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营销惹纠纷
2019-05-23复林
复林
网络红人带动了粉丝经济,也影响了传统的商业模式。随着一些网红牵手企业实现价值变现,侵权、违约等各种问题也浮出水面……
巨资打造网红
22岁的卢钢是一名自由职业者,身高1.85米,长相清秀。他从老家来到广州后,主要通过参与模特活动赚钱。2016年,他在一次模特大赛上获得第三名,小有名气之后便在网上开通了个人直播间,一个月内便拥有了近两千名粉丝。
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广州市达木服装公司人事部经理郑斌,在卢钢的直播间观看了他的走秀,当即打赏了价值666元的礼物,留言说“有合作项目”,并留下联系方式。卢钢在网上了解到,达木公司从事服装批发已有十多年,目前正在转型做集广告营销、内容策划、模特风格塑造等业务于一体,在交易平台上实现网红价值变现和粉丝消费的企业。卢钢思忖,自己刚刚踏入模特界,正需要人进行投资包装,成就自己的名模梦想。
经过三轮谈判,卢钢与达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达木公司针对卢钢的自身定位和外形特点,为其在淘宝开设达木公司旗下“之袖”品牌店铺,另外还开通专门推销“之袖”的微博由卢钢代言。达木公司按照每月2万元底薪及可分配销售收入的1%向卢钢支付薪酬。双方还约定,当卢钢长期居住于广州并进一步提高配合度后,达木公司则按照每月可分配销售收入的2%(无底薪)支付他服务费。双方的合作期限从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在公司的支持下,短短一个月,卢钢在网络上的知名度迅速提高,粉丝数暴涨,服装销售量也急剧上升。
看到服装销售报表,达木公司老总萧风喜不自禁,但继而心生担忧:卢钢成了网红模特,会不会有竞争对手挖走他?
代言模特退出合作
郑斌根据萧风的授意与卢钢补充谈判,双方于2016年10月18日又签订了协议,内容包括:在协议有效期及顺延期,卢钢不得与其他任何主体建立与本协议相同、相似的合作关系;如果卢钢无正当理由中断合作,应向达木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随着投入成本加大,达木公司对卢钢越来越不放心。2017年1月23日,郑斌通知卢钢,必须每天到公司打卡上下班。合同中并无此项规定,卢钢由此心生不满。
当年2月初,有人发现卢钢私自为一款美瞳产品做广告代言。萧风得知后十分生气:“公司投入数百万元包装他,最后却为别人做了嫁衣,岂有此理!”连续两天,萧风不仅要求卢钢立即到公司总部打卡上班,还要求卢钢要完成日常的拍摄工作和美工运营、产品的审核等工作。与此同时,郑斌也对卢钢施压:“停止一切广告代言行为,否则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公司一再施压,卢钢心生解约之意。他特意咨询了律师,想在不用交违约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2月24日,卢钢向达木公司递交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对方,此前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合作补充协议》自始无效,因为达木公司先行违约无权追究卢钢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额数斟酌
卢钢退出合作后,“之袖”男装的销售额呈跳水式下降,品牌运营受到冲击。郑斌紧急招募了另一位模特,接管店铺和微博的运营工作。
2017年6月中旬,卢钢另外开设了名为“可力”的网上店铺和微博,继续从事服装销售。他通过一系列吸引粉丝的手段,将原有“之袖”粉丝转移到了“可力”,粉丝数从一开始的1.5万迅速涨至16万,此举激怒了达木公司。2017年8月,达木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达木公司提出,卢钢的社交媒体账号应当归公司所有,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为证明诉讼主张,达木公司当庭提供了财务分析数据。从2016年9月13日起,达木公司投入的推广费用共206万元。
“没有达木的巨额投入,哪有你今天这样的网络知名度?”郑斌当庭指责卢钢背信弃义,除在合作期内为第三方商家代言产品外,另在双方并未形成终止合作共识的情况下,擅自开通服装类微博和淘宝店铺,导致公司损失了巨大的可预期收益。
达木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销售额统计表,指出服装销量是随着推广费的增加而增长的。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仅半年的合作期,服装销售总额高达1280万元,然而在卢钢退出合作后,公司损失惨重。
“原告违约在先,被告退出合作并无不当。”卢钢向法庭呈递了他与萧风的微信记录,辩称他不符合“长期稳定居住在广州”的情形,公司却为了掌控他,一再要求他打卡上下班,并额外增加工作内容,明显不符合《合作协议》的约定。同时,达木公司的投入全部用于打造“之袖”品牌,并不是给他个人的费用。他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之袖”的营业额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其个人仅获得了约定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卢钢擅自终止合作,双方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體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达木公司所有。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基于达木公司投入的宣传费用已在品牌价值中得以体现,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卢钢支付违约金10万元。对此判决,达木公司提出了上诉。2018年8月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编辑 乔可可 187224846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