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支持土地政策助推脱贫攻坚
2019-05-14夏晓曦
文/夏晓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扶贫开发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深入研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中有关财政政策,支持土地政策助推脱贫攻坚。
2016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为推动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 号),这个文件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为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利用增减挂钩政策在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老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其增减挂钩项目所在省份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自然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视同已开垦耕地,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二是进一步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按规定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
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 号)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 号)要求,财政部印发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18〕40 号)。这个《办法》包括总则、资金收取、资金下达、资金结算和使用、附则五个部分,主要对制定依据、相关定义、职责分工、任务确定、资金计算方法、标准及调整、资金结算方式、资金使用方向、监管要求等作出规定,明确了两项资金的收取、下达、结算和使用方式等管理程序和要求。关于这个办法我想就两个问题做一下说明:
第一,关于用地省份的资金上缴和供地省份的资金下拨程序。按现行规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均实行国家统收统支的模式。对于用地省份,财政部门需要在年初将用地所需资金列入当年预算,在第二年2月底前,财政部会向用地省份财政部门下达需要上缴资金的预算通知,并通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级结算方式将地方应上缴中央财政的资金进行扣除。对于供地省份,财政部门也需要在年初将供地的预计收入列入当年预算,并通过垫支方式在年度中先期安排使用。在第二年2月底前,财政部会向供地省份财政部门下达应拨资金预算通知,并通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方式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由于年终结算是通过两级财政间扣款方式,避免了资金的上下往来和重复列收列支,程序相对简单、便捷,有利于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财政资金。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要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拨付要与供地省份任务完成情况挂钩。供地的深度贫困地区在完成全部增减挂钩任务前,财政部需按照确定的调剂资金规模的70%,先期拨付部分资金。待供地省份完成拆旧复垦安置并经自然资源部确认后,财政部再向其拨付剩余30%资金。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对供地省份完成拆旧复垦安置工作有所约束。
第二,关于资金的支出方向。为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体现跨省域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取之与农、用之于农”的特点,支持土地政策助推脱贫攻坚,《办法》明确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其中,下达供地省份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纳入土地整治专项,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补充耕地任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等。
扶贫资金是支持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粮草军需,管好用好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是财政部门履职尽责的义务所在。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及地方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解答政策实施中的问题,通过政策解读、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本刊记者 林凤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