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反邪教路径研究
2019-05-16孙水明
孙水明
摘 要:以宗教为幌子的邪教,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历史的原因和基础,在反邪教工作中我们要明辨宗教与邪教的区别,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制定和完善相关反邪教制度和措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重要作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科学的价值观世界观,反邪教工作必将取得胜利。
关键词:宗教;邪教;马克思主义群众观;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论断一针见血,认为“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者是再度尚失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
[1](第21页)。宗教是人类精神力量的异化,本身作为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神”、“上帝”却成了统治阶级约束人民的工具。
与宗教一样,邪教也不是近期才产生的,南北朝时期的弥勒教,宋代的明尊教,明清时期的黄天教、弘阳教等,它的产生也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密切相关。鉴于邪教的社会危害性,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群众坚决取缔邪教等反动道会,发展经济,消除产生邪教的社会土壤。当前,我国的反邪教工作依旧非常艰巨,各种邪教层出不穷,如“法轮功”、“全能神”、“华藏宗门”等,所以必须坚定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形成行之有效的反邪教工作路径,以科学的世界观来指导和开展反邪教工作。
一、科学分析宗教与邪教的区别是反邪教之始
1.理论基础不同。宗教的产生距今已有几千年的时间,经历了漫长的发展阶段,形成了完善而系统的理论体系(教义)。邪教的教义则来自肢解和曲解传统宗教的教义,以教主的主观言论作为教徒遵照执行的法则,如李洪志的《法轮大法》,全能神的“东方闪电说”等,教义侧重反传统、反社会、反人类,强调“末世论”、“救世论”。
2.信仰方式不同。传统宗教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注重仪式、规范的重要性,也逐渐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宗教庆典,宗教仪式等也固定化、统一化。而且宗教的活动也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如宗教与农业、宗教与传统医药的结合。邪教多数依靠欺骗、蒙蔽教众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3.组织形式不同。我国的宗教政策要求合法的宗教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人们有信教的自由,教徒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指定的宗教场所进行传教和开展各种宗教仪式。邪教活动的开展,则具有隐蔽性、非法性,在所谓的宗教活动中将教主的地位推崇为“至高无上”,凌驾于邪教教规,教主具有生杀予夺大权。
4.价值导向不同。客观唯心主义的正统宗教,主张人与环境的和谐,这就有了宗教的戒律条例,不能因为个人的生存而牺牲他物,以“善”来对待他人,提升个人的精神境界,约束个人的不良行为。邪教突出主观唯心,崇拜教主本人,以“救世”、“渡化人”为名来损害他人的利益,以至生命。
二、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是反邪教之据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反邪教相关的法律规范,使反邪教工作有法可依。虽然我国对于邪教问题有了诸多的法律规范,但是单独的反邪教法律并没有形成,在反邪教工作中仍需要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诸多法律条例中去寻找对邪教的处罚措施,影响邪教治理的效度。所以必须形成单独的反邪教法律,不断依照反邪教的形势完善法律条例,这是刻不容缓的工作。
其次,要完善反邪教相关的制度建设。法律规范的制定是反邪教顺利开展的基本依据,制度建设是反邪教顺利实施的基础保障。反邪教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必须有各项制度的支撑。目前的工作基础已经形成了部分卓有成效的制度,如联防联控、引导帮扶、信息摸排等制度。
最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反邪教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反邪教知识薄弱是目前反邪教屡禁不止的社会原因,尤其是农村地区,成为反邪教形成和扩张的重灾区。法律意识和反邪教知识的缺乏也逐渐有向高学历阶层发展的趋势,所以法律的完善、知识的普及已刻不容缓,应该形成全民普及反邪教知识。
三、以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为指导是反邪教之力
毛泽东指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2](第1031页),所以反邪教工作归根结底不只是政府部门的事,而应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反邪教,整个反邪战役才能取得胜利。
1. 重视经济发展,关注弱势群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反邪教组织的典型发展形式是通过在经济落后地区中寻找支持力量,进而扩大自己的声势。所以,在治理反邪教中首当其要的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经济基础,也是反邪教之根,只有在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上,才能有反邪教工作的坚实基础。
2. 重视人文关怀,加强教育,保护传统的文化设施(和非物质文化产品)。“邪教对教徒施加各种影响,使教徒一旦醒悟也无力反抗,其中最初施加的影响可能是信仰”。[3](第248页)反邪教既要重视人民的生活水平,更要重视人民的生活质量。针对弱势群体要十分重视人文关怀,帮助其正视社会,树立信心。在当前,习总书记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坚定理想信念,形成学习核心价值观核心内涵的良好局面,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3. 重视第三部门的发展,使其成为反邪教力量的重要来源。所谓第三部门是除政府、企业之外的所有组织的集合,主要包括NGO、NPO等民间组织。在国外的反邪教实践中,民间组织和团体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重視第三部门的发展,在鼓励成长的同时也要规范其发展。正统宗教组织也是其中的一只力量,他们更能理解邪教与宗教的区别,也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要重视正统宗教反邪教作用的发挥。
四、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反邪教之核
第一,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基础,确立唯物主义立场,认清宗教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是彻底的唯物论,有助于我们认清唯物论和唯心论、无神论和有神论之间的界限,从而能使我们更好地认清邪教组织的反动本质。
第二,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基础,认清宗教的阶段性,以及邪教存在的阶段性。马克思主义指出宗教是历史在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存在与其历史环境密切相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消灭了阶级,人民当家作主,全社会也推行了唯物主义的价值观,这与现当今宗教的存在似乎有所矛盾。这主要取决于我国已经将宗教与阶级统治相分离,摈弃了宗教中的负面因素,将宗教纳入到我国的法律规范之中并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相结合,服务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当然,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性和宗教存在的阶段性也为邪教的存在提供了相应的基础,这也是邪教能够存在的阶段性原因。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基础,坚定邪教必然灭亡的决心。马克思主义彻底的唯物主义立场从根本上宣告了宗教,以及以此为外衣的邪教的灭亡。在经济、文化等社会环境达到一定程度时,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武装人们头脑的情况下,邪教必然因为缺乏社会基础而走向尽头,这是邪教灭亡的必然。
五、结语
反邪教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茫茫而没有尽头,只有坚持科学正确的世界观为指导,发展经济,提高人们的生活和文化水平,注意各项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统筹兼顾,邪教必然失去人心、失去存在的土壤。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2] 《毛泽东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3] [美]玛格丽特著,黄卫红译:《邪教在我们中间》,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