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京师地震及唐人地震观
2019-05-22潘明娟
潘明娟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关中历史文化研究中心,陕西 西安 710126)
地震自古就是中国重大地质灾害之一。李约瑟就曾说过:“中国自古以来就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地震区之一。因此,中国人自然会保存有大量的地震记载,而这些记载现在确实已成为世界各地地震记录中最悠久、最完整的记录。”[1]
本文选择唐代(618~907)京师地震作为研究对象,原因有二:第一,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地震较为频繁的一个时期。关于唐代地震的次数,学者们有不同观点,例如《危机与应对——自然灾害与唐代社会》一书第二章“唐代自然灾害概况”统计唐代地震次数为76次,又特别说明“不同月份的地震分别算做一次地震,故在总数上有所增加”,在同一页统计地震次数为81次,同书附录《唐代自然灾害年表(618~907)》地震次数为32次[2]。还有学者认为唐代地震共计96次[3]、62次[4]、97次[注]靳强在2003年发表的《唐代自然灾害问题述略——侧重于灾害资料的统计与分析》(《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0辑,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2003年12月,第97-109页)一文中,统计唐代地震次数为105次;在2012年发表的《唐代地震灾害初探——以两<唐书>为例》(《江汉论坛》2012年第3期:第47-53页)一文中,统计为97次。本文认定较晚发表的观点为学者最新观点。等。虽然由于统计原则不同,得出的数据差异很大,但是这些数据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唐代地震频繁的史实。因此,研究唐代地震具有时段上的典型性。第二,唐代的地震记载在区域上极不平衡,京师地区的记载最为详细。同时,京师所在的关中平原位于鄂尔多斯块体南缘,新构造运动比较强烈,地震活动频繁且强度大,《陕西省志·地震志》认为:“地震构造分区属华北地震区中的汾(河)渭(河)强震带,区内新构造运动强烈,活断层发育,纵横交错。”[5]《中国地震》也有类似的表述[6]。因此,京师地区具有典型的区域研究价值。
对于唐代地震,学界已有详细论证[7-9],涉及唐代地震的资料、目录也很多[10-13]。但是,对于唐代京师地区的地震,目前研究较少,薛平拴《唐代关中地区的自然灾害及其影响》涉及了京师地震的研究,并统计唐代关中(京师地区)地震26次[14],但并未说明其资料出处及统计原则。
一、唐代京师地震特征分析
本文研究唐代京师地区的地震特征,根据新旧《唐书》《唐会要》等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地震统计原则有二:首先,研究范围是京师所在的关中平原,在唐代属京畿道管辖,范围与今天的关中地区有所出入,但基本吻合。史籍明确注明地震发生地的记载,当无疑问。如无明确记载发生地,则统计为京师地震。其次,地震次数的认定。地震发生次数按年计算,一年之中不同月份发生的地震视为一次,称为“年次”。
本文在此基础上发现:唐代290年间,京师地区共发生地震34年次,平均8.529年发生一次,发生频率为0.117次/年,以10年为单位绘制出唐代京师地震年际频次分布图(图1)。
图1 唐代京师地震年际频次分布图
(一)地震爆发具有明显的时段性
地震活动在时间上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一段时间发生地震较多,震级较大,称为地震活跃期;另一段时间发生地震较少,震级较小,称为地震活动平静期。
从图1来看,10年间震灾次数大于等于4次的区间段有3个,分别是:(1)778~787年,爆发地震5次,平均每2年发生一次地震,发生频率为0.5次/年;(2)788~797年,爆发地震4次,平均2.5年发生一次地震,发生频率为0.4次/年;(3)828~837年,爆发地震5次,平均每2年发生一次地震,发生频率为0.5次/年。
梳理不同皇帝在位期间京师地震年次及爆发频次,得到表1。分析表1发现,唐文宗时期是地震活跃期,14年间爆发地震6年次,爆发频率为0.428 6次/年,唐文宗之后,唐武宗、唐宣宗在位期间,各有1次地震;唐德宗时期次之,25年间爆发地震9年次,爆发频率为0.360 0次/年,唐德宗之前,唐代宗在位期间爆发3次地震。因此,唐代关中震灾发生明显存在着两个高发时期;第一个高发时期,从唐代宗到唐德宗时期,42年间发生地震12次,频率为0.285 7次/年;第二个高发期从唐文宗到唐宣宗时期,33年间发生地震8次,频率为0.242 5次/年。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高发期相距仅22年,由此可见唐代中后期是京师地震最为密集的时期。
表1 唐代京师地震年次及爆发频次
(二)连续性地震偏多
由于记载较少,很难判断某一年次的地震为主震还是余震。为研究方便,我们姑且把3年之内爆发的地震称为连续性地震。
从表1地震爆发的时间可以看出,唐代京师爆发的连续性地震偏多。最长的连续性地震为唐德宗时期建中元年(780)到贞元十三年(797),18年间有9年次地震,其中唐德宗贞元二年(786)、三年(787)、四年(788),连续3年均爆发地震,尤其是贞元四年(788),一年之中,正月、二月、三月、五月、八月均有地震,且每月数震[注]《新唐书》卷三五“五行二”载:贞元四年“正月庚戌朔夜,京师地震;辛亥、壬子、丁卯、戊辰、庚午、癸酉、甲戌、乙亥,皆震,金、房二州尤甚,江溢山裂,屋宇多坏,人皆露处。二月壬午,京师又震;甲申、乙酉,丙申,三月甲寅、己未、庚午、辛未,五月丙寅、丁卯,皆震。八月甲午,又震,有声如雷;甲辰,又震。”(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908页)《旧唐书》卷三七“五行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48页)也有类似记载。,当为一次大震的绵延余震,这应该是唐代地震最严重的一个年份;唐德宗建中四年(783)四月、五月以及唐德宗贞元十三年(797)七月、十月均有地震,为一年两震,这也是地震严重的两个年份。其余的连续性地震还有:唐文宗大和二年(828)至唐武宗会昌十五年(842)间发生7年次地震;唐宪宗元和七年(812)至元和十五年(820),9年间发生4年次地震;唐代宗大历二年(767)至大历四年(769),3年间发生3年次地震。
上述4个连续性地震链共包括23次地震,占京师地震34年次的67.65%,可见唐代京师连续性地震是比较多的。
(三)地震破坏力较大
文献记录京师有感的34年次地震,《中国地震目录:公元前1831~公元1969》中注明烈度、震级的中强震和强震有7次[13]。其余的京师地震,推测为烈度V、震级4.5[5]。
震级是指地震的大小,是以每次地震活动释放的能量多少来确定的。中国目前使用的震级标准,是国际上通用的里氏分级表,共分9个等级。按照现代地震分级的标准,震级等于或大于6级的地震为强震,震级在4.5至6级之间的为中强地震。表2均为唐代京师中强震和强震,占京师地震总数的20.59%,其中2次强震,4次中强震。
地震烈度表示地震影响和破坏的程度,是在没有仪器记录的情况下,凭地震时人们的感觉或地震发生后器物损坏的程度、工程建筑物的损坏或破坏程度、地表的变化状况而定的一种宏观尺度。地震烈度VI度表示地震对建筑物有轻微损坏,VII度以上为破坏性地震,IX度以上房屋严重破坏以至倒塌并有地表自然环境的破坏,XI度以上为毁灭性地震。表2 中有4次地震烈度大于等于VII度,为破坏性地震,次数占唐代京师地震总数的11.77%。
震中是震源在地表的投影点,用经、纬度表示,是地震破坏最强的地区。表2有6次地震确定了震中位置。其中有2次(唐文宗大和九年、唐文宗开成元年)震中就在唐代京师,均为4.75级地震;唐僖宗乾符六年的4.75级地震,震中在今陕西蓝田附近,距离唐代京师36km左右;唐德宗贞元九年的地震震中在今陕西渭南、华县一带,是6级强震,烈度VII~VIII,距离京师58km左右;唐德宗贞元四年的地震震中在陕西安康,震级6.5,烈度VIII,与京师直线距离近200km。
地震的破坏性主要通过震中、烈度和震级等指标来衡量。唐代文献记载的京师地震,其震中距离京师较近,烈度、震级都比较大。京师是唐代政治中心,也是经济发达区域之一,人口和财富均主要集中于此。因此,地震对人身安全、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影响也很大,文献中常见地震“坏庐舍”“压杀人”的记载。
二、唐人的地震观
唐代京师地震的连续性爆发及其强大的破坏性,是唐人地震观形成的基础。
王子平在《灾害社会学》中有关于灾害观的定义:所谓灾害观,是指人们对待灾害的基本看法,是一种综合理性和感性的意识或者观念。它制约着人们对灾害的基本态度和在灾害面前的行为倾向[15]。套用灾害观的定义,笔者界定地震观就是指人们对待地震的基本看法,是一种综合理性和感性的意识或者观念,它是人们在同地震接触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树立起来的。具体到唐代,主要表现为唐代人对地震爆发原因的思考和认识。
表2 唐代京师中强震和强震
(一)唐人的灾害观
地震作为灾害的一种形式,直接受到唐人灾害观的影响。唐人对爆发的各种灾害有其总体认识。
1. 灾害的天人感应观
在天人关系方面,古代普遍认为存在着一个凌驾于君主政权之上的“天”,人间帝王只是“天子”,是“天”在人间的代理人。灾异的发生是君主、宰相、大臣等相关人士道德不修、统治系统混乱黑暗引起的,是上天对其在人间的代理人的警示,“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16]。
同样,唐人认为“王者政失则灾,政顺则祥”[17]。五行灾害表现各不相同,但究其根源,灾害总是能与政治的腐败或不作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系列因果关系。
《贞观政要》卷一《论君道第一》所说的“夫事无可观则人怨,人怨则神怒,神怒则灾害必生”[18]。这说明了灾害发生的原因:君主、臣僚如果不作为,就会招致百姓的怨恨,百姓怨恨就会触怒神灵,神灵发怒就必然产生灾害。所以,灾害发生的根源在于政治上的不作为。唐懿宗咸通十年(860)也有:“矧复暴政烦刑,强官酷吏侵渔蠹耗,陷害孤茕,致有冤抑之人,构成灾沴之气。”[19]揭示了灾害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暴政烦刑”“强官酷吏”,人祸往往引发天灾甚至加剧天灾。《新唐书·五行一》对此也有所总结:“盖王者之有天下也,顺天地以治人,而取材于万物以足用。……若政失其道,用物伤夭,民被其害而愁苦,则天地之气沴,三光错行,阴阳寒暑失节,以为水旱、蝗螟、风雹、雷火、山崩、水溢、泉竭、雪霜不时、雨非其物,或发为氛雾、虹蜺、光怪之类,此天地灾异之大者,皆生于乱政。”[17]也认为“乱政”是各种灾害的根源。
从根源上来说,“灾害的天人感应观”应该认定灾害是与人间政治密切联系的。既然如此,消弭灾害就需要君主“修德”“戒惧”,保持政治清明。《贞观政要》记载,贞观八年灾异频出,秘书监虞世南在回顾春秋、两汉、魏晋时期的各种灾异之后,提出消弭灾异的总体原则是“妖不胜德,修德可以销变”,具体措施则为“遣使者赈恤饥馁,申理冤讼,多所原宥”[18]。正如《新唐书·五行一》记载:“盖君子之畏天也,见物有反常而为变者,失其本性,则思其有以致而为之戒惧,虽微不敢忽而已。”[17]要常怀畏惧之心不敢疏忽,则物必正常,不失本性。
2.灾变的自然成因说
随着人类对自然和社会认识程度的加深,在“灾异的天人感应观”盛行的同时,也有人认为“灾变”并非“灾异”,灾异无常而灾变有常,是客观存在造成的,这就是唐代出现的灾变自然成因说。
灾变的自然成因说仍是基于阴阳五行的论述,发展了阴阳五行论中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灾变是“阴阳常理”并非“不常之变”,试图以此来解释灾变的发生。如在贞观十一年(637),中书侍郎岑文本在上书中明确指出水灾发生的原因:“水之为患,阴阳常理,岂可谓之天谴而系圣心哉?”[19]认为水患是与阴阳相关的,是“阴阳常理”,而不是“天谴”,同理可以推延至所有灾变。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三品兼太子少师于志宁认为:“按《春秋》,陨石于宋五,内史过曰:‘是阴阳之事,非吉凶所生。’自古灾变,杳不可测,但恐物之自而,未必关于人事。”[19]“按《春秋》,陨石于宋五,内史过曰:‘是阴阳之事,非吉凶所生。’物固有自然,非一系人事。”[17]指出天文灾变是万物的自然规律,不关乎人事。唐代后期,权德舆写《论旱灾表》,提出:“水旱之沴,阴阳之变,前哲王之所不免。”[20]意思是说,水旱灾害发生的原因是大自然阴阳失调形成的,是由于自然界阴阳的矛盾变化所致,属于不可避免的普遍常见的自然现象。
上述岑文本、于志宁、权德舆等人试图用阴阳的矛盾变化来解释水旱及天文灾变的发生,指出灾变是“阴阳常理”,而且,并“不关乎人事”,凸显了人们对灾变自然形成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然而,相对于灾害天谴说,上述几人论述的灾变自然成因说仅有寥寥数语,并没有形成系统性理论,也不被时人普遍接受和认可,其影响要小得多。
唐人的地震观与灾害观相符合,表现为地震的天人感应观和自然成因观。
(二)地震的天人感应观
1. 阴阳五行对地震的影响
唐人对地震爆发原因的思考,并没有超越前人,仍然认为地震爆发与阴阳失调、五行混乱相关。侯外庐指出:“阴阳五行的宇宙图式,本来就具有极度的宽广性,从阴阳的消长而言,可以解释时空内的一切变动……在每一系统的相应性上含有无限的比附性的可能。”[21]
阴阳失调导致地震。地震,顾名思义是大地的震动,在古人阴阳观念中,天为阳地为阴,“京房《易传》曰:‘其震,于水则波,于木则摇,于屋则瓦落,大经在辟而易臣,兹谓阴动。’”[19]地震是“阴动”,阴阳失调是地震的直接原因。阴阳失调,主要表现为“阴盈”“阴迫”“阴盛”:“《春秋》灾异,先书地震、日蚀,恶阴盈也。”“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升,于是有地震。”[19]“阴盛而反常则地震。”[17]
五行混乱则“木火金水沴土”,也能导致地震。五行相生相克,水生木、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木克土、土克水。在五行中,地为土,如果五行混乱,金木水火都来克土,就会发生地震。西汉刘向就是这样解释地震的原因:“金木水沴土,地所以震。”[19]《新唐书·五行二》将地震记录于“木火金水沴土”条目下。[17]贞元四年(788)是地震较为严重的一年,唐德宗认为:“盖朕寡德,屡致后土震惊,但当修政,以答天谴耳。”[19]言下之意地震是“后土震惊”导致的。
2.地震天谴论
唐人既然认为地震爆发与阴阳五行相关,则必然出现天人感应,将阴阳五行与君臣政治关联起来。天为阳地为阴,君为阳臣为阴,男为阳女为阴,华为阳夷为阴,动为阳静为阴,等等。地与臣、女、夷、静等相对应,地动则与臣强、后妃专恣、以夷犯华等政治事件联系起来,由此上升为地震天谴论。
前述《旧唐书·五行志》引《易传》,在论述地震为“阴动”之前,有“臣事虽正,专必地震”的说法,隐约指出大臣专政会导致阴阳失调。唐高祖时“阴盛而反常则地震”的论述之后,也有“故其占为臣强,为后妃专恣,为夷犯华,为小人道长,为寇至,为叛臣。”[17]明确将阴阳与政治紧密联系。唐高宗初年晋州屡震,侍中张行成曰:“天,阳也;地,阴也。阳,君象;阴,臣象。君宜转动,臣宜安静。今晋州地震,弥旬不休,臣将恐女谒用事,大臣阴谋。且晋州,陛下本封,今地屡震,尤彰其应。伏愿深思远虑,以杜其萌。”[19]明确将地震与“女谒用事,大臣阴谋”关联。
既然地震成因是由于上天谴责君主失德,那么,作为“阳”的君主要担负起阴阳失调的责任。所以,唐高宗谓侍臣曰:“朕政教不明,使晋州之地,屡有震动。”“朕谬膺大位,政教不明,遂使晋州之地屡有震动。良由赏罚失中,政道乖方。卿等宜各进封事,极言得失,以匡不逮。”[19]唐德宗也有“盖朕寡德,屡致后土震惊,但当修政,以答天谴耳”的论调[19]。唐宪宗元和七年的京师地震,宰臣李绛评价曰:“昔周时地震,三川竭,太史伯阳甫谓周君曰:‘天地之气,不过其序。若过其序,人乱也。人政乖错,则上感阴阳之气,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升,于是有地震。’又孔子修《春秋》,所纪灾异,先地震、日蚀,盖地载万物,日君象,政有感伤,天地见眚,书之示戒,用儆后王。伏愿陛下体励虔恭之诚,动以利万物、绥万方为念,则变异自消,休征可致。”[19]指出地震是上天的警示。
这些帝王失德导致天降地震的论述,符合唐人对灾害的总体认识——灾害天谴论,其固定的认知模式为:君主“人政乖错”-阴阳五行失调-“天地见眚”上天示警-发生地震-君主修政“体励虔恭”-“变异自消,休征可致”,形成系列的因果关系。
(三)地震的自然成因观
当然,在“天人感应”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朴素唯物主义仍旧显示着它顽强的生命力。唐代也有着人在地震面前的人定胜天观念,最为突出的是柳宗元的观点[22]。
柳宗元在评论《国语》中记载的周幽王二年“三川皆震”时说:“山川者,特天地之物也。阴与阳者,气而游乎其间者也。自动自休,自峙自流,是恶乎与我谋?自斗自竭,自崩自缺,是恶乎为我设?彼固有所逼引,而认之者不塞则惑。……是特老圃者之为也,犹足动乎物,又况天地之无倪,阴阳之无穷,以鸿洞胶葛乎其中,或会或离,或吸或吹,如轮如机,其孰能知之乎?”山川不过是天地自然的产物,阴与阳都是天地间流动的气体。它们动静聚散,不与别人商议;它们冲突、枯竭、崩裂、残缺,也不为别人设置。柳宗元用“元气论”解释地震,把山川万物与阴阳变化均看作自然运动,与人事政治不相关,也不是为了警示而产生的。这是当时对地震最科学的解释。
柳宗元还批驳了伯阳父的天人感应论调。周幽王二年“三川皆震”,大夫伯阳父曰:“周将亡矣!夫天地之气,不失其序;若过其序,民乱之也。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蒸,于是有地震。今三川实震,是阳失其所而镇阴也。阳失而在阴,源必塞。源塞,国必亡。若国亡,不过十年,数之纪也。夫天之所弃,不过其纪。”这是非常典型的天人感应论,阴阳失序而导致地震,最终导致国亡。柳宗元反驳说:“且曰:‘源塞,国必亡。’‘人乏财用,不亡何待?’则又吾所不识也。且所谓者天事乎?抑人事乎?若曰天者,则吾既陈于前矣;人也,则乏财用而取亡者,不有他术乎?而曰是川之为尤!又曰‘天之所弃,不过其纪’,愈甚乎哉!吾无取乎尔也。”[22]柳宗元认为,地震是自然现象,是“天事”;如果说地震是“人事”,导致经济困乏、国家灭亡,应该有其他的方法阻止经济倒退。
有唐一代,地震的自然成因观并不盛行,仅有柳宗元有相关的论述。
(四)唐人的地震构想与观星测震
地震是极其复杂的一种自然现象,即使在科学技术十分发达的今天,也很难做到准确预测和预报,在科技不发达的唐代则更加困难。翻检史籍,我们发现唐代已经出现了一些对地震的研究或构想,均与天文观测有关。
1.地震的监测机构与观星测震
人们在试图了解和应对地震的过程中,逐渐完善其地震构想,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或者是记载较多的一个方面)就是对天象与地震关系的构想。
唐代没有专门监测地震的机构,地震的监测工作由天文机构司天监(太史局、浑天监等名称几经改易)兼管。司天监的职责,《新唐书·百官志》曰:“监掌察天文,稽历数。凡日月星辰、风云气色之异,率其属而占。”[17]《旧唐书·职官志》“司天台”条也有类似的记载。从这职责记载,很难看出天文机构与地震监测的关系。然而,《唐会要》卷四十二有:贞元十三年(797)“七月乙未,司天监奏,今日午时地震,从东来,须臾而止”。翻检史籍,这应该是唯一一条监测机构关于地震报告的记录。
唐人实现地震构想的手段主要是观星测震。观星测震主要依据星辰的运行方向、运动速度、所处位置、亮度、颜色以及彗星运动、日食月食等天文现象来预测地震的方法。这需要天文机构长期的观察、记录,对应天象变化与具体地震的时间关系,总结其中的联系,以致上升至理论层面。
2.唐人的地震构想
撰写于唐代的《晋书》和《隋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唐人对天象与地震关系的构想。《晋书·天文志》和《隋书·天文志》均有四条观星测震的信息,记载基本相同。以《晋书·天文志》为例,天象与地震的关系主要有二:某些具体星辰位置的变化,可以导致地震。“北极五星……其西河中九星如钩状,曰钩星,直则地动”,“天纪九星,……散绝则地震山崩”,“钩钤间有星及疏坼,则地动河清”,“辰星……在于房心间,地动”;某些星辰亮度的变化,也可以导致地震。“辰星……色黄而小,地大动。”[23]
天象变化与具体地震相联系的记载,见于新旧《唐书》。新旧《唐书》分别成书于五代、北宋,依据唐代原始记录成书。书中的相关记载,虽然与作者的认识有关,但既然依据唐代的原始记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唐人对地震与天象关系的认识。新旧《唐书》对天象与地震关系的记载只有5条,见表3。
唐人的地震构想与西汉时期相比,有了较大进步。根据笔者的研究,西汉时期,据以测震的星象已相当广泛,除常见的金、木、水、火、土五大行星的运行方向、运动速度、所处位置、亮度、颜色等之外,还有客星(新星或超新星)、彗星、流星等少见星象,日食、天裂等现象也都成为预测地震的依据。同样,西汉时人认为地震也可引起天象的变化。西汉京师地区的地震,有9次记载了天象与地震的相互影响,包括天裂、日食、星辰位置的变化、星辰亮度的变化等,可以说是西汉时人对地震与天象之间关系的认识[24]。西汉时期京师地区9次地震被认定与天象有关系,占总体地震的9/25=36.00%,唐代记载的与天象有关联的地震5次,占地震总数的5/34=14.70%。这说明唐代人们可能已经不太认可天象与地震的关联。同时,西汉时期天象与地震的相互影响,涉及天裂、日食、星辰位置的变化、星辰亮度的变化等,但是在新旧《唐书》记载中,与地震相关的主要是星辰位置的变化(包括“星孛于紫微”“荧惑……去房星二尺所”“荧惑……入氐”“荧惑、岁、镇三星聚营室”)和星辰亮度的变化(包括“荧惑有芒角”“太白昼见”)。西汉时期记载的天裂、日食等地震的影响,在唐代不复见于记载。
表3 唐代地震与天象关系的记载
三、结语
唐人在前代的基础上,重新构建了天象与地震的关系:与地震有密切关系的是某些具体星辰运动和亮度的变化,其他星象变化不能够引起地震。
由于文献资料较少,我们无法深入分析唐人对地震的整体认识,只能廓清唐代人对地震爆发原因的构想。相较于汉代,唐人的地震观有了很大进步。同时,陕西关中平原是地震活动频繁的区域之一,研究唐代京师地震的特征对关中平原地震预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