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套路贷
2019-05-22刘兴成
◎ 文 刘兴成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四个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四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司法解释,为理顺融资投资财经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财经法治,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变种:佳丽贷也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据新闻媒体报道,以娱乐场所年轻女性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用“佳丽贷”之名行“套路贷”之实的三个放贷团伙,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两个黑势力组织、一个恶势力团伙,该院分别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对李某、周某等2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佳丽贷”名为无抵押、无担保,实际上在放款前或要求借款人拿着身份证拍裸照,或要求借款人自书工作地点及价格证明,或扣押借款人身份证,或拷贝借款人通信录,或在借款人手机上装指定ID,或到借款人住处家访,以这些方式抓住借款人把柄,为逼债做准备。
“佳丽贷”实为“套路贷”,首先体现在合同中。因3个涉嫌犯罪团伙在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协议时,会以“中介费”“行规”“保证金”“家访费”等虚假理由,欺骗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欺骗或胁迫借款人签订“阴阳合同”“倍数借条”,导致借款合同金额大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金额。
“佳丽贷”实为“套路贷”,也体现在支付贷款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转账时会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制造已经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之后再从借款人手中将其中部分资金收回。有些犯罪嫌疑人没有全额转账,便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中注明剩余部分收到的是现金。实际上借款人并未完全取得借贷协议、转账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防范:擦亮眼睛谨防上当
总结各种各样的“套路贷”案例,“套路贷”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以民间借贷名义出现,签订表面合法的借贷合同。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取得虚假证据。犯罪嫌疑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实际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将责任推卸给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将责任推卸给被害人,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甚至让被害人觉得永远还不清借款。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有的犯罪嫌疑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重新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五、软硬兼施“索债”,不择手段逼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手段包括“软暴力”,对被害人或亲属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惩治:四大部门全力出击
“套路贷”之所以是违法犯罪活动,在于“套路贷”是零和游戏。零和游戏又称零和博弈,是博弈论的一个概念,属非合作博弈,指参与博弈的双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的总和永远为零。零和游戏的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零和博弈的结果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的所得正是另一方的所失,整个社会的利益并不会因此而增加一分。
在“套路贷”中,犯罪嫌疑人以帮助他人资金融通为借口,将自己的收益建立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其结果不是双赢或多赢。在经济利益上,犯罪嫌疑人在“套路贷”中暂时单方面获得收益。由于“套路贷”是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套路贷”被查处,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一般还要另外承担罚金的处罚。因此,“套路贷”在经济上是共输模式,最终没有赢家。
中国的传统,本来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至今,由于以人为本的文化和诚信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的人将一夜暴富和不择手段赚钱奉为圭臬,将君子爱财和按劳分配抛在一边,就用“套路贷”和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赚取钱财。中国主管法治实务的四个部门,同时共同发布和施行的四个司法解释,正是运用财经法治防范与制止用“套路贷”和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赚取钱财,保障君子爱财和按劳分配的重要举措。
在运用财经法治防范与制止“套路贷”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区别罪与非罪,即“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主要区别。“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民间借贷哪怕是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或高额利息。“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无须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民间借贷或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利息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套路贷”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只得“违约”。民间借贷或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年利率在24%~36%的效力视情形而定。
在运用财经法治防范与制止“套路贷”的过程中,还应当区别此罪与彼罪,即非法讨债引发的刑事案件与“套路贷”案件是有区别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如果受害人发现自己陷入“套路贷”,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首先选择停止还款,拒绝接受犯罪嫌疑人给出的将借贷转移到其他不了解的贷款机构或贷款人的方案,搜集证据,尽快单独或联合其他受害人向警方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