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垄断案,美国最高法裁定意味着什么
2019-05-23姚晨
姚晨
在大法官眼里,苹果占有主导地位,实际的关系是以苹果为中心:App供应商←苹果→消费者。这意味着苹果将不仅面临消费者的诉讼,也面临着App供应商的诉讼
2019年5月13号,美国最高法院公布了有关苹果公司垄断诉讼的裁定。当天股市收市时,苹果股票跌5%,部分原因在于最高法院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裁定。大法官Kavanaugh主笔,与四位自由派大法官一致认定iPhone用户有资格就苹果垄断App的购买进行诉讼。
苹果首次推出iPhone并不久远:12年前的2007年。一年后苹果开始通过独家应用商店卖App。但在美国打官司依旧是一件按部就班的缓慢操作。2011年,四位消费者把苹果公司告上了地区联邦法院,称他们是苹果公司垄断行为的受害者——因为他们只能通过苹果自己开的应用商店买App,所以只能被迫接受高价。经过八年的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才就最基本的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这四位消费者有资格把苹果公司告上法庭。但正是因为这一肯定的回答,苹果公司将面临长期的法律诉讼以及可能要支付巨额赔偿的风险。
当大公司被告上法庭时,它们采取的第一个防御措施是证明被告根本没有打官司的资格。面对四位消费者,或者说是面对找到了四位消费者的生财有道的律师,苹果公司按部就班地在最低一级的地区联邦法院反驳说这四位消费者根本就无权打这个官司。地区联邦法院同意了苹果的论点,撤销了四位消费者的诉讼。
苹果公司对这个案子应该是有备而来,因为早在四十多年前的1977年,美国最高法院就通过Illinois Brick一案裁定只有直接消费者才可以就垄断的指控上法庭打官司。为苹果公司效力的律师团队在当年创建应用商店时不可能没有考虑过如何将消费者界定为间接消费者。苹果应用商店在定价方面的设计就反映了苹果公司对这一问题的深思熟虑。
苹果公司为了避免垄断指控的周密计划是这样的:它向提供App的商家每年收取99美元的会员费,卖App的商家只能通过苹果的网店卖东西,而且定价必须以.99美金结尾;虽然苹果公司在每一个App的售价中提取30%的佣金,但苹果不参与App的定价。在苹果的眼里,因为定价的是提供App的商家,所以购买App的消费者不是直接与苹果发生买卖关系,这就是苹果公司的如意算盘。
虽然地区联邦法院被苹果公司的说法打动了,但第九上诉法庭和最高法院均无法接受这一精心的设计。实际上,大法官Kavanaugh在他主笔的裁定中特别讨论了这个问题。裁定指出,定价权的认定与谁是直接消费者的认定不是一回事,“苹果公司提出的(界定谁是直接消费者)的规则在经济与法律上均缺乏说服力。”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裁定书描述了零售商定价时的两种基本模式:直接在批发价上加价与按批发价收取佣金。按照苹果的逻辑,一个直接在批发价上加价的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是直接的买卖关系,而采用佣金模式的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是间接的关系。裁定书指出,因为这两种模式是可以继续转换的,苹果的逻辑无异于给今后想搞垄断的商家提供了一个通过定价设计来避免诉讼的蓝图。最高法院的这一结论对美国商家的未来操作有着广泛的影响——与消费者直接发生关系的商家不能再通过定价的设计来掩盖直接的买卖关系。
在此我们可以看出,五位对苹果公司做出不利裁定的大法官不支持苹果方面所做出的线性关系的描述:苹果→App供应商→消费者。在他们的眼里,苹果占有主导地位,实际的关系是以苹果为中心:App供应商←苹果→消费者。
这意味着苹果将不仅面临消费者的诉讼,也面临着App供应商的诉讼,而且这两个诉讼的计算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裁定指出,“如果拥有iPhone的消费者最终打赢官司的话,他们获得的赔偿是苹果公司多加的那部分价格的全部。加价的部分没有被他方抽取。”而对于App供应商来说,如果它们决定和苹果打官司并胜诉的话,赔偿金额等同于它们在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所获的利润与垄断环境中所获的利润之间的差别。
2016年,苹果公司决定对于提供订阅服务的商家在第二年把提成从30%减为15%,这似乎证明了其之前提成幅度高于合理的范畴。因为向消费者提供App的商家需要与苹果保持良好的关系,他们更倾向于抱怨,而不是打官司。也就是说将来有关苹果垄断的诉讼将仍会以消费者方面的官司为主。根据美国法律,如果苹果败诉的话,赔偿金额将是消费者实际损失的三倍。据苹果在今年1月公布的数据,自2008年以来,苹果向提供App的商家回款1200亿美元,而苹果自己从开应用商店获取了500亿美元的收入。
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不仅要证明苹果的行为是垄断者惯有的做法,而且还要尽量扩大竞争环境与垄断环境之间价格的差别。如果差别可以忽略不计的话,那就没法证明苹果的垄断身份。旷日持久的诉讼即将走入更复杂的斗智斗勇的部分。
(作者系耶鲁大学社会学硕士、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