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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益的法律保护

2019-05-22茹一

祖国 2019年7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人格权完善

茹一

摘要:由于身份的特殊性,英雄烈士的人格权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的实现具有特殊性,需要靠近亲属或者公益诉讼等途径实现,法律应该赋予近亲属起诉权和通过公益诉讼来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当前我国关于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益的保护已作出积极的尝试,但是还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通过司法实践的探索,更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适用,从法律上进一步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权益。

关键词:英雄烈士   人格权   近亲属   公益诉讼   完善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在网络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侵犯英雄烈士人格权等利益的事件,例如侵犯邱少云名誉纠纷案、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纠纷案、侵犯董存瑞名誉纠纷案等等。基于对影响烈士人格权保护的需要和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考虑,我国从立法层面加强了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等利益的保护。我国民法总则第185条被称为“英雄烈士条款”,2018年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出台,我国法律形成了对英雄烈士权益的立体保护。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对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益保护还有不足,笔者对不足作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英雄烈士的概念界定

英雄一词内涵丰富,一般指的是为国家或者社会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包括和平时期和革命时期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烈士是指为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牺牲的公民。英雄和烈士两个概念在逻辑上是属种关系,概念之间具有包含关系。理解英雄烈士的内涵和外延,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和法律规定,结合中国的法律规定,本文所指的英雄烈士是指近现代以来,为了实现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为了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为了赢得斗争,英勇献身者。

二、英雄烈士人格权保护路径

民法总则第185条虽然对侵权请求人及英雄烈士人格权保护实现方式规定不详细,但是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为侵权诉讼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包括侵权请求人和实现路径。侵权请求人主要是近亲属和检察机关,而侵权保护路径主要是提起诉讼的方式。

(一)近亲属起诉

英烈保护法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了保护其利益,可以采取起诉等方式进行权益保护。近亲属作为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益的侵权请求人是合理的,因为一般侵犯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益的或多或少会侵害近亲属的利益,让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因而,赋予近亲属起诉权既是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近亲属精神利益受损等的需要。而现实中关于是否应该将近亲属扩大到近亲属以外的代系亲属或者旁系血亲一直有争议。例如法院在“傅代信等诉黄启忠等案”,①法院认定,傅岱新等人是傅尔成九代以后的后裔,不是近亲,因此无诉权。笔者也认可法院驳回起诉的做法和结果。因此在类似的案例中,近亲属以外的代系亲戚与英雄烈士并无精神上的直接联系,也不会给代系亲戚造成实质上的精神痛苦,因此,将其排除在诉权以外既合法也合理。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近亲属扩大至“四等亲旁系血亲”,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可行性,也可能会成为我国民法的发展趋势。因为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四世同堂的情况比较普遍,四代以内在情感上有密切的联系,将近亲属逐步扩展至“四等亲旁系血亲”是合情合法的。而且,从英雄烈士的特殊利益保护角度看,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适当扩展近亲属的范畴,也有利于加大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等利益。

(二)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被引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但司法实践中的公益诉讼一般用于环境污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很少有公益诉讼被用于保护人格權。但是随着我国英烈保护法的颁布和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后职能的转变,通过公益诉讼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利益将是大势所趋。一方面,检察机关有公益诉讼诉权,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随着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的反贪、渎职等职能已经划拨监察委,检察机关有更多的人力物力用于公益诉讼,为其提起英雄烈士人格权公益诉讼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三、英雄烈士人格权法律保护的不足

我国有民法总则条款和英烈保护法对英雄烈士人格权进行保护,但是同时该两个法律还不完善,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需要完善,从而更好的保护英雄烈士的权益。

(一)两个法律条文之间的衔接不畅

民法总则第185条被称为英雄烈士条款,而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通过,为英雄烈士的权益保护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民法总则和英雄烈士保护法都对英雄烈士权益保护进行了轨道,但是两个法律条文之间的衔接不畅。无论是学界还是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看,对于民法总则的英烈条款与英烈保护法之间的关系还存在衔接不畅的现象。有的认为两者重合或者冲突,从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难;有的认为英烈保护法有架空民法总则英烈条款之嫌,因此造成立法不科学、不合理之感;也有人认为,民法通则规定英雄的称谓违反了私法的性质等。

(二)一些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在英烈条款和英烈保护法中仍然存在一些操作性不强的条款或者细节,例如在总则中关于“英雄烈士”和等的标准、范围没有作细化规定,容易造成司法适用裁判标准不统一;另如在表述人格权利益时仅规定了“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四种人格利益,其他人格利益没有列明,保护范围有限等等,需要更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

(三)法律保护范围狭窄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相关人格权的应该受到法律惩处,但是有一个前提性条件,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条文看,必须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和构成要件,这实际上缩小了影响烈士人格权利益的保护范围,将一些没有损害社会公益但实际上损害了影响烈士人格权利益的行为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保护范围狭窄的问题客观存在。

四、英雄烈士人格权法律保护对策完善建议

(一)理顺两个法律之间的关系

民法总则和英烈保护法对英烈人格权和其他利益予以保护,民法总则是一般性条款,而英烈保护法属于专门法和特别法,两者共同构成了对英烈利益的保护。在可以适用特别法时,优先适用,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总则条款,兜底条款。我国法律对英烈人格权利益给予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立体保护,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对我国英烈人格权等利益保护给予充分的法律屏障。

(二)细化相关法律条款,增强司法适用性

针对总则,在司法解释或者修订立法时对“英雄烈士”的标准和范围以及“等”的含义作清晰明了的规定,从而增强裁判的统一性;针对人格权利益保护范围不足,建议在法条中增加“等”,即法律明确规定保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格权利益,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尽可能将影响烈士人格权利益保护到位。

(三)拓宽法律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建议取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要件,仅将此作为提起社会公益诉讼的条件之一,从而拓宽法律保护的范围。从权利性质看英雄烈士人格权仍属于人格权侵权,而普通人格权侵权无须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构成要件。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侵犯的是人格权,无论是否属于英雄烈士,人格权的基本性质不变。而从法律对一般公民人格权的侵权判断看,只要侵犯了公民的姓名等人格权,人格权侵权就已构成,因此人格权这个本质属性上看,對英雄烈士的人格权侵犯无须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构成要件。

注释:

①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参考文献:

[1]王杏飞.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05-03(005).

[2]房绍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不容侵害[N].检察日报,2017-04-25(003).

[3]迟方旭.如何理解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制度[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06-27(008).

[4]张家宁.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8.

[5]黄点点.论《民法总则》对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J].理论月刊,2017,(08).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外国语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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