国取自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即学徒式的教育,学徒式的教育是让学生在律师的执业机构学习,学生并不直接进入大学或研究所学习。很显然,学徒式的教育直接培养学生对职业化能力,这与英美国家判例法系的传统有关,经过职业化的教育过程,学生直接进入律师机构进行执业,应用判例的方式适用法律体系与法律的运作过程。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复杂性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学徒式的教育开始显现出其弊端,法律学校开始出现,1784年康涅狄格州里奇菲尔德法律学校是美国第一所教授法律的学校,后至1817年哈佛大学成立了专门的法学院。经过十九世纪的发展,及至二十世级,美国大部分大学都建立了专门的法学院,法学院系成为当今美国高等教育中非常重要的社会科学院系,特别是著名大学的法学院都是美国现在最难入学的院系。无论是私立大学,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还是如公立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
基于历史传统的影响,虽然有专门的法律学校与专门的法学院系成立,但案例教学一直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核心。案例教学的过程中经过对众多案例的归类分析判断,形成普遍性及具有可重复性的法学原理与制度规则,并以此为法学的专门化教育活动。以案例为主的职业化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大量阅读判例文本,并从文本的阅读中总结归纳规律,形成一般的法律原则与适用的规则,老师在课堂上则是对学生进行提问,激发学生积极思考,以形成对事实的剖析与法律的原理分析,案例教学法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非常有用,像律师那样思考就成为了美国法学教育的经典概括。专业化与职业化是贯穿于美国法学教育的主线,这是与法学的应用属性有关,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美国的法学教育开创了世界法学教育的新潮流。
相比美国,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我国的法學教育和其他学科一样,属于高等教育序列,覆盖从本科生到博士生的教育层次。在本科阶段,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实行的是基于通识性的法学教育,即不分专业,所有学校,包括专业性的法律院系,基本是一个培养方案。虽然专业性的法律院系分设了不同的法学二级学科学院,如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行政法学院等,但在培养过程中,其培养方案基本相同。到了研究生阶段,则进行专业细化的教育过程,民商法的学生以民商法的学习为主,经济法的学生以经济法的学习为主,行政法的学生以行政法的学习为主,并且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取其中的一个方面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进地深入的研究。受美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特别是研究生的教育进行了一些改革,法律硕士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改革内容。我国的法律硕士就是参照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设立,希望通过法律硕士培养复合型、专业型与职业化的法律人才,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美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
基于职业化教学目的需要,案例教学法自然成为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是以法律适用与法律技能训练为导向。这种教学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给学生布置大量的案例供学生在课前阅读,学生通过案例的研读分析,寻求法律适用的原理,模拟法官裁判的过程,这是一种情景式与经验式的教学过程。在课堂中,老师和学生的互动最主要的教学过程,老师通过不断的提问,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将法律适用于事实判断,讨论与辩论是课堂教学中的常用方法,学生通过不断的辩论,培养其慎思、敏行的法律素质,在这种相互砥砺过程中,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与思维判断难力得到提升,其法律思维得到锻炼,这对于职业化的法学活动极为有益,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案例教学法以关注案例为主,这就导致了对成文法的教授不够,对法律的体系性理解不强,并且在案例的选取上,可能存在主观性过强的问题,案例选取的代表性也存在可质疑之处。在这个意义上,案例教学法虽然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方面成效显著,但因为对法律与制度体系掌握的系统度不够,也常受人诟病。
学生因为要提前阅读大量案例,并且要形成自己对案例的看法,透过案例来分析法律问题与裁判过程,学生的课业负担相当重。近些年来,美国法学教育也一直在反思,并且有些法学院系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课堂授课方式也进行了相应的改变,即在案例教学的同时,在课堂上对法律与制度体系的讲解的力度也在加大,这就使得案例教学与法律体系教授结合在一起,学生学习了法律原理,并将原理引用于案例实践。另外,法律诊所是美国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通过诊所是现实性的法律适用过程,要求学生接触真实的司法活动,特别是学生利用假期进行实习安排,这种实习是参与到真实的司法部门并进行法律活动,包括政府部门中的法律事务部门、司法部门、各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这对于学生的法律适用与法律思维培养来说非常重要。这些都对我国产生的重要的影响,我国的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学活动,都是以其原型来设计的。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我国的这些实务性的法学教育活动的形式虽然比较完备,但限于各种条件,实质性的司法活动还不够,学生也没有真实地参与到案件的过程之中,虽然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多有借鉴,但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仍是最为主要的内容,案例与诊所只是起一种辅助作用,美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的实质要落实于我国法学教育活动之中,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三、美国法学教育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
研究美国的法学教育是希望能够将美国先进的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引用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之中。从原初来说,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是移植于西方制度而来,先是前苏联的法学教育,后是欧陆地区与日本的影响,再后来受美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无论是实践中,还是从学术研究中,美国的法学教育对中国的影响无疑是最大的,就法学教育的目标来说,职业化的教育目标已为我国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律硕士教育所复制,从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本科生中选拔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的法律专业学习,这是典型的美国式法学职业化教育,并且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也借鉴了较多美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如案例教学方法的引用,司法实务课堂的打造等。甚至有些法学院系在法律硕士教育中走的更远,制定专业的培养方案,并且基于其就业的需求,设置专门的课程体系,教材体系,乃至根据不同的就业方面设置非常细化的专业方向,如律师执业方向、司法裁判方面、检察诉讼方向等,这些非常具有中国的特色。但纵观美国的法学教育过程,像法律人那样思考是其宗旨,可以看出,虽然在表面上,我们是学习美国法学教育模式,但表象不能掩盖实质内容,我们只选取有利于操作的部分来学习。职业化教育对于法学实践性的学科来说,其优势自然很明显,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基本就是按美国法学教育的模式来设置的。关于美国法学教育中的诊所教学方法,我国也广泛学习,并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予以展现,但我国的模拟法庭中的美国元素并不多,因为基于法系与对庭审控制的不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我国的模拟法庭较为平庸化与常态化。
另外,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也体现于美国律师协会的作用,美国律师协会在法律界享有盛誉与具有权威性。律师协会的认可是进入律师行业的基本门槛,考取律师执业资格是一件十分费力的事情,但一旦考取,则意味着获得了律师界的认可,收入也自然十分可观。我国也建立了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制度,要求取得法学学位以及从事法律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才可参加该项考试。希望从法律资格的准入制度上进行改革,提高门槛,促进中国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这对于提高律师整体职业能力意义重大。总之,法律教育的职业化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最大特色,也是美国法律从业者的主要经历,对于中国的影响巨大,尤其是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基本是按照此一模式来建构的,希望藉此达成复合性、职业性与专业性的法律人才培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