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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在当代国际社会的表现

2019-05-22李鹏羽

祖国 2019年7期
关键词:安理会康德联合国

摘要:康德政治哲学的核心是“永久和平”(der ewige Fried)的概念。在《永久和平论》中,康德从自由的实践理性原则出发,并提出共和国家的自由联盟是永久和平的基础。康德的《永久和平论》由六项预备条款、三项正式条款、两条补充和两个附论构成。其中,康德认为国与国之间也应当建立國家联盟来保持和平的状态,而这联盟中每一个国家都是共和制的,他们不会主动发动战争,这种思想体现在欧洲联盟和联合国的建立中。但是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决策程序里,五大国所拥有的一票否决权反而会变成掣肘。在维护世界和平以及消除战争的过程中形成“反向独裁”,因此安理会的改革任重道远。

关键词:康德   永久和平论   自由国家联盟   公民社会   国际政治理论

一、永久和平论的主要内容

相比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勾勒出的完美城邦,康德以实践理性为基础在《永久和平论》中畅想了他的理想中的永久和平。康德认为永久和平的真正实现应该从人到国家,最终到世界。在康德的《永久和平论》一书中,他通过一系列“定言命令”式的若干条款,以在实践层面为永久和平的实现提供理论性的支撑。

第一,每个国家的政治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康德认为,只有共和的体制才是完美的符合人类权利的唯一体制。康德所说的共和制,不同于简单的“多数人统治”,而是实行代议制,并且立法权和行政权互相分离。

第二,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这种联盟,是康德所设想的所有主权国家间的一种契约,但这种契约不同于卢梭《社会契约论》所论述的自然人组成社会时所签订的那种授权契约。康德说,“这一联盟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力,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以及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却并不因此之故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

第三,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这里非常非常重要的是,康德提出了“世界公民权利”的概念。如果说第一条原则康德考察的是每个国家内部的政治体制和决策机制(国家权力),第二条原则考虑的是国与国之间的行为准则(国际权利),那么第三条原则的视角更为重要,康德在最后又回到了“人”这个基本概念。

二、欧洲联盟的“自由国家联盟”烙印

只依靠国内共和制度无法保证和平永久性,因此康德提出国际权利层面的方法——即建立自由国家联盟。其逻辑是这样的:国际社会的无法律状态使得国家在追求自身的权利时不能通过在法庭上诉讼而只能借助战争手段,这样虽然结果可能取得胜利但是不能解决权利问题,进一步说,签订一个和平条约也只能暂时结束目前的一场战争,却不能永久结束战争状态。于是必须要有一个和平联盟(自由国家联盟),在这个联盟中每个国家都是共和制的国家,它们不会主动发动战争,每个国家都遵照国际权利的观念,因此联盟可以保障各个国家的自由状态。

首先,欧盟的法律秩序中就存在“自由国家联盟”的影子。尽管欧盟具有“超国家性”,并且有向联邦转化的趋势,但欧盟并没有取代成员国的主权。康德强调“自由国家联盟并不是一个世界国家”,不具备超国家之上的权力。众所周知的欧盟三大支柱是:1.欧洲共同体,包括关税同盟,单一市场,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单一货币,申根条约等; 2.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3.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与司法合作。可以看出,虽然成员国已将部分国家主权过渡给欧盟组织(主要是经济方面),以至于欧盟越来越像联邦制国家,但毫无疑问,欧盟还不能够算是真正的国家,并没有权利行使各个国家的国家主权。因此,欧盟的本质仍然是通过条约由各个独立的国家建立的区域一体化的国家联盟,在一定程度上接近康德理想中的自由国际联盟。与此同时,欧盟法也具有非常强的联邦特征。康德的“各个共和制国家普遍性的自由联盟”基于国家政体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同质性,这一点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也得到了体现。

三、永久和平思想对安理会机制完善的启示

康德认为:“由一个民族全部合法的立法所必须依据的原始契约的观念而得出的唯一体制就是共和制”,“共和主义乃是行政权力 (政府) 与立法权力相分离的国家原则”,“唯有在代议制体系中共和制的政权方式才有可能,没有代议制体系则它就是专制的和暴力的”。由此可见,康德的共和制的核心就是分权和代议,与之相反的就是专制和独裁。通过分权,可以被避免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独裁;通过代议选举中介来表达多数人的意志,结成政府,来代表他们行使权力,负责制定法律和公共事务。而康德认为,国家之间也正如人类个体,为了避免冲突,必须要结成国与国的联盟。与国内政治体制采取共和制的思想相同,康德所推崇的“自由国家联盟”应该也是一种类似的体制。因此,这个联盟的管理模式也应当是分权和代议的。

自建立以来,联合国自身机制与制度安排上就存在的许多问题与缺陷。安理会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它主要关系着在二十一世纪国家战略力量的重新对比和国际关系的整合。我们说安理会缺乏公正性和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上。联合国安理会以设立常任理事国及其否决权作为制度基础。安全理事会十五个常任理事国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个国家都有一票,至少需要九票才能就程序问题进行表决。同理,实质性问题也需要至少九票才能通过,但前提是必须得到五个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换句话说,任何大国都对安全理事会投票的任何问题拥有否决权。这就是安理会的“大国一致”的原则。

虽然否决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关系中的实质正义,避免了绝对平等可能带来的危害,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在某种条件下会成为一些大国推动霸权主义渠道,实质上形成一种“反向独裁”。大国通过这种途径来干涉国际事务的例子在历史上并不罕见。因此对安理会决策程序的改革还是相当有必要的。

四、联合国体制下的国际社会:战争依然存在 

在康德的思想中,战争具有工具性,并且是大自然确保其合目的性机制有效运作的重要工具。戰争并不再是单纯的罪恶的暴力手段,而是一种 “天意”的工具。康德在构想和平联盟时阐述和平联盟的目的是“永远地结束一切战争” ,这是他对战争的态度最明显的表达。

联合国是二十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雅尔塔体系下两极格局的产物,其基本架构还是不可避免地反映了二战后的世界格局和国际关系基本面貌。但是,联合国的存在还是很大程度上帮助建立了相对和平的世界秩序,减少了局部战争和避免了世界大战,根除了殖民主义制度,推动了全球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了国际立法。作为当代国际法基础的《联合国宪章》影响深远,它所确立的诸如主权平等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关系准则,是联合国60年来维系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基石。

在《联合国宪章》下,战争被普遍地非法化了。然而《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均享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第42条规定安理会的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在历史上这两条规定被使用并不总是存在于正义行动中。2002 年由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在西点军校演讲时首创并在《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正式被确定为美国的安全战略的“先发制人”论就是企图通过联合国宪章的51条“预防性自卫权”为战争寻找合理借口。如 2003 年的伊拉克战争,美国就是以“预防性自卫”以及“先发制人”为借口发动的。

如果取消自卫权,真正面临侵略和民主危机的国家将会丧失保护自己的途径;若继续允许自卫,像伊拉克战争一样滥用自卫权的例子将难以杜绝。在五大国占主导的安理会中,以正当目的为借口进行军事打击和封锁将会更加难以防范。人类要实现真正的永久和平,根据康德的理论,消除一切战争是必要的,但这在当前的国际社会又是相当难以实现的。《联合国宪章》中允许自卫和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条款正反映了这种困境。目前全球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就更加呼吁各国注意加强安理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五、结语

康德在永久和平论中的主要观点在现代国际社会很多组织机构中都能够得到体现。比如康德提出的“自由的国家联盟”是欧盟成立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联合国成立的一个理论基础。在康德看来,只有建立在分权和代议的基础上的共和制才是走向永久和平的唯一途径,这不仅指在国内要建立起一个共和制的政体,在国际社会也要类比国内,建立起一个国家联盟,其中所有国家居于平等地位,享受主权独立。联合国就是一个这样的国际组织,其中安理会的建制就反映了代议和分权的思想。但是安理会常任理事会享有的否决权反映出大国一致的原则在当代遭到了挑战,其公正性也受到了质疑。同时,联合国安理会的代表性不够广泛,影响了公平性。要想使联合国更好的作为国际联盟而存在,就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相对于和平观点的阐述,康德对于战争的理解也很有指导意义。康德认为战争必须要避免,但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在联合国宪章中明确规定战争是不合法的,然而因其对自卫和安理会授权执行任务的许可而导致大国在推行霸权主义的时候援引联合国宪章来进行辩解。国际社会对联合国内部这些问题的改革达成了普遍共识,但对于改革的具体形式还需要进一步的协商。

(作者简介:李鹏羽,韩国西江大学国际关系硕士,研究方向:东北亚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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