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击“软暴力”
2019-05-19曹柠
曹柠
在前段时间热映的电影《无名之辈》中有这样的桥段:开发商老板高明欠债不还,债主刘五组织了一帮社会混混频繁在闹市张罗 “追悼会”,拉挂横幅、播放哀乐、摆放花圈,逼迫高明露面。
为了追债,以在社交媒体披露他人隐私来进行威胁;为阻止他人出租房屋或施工作业,传播不实消息、设置障碍、张贴条幅、播放哀乐、占领施工场地、驱赶作业人员;以经济纠纷或医疗纠纷为事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在医疗单位摆放花圈、阻碍医护人员工作……这些影视剧中的常见桥段往往来源于生活,耳濡目染,形成了公众对“混混”的理解。它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赤裸裸的暴力,更多是一种精神暴力,可以称之为“软暴力”。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司法机关审结黑恶势力犯罪案件5489件 2.9万人,其中不乏利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情况。但是,由于“软暴力”难以准确界定,且一般不直接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刑事法律范畴的侵害,长期以来处于灰色地带。
“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日常活动向‘软暴力发展变化的特点。这种‘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软暴力”行为,往往在司法执法中形成了‘气死公安局,法院没法办,群众有意见的局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靳高风说。
扫黑除恶具体化、精确化
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数据治理与量化应用研究中心对近五年来黑恶势力犯罪及“软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裁判文书数据挖掘,相应的数据分析结果表明,过去五年间黑恶势力犯罪总量为3万件左右,其中以“软暴力”的犯罪手法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为4275件,“软暴力”案件占比为一成多一点。
同时,“软暴力”犯罪案件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不少惩处难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表示,轻刑化、缓刑率高等趋势非常明显。“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规范不清晰、界定模糊等制约着依法惩治‘软暴力犯罪。”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严厉打击和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及相应的采用“软暴力”手段违法犯罪问题。
2019年4月9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两个文件剑指“套路贷”和“软暴力”現象。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进一步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软暴力”手段作了界定和细化,不仅规定了认定“软暴力”手段的原则,而且列举了司法实践中“软暴力”的通常表现形式:
一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如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生产区、经营场所等;
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如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是符合“软暴力”定义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只要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如果报案人称外出被多人跟踪,有些甚至是对方在当事人家门口或家里聚集,但即便报警,由于对方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对当事人进行伤害,警方往往也只能驱散。”济南市长清区的刑警高程告诉《南风窗》记者,过去这些情况只能以治安处罚来处理,因此屡禁不止,有了这份《意见》后,打击“软暴力”会更加彻底和坚决。
在执法过程中,最常遇到“软暴力”的情形就是追债,但双方并非是常规的欠债还钱,而更多是一种伪装成民间借贷的新型犯罪形式—“套路贷”。
亮剑“老大难”
就在《意见》发布的第二天,4月10日,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利用“软暴力”插手民间纠纷、蓄意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成为“软暴力”新规在审判实践中的首次运用。
受害单位常山众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立足于“互联网+公路运输”的运力企业。2017年年初,被告人舒某某得知有司机被承运商拖欠运费,产生了帮讨债从中谋利的想法。在明知常山众卡公司已付清所有运费且已发函催促下级承运商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舒某某仍以合同签订有瑕疵为借口,要求常山众卡公司重复支付,组建以货运司机为主体的微信讨债群,与之前建立的近2000人的微信群,唆使司机委托其讨债,更在微信群里多次、反复发布“悬赏通告”,扬言将效仿西方“地下裁判团”,以谈判、调解、扣货等手段,威胁、恐吓常山众卡公司重复支付运费,煽动司机在全国范围内扣货并给予奖励。迫于舒某某的威胁,常山众卡公司支付了运费151700元,舒某某从中获利19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使用“软暴力”犯罪手段,非法插手民间纠纷,强拿硬要,通过信息网络和通讯工具发布悬赏公告、恐吓、谈判、威胁扣货等“软暴力”方式,使被害单位负责人产生恐慌,支付了本不应由其支付的运费,严重影响了交通物流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民营企业利益,破坏了营商环境,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海市宝山区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孙丽娟在昆明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培训电视电话会议中表示,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套路贷是典型场景
王磊是昆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一位有着20多年从业经历的骨干,他告诉《南风窗》记者,在执法过程中,最常遇到“软暴力”的情形就是追债,但双方并非是常规的欠债还钱,而更多是一种伪装成民间借贷的新型犯罪形式—“套路贷”。
“套路贷”一般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高额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等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对“套路贷”犯罪认定、审查、防范与鉴别机制等作出规定。2019年2月26日,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河南安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胡文立介绍了典型的“套路贷”案例—三个月内,借款1000元变成了贷款5.4万元。
安阳市某师范学院大学生李某某接到“校园贷”诈骗电话,通过微信等网络工具提出借款1000元,扣掉其他费用后实际到账金额只有590元,贷款期限也由原来约定的七天变成实际上的五天,贷款到期后,因李某某无钱偿还,犯罪嫌疑人又向李某某介绍第二个贷款平台,李某某再次向第二个贷款平台贷款用于归还前期的债务,就这样循环下去,三个月后所欠的贷款已经变成了5.4万元。
对无力还款的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就采取向受害人及其家人、同学、老师、亲戚发送裸照、灵堂照及侮辱、恐吓短信等“软暴力”手段进行骚扰、威胁,对受害人施加巨大精神压力,迫使其还款。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的区别。“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事实发生,为下一步设计“套路”、非法占有更多财物奠定基础,最终目的是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
“软暴力”是手段而非罪名
“软暴力”行为的明晰化为执法过程中遇到的许多情况定了性,但这也不是说“软暴力”就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还要看实施“软暴力”者是否具备构成犯罪的要件。这个标准是什么呢?
《意见》 中给出了 “两个足以”的标准,“软暴力”應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 “足以”, 《意见》 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从扫黑除恶的执法实践中来看,“软暴力”犯罪判定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必须是以黑恶势力为背景,以暴力为后盾的。王磊表示,如果不是由“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实施或者尚达不到“两个足以”的程度,就不能作出这样的认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分析,一般滋扰行为不能认为是“软暴力”,只有以黑社会、恶势力为背景的滋扰行为,可以认为是“软暴力”。为此,新规中还特别明确“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在4月9日的发布会上曾表示,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
根除“软暴力”需要综合治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黑恶势力也在不断地变化,行为方式向“软暴力”发展就是一大典型变化。此外还有组织结构逐步严密化、公司化,向经济、政治领域深度渗透等新涌现出的特点。虽然表面上看打黑除恶是周期性重复,但实质上是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黑恶犯罪治理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告诉《南风窗》记者,“从强调打黑,到打黑除恶,再到扫黑除恶,不止是表述的不同,更多的是刑法观、刑事政策的变迁。现阶段扫黑除恶注重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滋生的土壤,强调‘打伞与扫黑除恶并重,都一定程度体现了预防犯罪的理念。”因此,惩治恶势力犯罪逐步规范化、法制化的过程也体现在法治轨道内打黑除恶的思路。
根据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的介绍,按照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的目标要求,今年是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
这个节点上,《意见》的发布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明确“软暴力”行为,提供了相对精准的司法解释和法律依据。通过精准的界定,界定“软暴力”有法可循,提升了执法办案的可操作性。
如何铲除“软暴力”的生存土壤,压缩“软暴力”的演变空间,扫黑除恶的斗争还要面临艰难的摸索。刘仁文表示,“这不仅与侦查体系的改革、侦查手段的创新、反腐败高压态势相关,还与基层政权建设、公共政策的完善等法律之外的功夫有深层联系。”
(文中王磊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