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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利益冲突”国内研究综述

2019-05-16倪佳瑜

青年时代 2019年8期
关键词:研究展望文献综述

倪佳瑜

摘 要:“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因其较强的突发性和较大的破坏性,引起了多学科学者的广泛关注与深入探讨。目前我国学者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从定义角度来研究冲突事件的内涵、从心理角度来研究参与者的参与动机、从体制症结角度来研究冲突事件的形成原因、从化解矛盾角度来研究冲突事件的治理路径。

关键词:无直接利益冲突;文献综述;研究展望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从0.37万亿元(1978年)增长到82.71万亿元(2017年),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重大变化。虽然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由社会不公造成的矛盾也在日益加剧。特别是由贫富差距产生的“相对剥夺心理”不断蔓延,滋生了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群体性事件就是社会矛盾的爆发性表现。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一种新的态势,即事件的参与主体与事件本身并没有直接关联,也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其参与冲突事件具有很强的情绪因素,只是“借题发挥”,通过打、砸、抢、烧等暴力手段发泄不满情绪。目前主流学界把此类事件称之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因参与者具有明显的“泄愤心理”特征,也有学者称其为“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包括:万州事件、瓮安事件、永昌事件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频繁发生,深刻地反映出我國社会体制存在的弊病。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鲜明地指出要打造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如何加快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且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和党的执政信用。因而对“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研究,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目前我国学界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研究广泛分布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具体学科中,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目前学界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对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事件开展研究。

第一,从定义角度来研究冲突事件的内涵。《瞭望新闻周刊》的记者钟玉明等人最早提出“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个概念,他们认为此类事件是“社会矛盾新警号”,事件的参与主体与本体事件并无直接利益关联,其参与事件的动因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黄顺康并不认同“无直接利益冲突”这种提法,他认为此类事件应该被称之为“非直接利益冲突”,因为冲突的参与主体并不是完全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并非因自己的直接利益而参与事件。还有学者出于本体事件(直接利益冲突)与变体事件(非直接利益冲突)存在关联性的考虑,把此类事件称之为“半直接利益冲突”,认为冲突的参与者是“主动地诉求利益,被动地表达的行动”。虽然学界存在着“无直接利益冲突”、“非直接利益冲突”和“半直接利益冲突”等不同提法,但是众多学者普遍认同事件中的参与者存在着情绪动因。因而文凤华等人又把此类事件称之为“情绪主导型群体性事件”,认为事件中的参与者具有典型的非理性特征,事件的发展要经过情绪积累、情绪激发和接受暗示三个阶段。而于建嵘则根据事件的“泄愤”特点,从参与者行为角度把此类事件归类为“泄愤型群体性事件”,认为其属于“基于不满宣泄的集群行为”,以此强调不满情绪在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在此基础之上,部分学者又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内涵做了进一步探讨。李培林提出“无直接利益冲突”属于非阶层性冲突的观点,强调参与者的来源多元化。谢海军则客观地指出了“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存在着一定的暴力违法行为,认为此类事件的内涵应为“具有对抗形式的非对抗性行为”,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由于《瞭望新闻周刊》等主流媒体先入为主的影响,“无直接利益冲突”这种表述得到了学界的普遍接受和认同,作为一个专有名词的使用也最为广泛。

第二,从心理角度来研究参与者的参与动机。相较于一般性群体事件,“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的参与者具有明显的情绪化特点,因此很多学者从心理角度来研究参与者的参与动机。陈相光最早对冲突事件的社会心理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他具体分析了参与者的个体心理和集体心理,认为事件的心理冲突能量向行动冲突能量转化具有七种方式。王雅君认为调控社会心态是解决“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从宏观角度改善社会心态环境;另一方面要从微观角度入手,重新树立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刘勇发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具有五种心理:失落消极心理、排斥逆反心理、借机发泄心理、盲目从众心理和政治参与心理。他在具体分析群体心理诱发因素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构建心理疏导机制的一系列建议。单光鼐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诱因事件起到了“情感集体唤醒”的作用,而谣言的无序传播起到了“情景震撼”的效果,让参与者生成了“命运共同体”的感受,从而“抱团取暖”参与进冲突。孙德梅等人在分析社会心态向社会行为转化路径的基础之上,以“冰山模型”研究消极社会行为,详细分析了社会情绪的潜伏期、爆发期和消退期三个阶段,并就不同阶段的管理措施提出了合理建议。朱志玲关注到了“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参与者的怨恨情绪,并对这种情绪的生成逻辑进了探究。她认为“伤害和比较”是社会怨恨情绪的逻辑起点,“公正失衡心理”是社会怨恨情绪的初始形态,“无能感”是社会怨恨情绪的发酵机制,“情绪感染和互联网平台”是怨恨情绪的扩散机制。龚志宏吸收了科塞社会冲突功能论的观点,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的群体心理具有两面性,参与者表现出的社会心理并不完全都是消极和负面的,也有积极和正面的成分,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参与者的心理进行优化。

第三,从体制症结角度来研究冲突事件的形成原因。无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我国社会的体制症结有着很大关联。学界把此类事件作为观察我国社会矛盾的重要窗口,对其形成原因展开了广泛探讨。刘孝云等人针对当前基层政府和部分官员的失当行为(官僚作风、贪污腐败、决策错位等)展开研究,认为政府构造方面的缺陷和民众不信任的政治心理是引起“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高传勇通过研究得出结论,诱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体制症结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利益表达渠道不顺畅、社会利益结构失衡、地方政府权威弱化、社会治理机制存在缺陷。他认为此类冲突是我国社会矛盾日趋复杂的激烈表现,只有对体制症结进行改革,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陈世瑞指出官民矛盾是群体性事件生成的重要原因,他具体分析了官民矛盾的形成机理和表现形态,认为官民矛盾会让中国社会陷入群体性事件之困,并给出了突破官民矛盾困境的具体措施。周海生发现地方政府在应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存在着三重缺失:其一是理念误区、其二是体制障碍、其三是现场应对失当。冉光仙认为弱势群体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是因为转型时期社会不公问题突出,弱势群体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造成了党的执政资源流变,为冲突事件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第四,从化解矛盾角度来研究冲突事件的治理路径。因为“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具有巨大的破坏性,直接威胁到地方政府的有效统治,所以对其治理策略的研究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王岩等人认为,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应遵循以下理念:把以人为本作为化解矛盾的根本原则,把包容贵和作为化解矛盾的心理保障,把共享共建作为化解矛盾的内在诉求,把公平正义作为化解矛盾的根本目标。顾绍梅指出了地方政府在应对“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存在的几点误区,比如盲目处理干部、用“躲”的方式拖延,或者直接“拿钱买稳定”。她建议地方政府应加快预防机制的构建,形成应对事件的新思路;同时规范问责机制,加强县乡领导的心理培训和心理疏导。李志强等人从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探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治理路径。他们认为政府应该提升政策公信力、廉洁公信力、诚信公信力和政治控制公信力。钱颖萍研究了政府的回应机制,认为有关部门在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过程中,应完善应急协调制度,构建制度化常态化的回应平台,并积极引导民众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程昆在具体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成因的基础之上,提出要通过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来化解社会矛盾,比如创新社会财富分配机制和创新社会管理组织模式等。黄刚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本质上属于利益矛盾,权力不平等和贫富差距等原因造成了弱势群体产生“相对剥夺心理”,因而此类冲突事件不是简单的情绪发泄,而是一种间接表达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事件。要从根本上化解这种冲突,一方面要充分发展经济,持续改善民生,使人民共享改革的成果;另一方面要格外重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积极完善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

虽然我国学者对“无直接利益冲突”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但是目前仍在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对于西方现有的研究成果吸纳不足。虽然“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在我国话语体系中的特有词汇,但是并不意味着西方没有相关的研究。西方学者对于类似的社会冲突事件——骚乱,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如美国学者斯托弗提出的“相对剥夺感”概念,对于我国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有很强的解释力;再比如科塞提出的社会安全阀理论,为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有益思路。其次,囿于事件的相对敏感性,目前我国学界对于此类案例的研究,仍然处于“管中窥豹”的境地,尚没有相关部门或者学者能够建立起此类案例的数据库。在大数据时代,一个全面的数据库不仅能够方便学界深入开展实证研究,而且可以进一步提升研究成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最后,国内学界对于“无直接利益冲突”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负面心理,乃至集体性怨恨情绪研究程度仍显不足。围绕着“民怨”这一研究对象,如何开展社会心态监测,预警不良情绪,并构建科学的消解或释放机制,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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