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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研究

2019-05-16郝静

现代交际 2019年7期

郝静

摘要:一夫一妻制是社会文明的体现,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逐日涌现,重婚案例明显增多。关于重婚与非重的理论实践界限却比较模糊,大多规定原理强、操作性弱,目前重婚问题越来越复杂,本文就重婚的认定尝试做了相关探索。

关键词:重婚罪 一夫一妻 有配偶 结婚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7-0049-02

一、重婚罪的定义

重婚罪主要针对一夫一妻制而提出,具体来说就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看似简单,然而在处理过程中,对于“有配偶”和“结婚”二者的认定却很难。“有配偶而重婚,是指自己已结婚,在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或者在对方没有死亡的时候,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①,“有配偶”就是已结婚,再说得宽泛点就是登记结婚、事实结婚。通过一些案例的探索,主要有下列若干定义:第一,已法律登记结婚,又与他人合法登记结婚的,即法律重婚;第二,自己没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还是与他人结婚;第三,前后都没有法律结婚,但是同时与他人以夫妻关系生活的;第四,与原配以夫妻关系生活,与后者领证登记结婚的;第五,已与配偶法律登记领证结婚,但是与他人没有法律结婚却以夫妻关系生活的也构成重婚,也就是事实重婚。尽管法律上已经总结出这几种可供参考的情况,但是并不是绝对的,在6个月问题上就有争议,同居6个月究竟是连续6个月还是累计时间达6个月,都还没有具体说明,所以重婚罪的认定还在继续发展中。

二、重婚罪认定条件一:有配偶

对于有配偶的具体定义,我国刑法与婚姻法都没有给出详细的解答。法律只支持正当的婚姻关系,在一些道德层面上,法律无法深入涉及。例如拐卖已婚妇女,使妇女无意犯上重婚罪的案例,而重婚罪也只是对合法婚姻关系造成侵害的行为给予处罚,可是由于历史的发展,又逐渐出现了事实婚姻、无效婚姻。法律对婚姻的认同已经不仅仅是承认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有效的事实婚姻也是夫妻关系,也就是认定条件:有配偶。

有配偶对刑法的相关论定作了补充,同样也维护了法的统一性,因为如果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关系的事实婚姻是不具有保护力的,而刑法如果认同无婚姻效力的事实婚姻,与婚姻法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法秩序的统一性可能就会受破坏。不受婚姻法保护的夫妻关系更是得不到刑法保护的,刑法只是在其他法的范围内对其支持,而不能超过其他法的适用范围,类似道德层面上对其进行额外的保护,所以不受婚姻法支持的无效婚姻理很大程度上也得不到刑法的保护。“有配偶”不等于“结婚”,但是很多情况下,在特定的环境中,不自觉地将两者等同了起来,所以表述不严谨的类似情况仍然存在。学术界对于“有配偶”的研究大致分布在结婚的形式上,即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然而当焦点聚集于婚姻形式时,已经背离了刑法的最初本质,也只会使得重婚罪的认定更加模糊。

那么,有配偶可以概括为:结婚登记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夫妻关系和有效婚姻的事实婚姻也被认同,发展而形成的夫妻关系。

关于第一点,婚姻法对于结婚要求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分别是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中的积极条件为双方自愿结婚;消极条件为具有血缘关系或者医学所认为不能因此而结婚的疾病。形式条件就是一般人所认为的结婚登记结婚,合法的登记结婚必须同时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对于违反实质条件的又要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回的婚姻。按理说无效婚姻和可撤回的婚姻是无效的,在法院依程序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前,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仍受法律的保护。②无效婚姻必须经过司法程序来进行确认,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申请而宣告婚姻无效前,其中任何一方若与他人登记结婚都会构成重婚罪。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指双方并非自愿情况下或者有一方缺乏真实的结婚意图,由他人强迫而结婚的,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回婚姻的请求,若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申请的,可在恢复人身自由当日起一年内申请撤回婚姻。

三、重婚罪认定条件二:结婚

结婚是指婚姻成立,我觉得婚姻成立并不等同于婚姻有效,因为与婚姻成立而相对应的应该是无婚,婚姻有效是双方形成的结婚行为具有法律意义,而婚姻成立在现实生活中,只要是双方同居生活被社会所认同,婚姻就是成立的。倘若在刑法中将婚姻有效与婚姻成立相等同,那么重婚罪就会是当已婚一方与第三方构成法律婚姻或者构成有效婚姻才会被认定。如此一来,就会大大缩减重婚罪的认定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大对一夫一妻制的削弱力度。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区别的关键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法律上同样很难认定,重点是符合双方性别的不同、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共同生活的公开性或者是否得到周围人的认可。

第一,性别差异。我国目前对于同性结婚法律是不认可、不保护的,然而由于社会的发展与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我国同性恋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对于已婚者与同性作为恋爱伴侣长期同居的行为我认为也应该被认定为重婚罪。

首先,不能因为我国法律不承认同性恋,或者说对同性还没有合理的规定,就判定已婚者在结婚后与同性第三者长期共同生活就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婚后与同性长期同居带来的社会影响更大,本质上也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和异性长期同居一样,也很容易对婚姻关系造成很大的伤害,从而造成一些悲剧。最后,已婚者的同性交往行为给法定原配和子女带来的伤害并不亚于正常交往的行为。现实生活中,部分同性恋者认为自己与异性结婚并且生下孩子就完成了长辈们的任务,在此之后就觉得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不再与原配生活甚至不与自己的亲生孩子接触交流,這样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往往性质更加恶劣。

第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永久的共同生活主要建立在对子女的抚养上,因为子女的抚养是个相当漫长的过程,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使双方在抚养子女过程中形成一种长期的稳定合作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是婚姻。如果双方只是暂时同居或者约定在某个时间进行解散的,都不构成重婚罪。

第三,同居生活的公开性。公开的同居生活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才是合法的,没有公开的同居生活则不能视为合法婚姻。

四、重婚罪与非罪

(一)重婚行为

重婚行为是指存在重婚的事实,但是不以重婚罪来处理。行为与罪的界定,大概就是道德与法律的解释,主要偏向于重婚的原因,偏向于行为主体。也就是对于重婚行为的发生,行为主体本身是被迫的,盲目按照重婚罪来判断的话对于受害者是不公平的。例如近年来妇女被拐卖到山区结婚的事实是符合重婚罪的认定的,从行为人主观意愿来看,是不愿意结婚的,行为人是被迫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多方面考虑重婚罪与重婚行为的认定。

(二)非法同居

我国民政部门于1994年2月1日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下发的《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③不实婚姻的出现导致非法同居的存在,主要指没有在民政局合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遇起诉情况,都以非法同居处理。

(三)通奸与姘奸

通奸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婚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与重婚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以夫妻相待,这里的以夫妻相待,又分为两种情况,首先就是是否登记结婚,其次就是亲人、邻居、朋友对两人关系的看法。

姘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④

五、结语

关于重婚罪的认定在法律实践中一直比较棘手,甚至有学者认为婚姻行为是个人私事,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关系就可以认定。但是重叠婚姻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权威,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并且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危害。一旦上升到危害群体利益、社会安危就不是个人私事那么简单了。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我觉得必须满足以上两种情况:“有配偶”与“结婚”,且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重婚罪判定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单方面善意结婚、有效的婚姻关系、无效的婚姻关系、可撤回的婚姻关系等都是在众多案例发生中所产生的。所以,对于重婚罪的认定研究要不断更新。

注释:

①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420.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③見1994年4月下发的《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④见1958年1月27日《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

责任编辑:赵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