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扬言引爆燃气获刑
2019-05-22冯曦慧
冯曦慧
选题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爆炸罪
周某现年24岁,和小吃店老板陈某是朋友关系。这家小吃店本是陈某与周某二人合伙开办,店面位于闹市区,生意很不错。后来,陈某又找了另一位朋友王某入伙,周某不喜这位新成员的加入,提出退伙。三方经协商后决定,由陈某出钱补偿周某,但周某收到补偿款后仍是心存不满。2018年11月的一天下午,周某花15元从菜市场买了一桶固体酒精,来到小吃店。一进店门,他就直接往桌子上、地上撒固体酒精。店员看到后,连忙上前制止,并联系了老板陈某。陈某赶到时,周某的情绪十分激动,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周某冲进厨房,拔掉了燃气软管,并拿出隨身携带的打火机威胁陈某:“今天不解决好事情,我就点火,我和你一起死!”面对周某凶狠的话语,陈某无动于衷。周某见威胁也起不了作用,僵持了约十分钟后便主动关了燃气的阀门。接到报警后,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将周某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周某在公共场所以播撒固体酒精及释放燃气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在犯罪过程中,在室内天燃气浓度到达爆炸临界点之前主动关闭煤气阀门,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最终,周某因爆炸罪被长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主讲检察官曹康明点评
爆炸罪行为是一种极为危险的犯罪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小吃店位于闹市区居民楼,周边居民、商铺密集,一旦爆炸发生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应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检察机关提醒大家,要增强安全意识,理性处理问题并规避矛盾,不要让一时冲动成为违法犯罪的“叩门砖”。
(曹康明,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一部检察官助理,“扫黑除恶”专办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