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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特征、成因及识别处置建议

2019-05-14勤,谭

金融与经济 2019年4期
关键词:僵尸债权企业

■ 王 勤,谭 速

本文在浙江省绍兴市大力推动僵尸企业出清的政策背景下,由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牵头建立僵尸企业监测数据库,通过大数据分析、抽样案例剖析及访谈调查等方法,剖析出僵尸企业成因包括外部环境引发、经营管理决策不当、主动逃废银行债务等,并从识别、预防、启动、审查、处置、分配等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为下阶段进一步优化僵尸企业防控机制、强化部门处置合力、加快市场化出清提供参考。

一、僵尸企业现状及分布特征

在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盘活存量、加速转型,浙江省绍兴市大力推动僵尸企业出清,出台《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处置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由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构建地方“僵尸企业”数据库,并牵头做好政策研究和处置协调工作。2018年绍兴市中心支行组织开展3轮摸排,组织全市银行系统梳理摸排3年以上欠息规模以上企业145家;结合浙江省标准,梳理摸排困难企业905家,进一步框定未来可能演变为僵尸企业的筛选范围;设计5项认定因素,梳理僵尸企业(待出清)597家,其中有58%的企业存在3项以上因素重叠认定。该数据库覆盖全市符合认定特征的全部规模以上企业,涵盖行业、地域、资债情况、融资明细、职工情况、税务、水电欠费、停产停工及司法处置等信息,是浙江省内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僵尸企业监测数据库。本文通过宏观数据整合、僵尸企业数据库案例调查、抽样研究、沟通访谈等方法,重点关注僵尸企业特征、成因,深入挖掘僵尸企业演变根源和引发机制,从大数据和案例分析角度,提供僵尸企业识别、预防及处置的针对性措施。

本文结合地方实际,对僵尸企业存在普遍共性的显著特征进行梳理,并经过三轮系统性排查,形成可靠的僵尸企业监测数据库。绍兴市僵尸企业认定参数主要有:①3年以上欠息;②连续3年以上亏损;③连续1年以上停产;④资产负债率超过100%;⑤陷入“两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产无望的规模以上企业(第⑤项因素主要参考主债权银行筛查意见),最终构建形成全市僵尸企业数据库。从现有僵尸企业数据库情况看,共包含各类企业597家,占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13.3%,涉及全市银行贷款200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从历史变化角度分析,僵尸企业数量变化与地区信贷风险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从绍兴情况看,僵尸企业数量变化与地区信贷风险之间密切相关。从图1可以看出,从2011年开始全市僵尸企业规模持续上升,在2014年呈现爆发式上涨,2015年随处置力度加大,僵尸企业数量上升势头趋缓。这与全市银行业风险水平保持较高相关性,但略滞后于银行不良率变动。这是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往往通过诉讼、打包等方式处置,故而银行端出清速度快于企业实际出清速度。2016年全市银行不良贷款率降至2.94%,但僵尸企业数量依然上升,并达到峰值水平(约780家),2017年后僵尸企业数量与不良率水平同步下降。

图1 历年僵尸企业数量与不良率关系

(二)从行业角度考察,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

本文就2018年全市库内僵尸企业进行行业分布统计,如表1所示。本文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实施僵尸企业统计,共涉及11个国标大类行业。从行业分布情况看,僵尸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企业数量407家,占全部僵尸企业的68.2%;批发零售业110家,占18.4%;建筑业48家,占8%;农林牧渔业10家,占1.7%;房地产业8家,占1.3%。另有住宿餐饮6家、租赁商贸服务3家、文体娱乐业2家、科研服务、电热燃水生产供应1家、金融业1家。

表1 僵尸企业行业分布情况表

(三)僵尸企业中,小型企业占比最高

有研究认为,政府部门在行业救助时只救助一定数量的大企业,为“僵尸企业”的形成埋下了隐患(聂辉华,2016)。从绍兴情况看,受地方经济特点与企业结构影响,僵尸企业的规模分布呈现类似“倒金字塔”结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方法,本文将全市僵尸企业数据库中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四类。此四类规模企业具体占比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僵尸企业按规模分布情况表

(四)陷入僵尸状态的企业,其状况较为复杂

本文参照浙江省僵尸企业标准构建了7项认定指标,用于实时判定和动态监测僵尸企业。从认定类型看,僵尸企业各类特征分布情况为:3年以上欠息企业占34.00%,连续1年以上停产的占83.42%,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占35.68%,资不抵债的占39.36%,陷入两链风险解套无望的占77.39%,陷入两链风险复产无望的占49.25%,陷入两链风险投产无望的占8.88%。有80.90%以上的企业有2项(483家)以上因素重叠认定,有58.63%以上的企业有3项(350家)以上因素认定。

表3 僵尸企业认定特征分布情况表

二、僵尸企业成因分析

为进一步掌握绍兴僵尸企业演变的主要因素,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在参考国内研究的基础上,组织金融系统21名专家成立僵尸企业出清咨询组,集中选取了45家僵尸企业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担保牵连、经营不善、行业波动、投资失败、过度负债、信贷歧视、盲目扩张、逃匿债务等8大类,其中77%的案例企业有2项以上因素重叠。

(一)外部环境因素引发

一是行业周期波动冲击。从45家典型企业看,受宏观形势及行业波动影响陷入困境的占31%。绍兴作为传统产业集聚地,行业冲击影响是僵尸企业产生的重要因素。以黄酒业为例,绍兴沈园酒业具备年产手工酒3000吨的生产能力,但受宏观形势及行业波动冲击,大量黄酒生产设备无法开足,经营逐步陷入困境,导致现金流出现危机,实际控制人失去信心,最后被迫停关。二是担保互保代偿牵连。45家僵尸企业中有34家受担保牵连拖累,比重达75.6%。绍兴“两链”风险是导致企业出险的主要因素,大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逐渐演变为僵尸企业。三是长期不当续贷救助。45家案例中仅5家企业存在抽贷压贷现象,大量僵尸企业由于发展规模较大,在地方产业链具有一定地位,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债权银行面临不抽压贷要求,导致信贷退出机制不灵,信贷资源在市场化配置中的效率降低。现有帮扶措施对有前景但暂时面临困难的企业和不具备发展前景的企业之间难以有效区分,导致僵尸企业得以依靠银行转贷、优惠利率等措施维持经营,使得不少大型僵尸企业“僵而不死”。

(二)经营管理决策不当

一是自身经营不善。从绍兴情况看,45家典型僵尸企业案例中有22家存在主业经营不善情况,比重高达48.9%,大多集中在传统产业。一方面,与传统产业利润收窄、产业转移、外贸需求下滑等外部环境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企业自身经营不善是主要因素。如长期停留在产业链底端,产品附加值不高,易受到上下游利润“剪刀差”影响,或者技术更新缓慢,达不到环保、质检要求,逐步被相关产业淘汰,最终导致经营失败,陷入“风险”状态。二是盲目扩张投资。45家典型僵尸企业中,因盲目扩张导致陷入困境的占比高达44%。绍兴大型民营企业出险案例大多是因为多元投资下的快速扩张。曾排名浙江民企第8位的纵横集团,在主业化纤外,先后扩张至钢铁、水电、房地产等领域,并入股5家城商行。由于不相关项目板块协同效应差,导致企业核心竞争力稀释和抗风险能力弱化。三是重大项目失败。45家僵尸企业案例中,有10家企业因重大投资失败而导致出险,成为僵尸企业产生的直接因素之一。如浙江神鹰集团生产高档丝绸服装,产品90%外销欧美,是大陆最早进入美国超级百货公司的企业,但企业跨界投资山东填海造地工程、铜加工厂及房地产开发均严重亏损,从而拖垮主营业务陷入困境。四是过度负债经营。据测算,2017年末绍兴企业杠杆率(债务/GDP)高达163.4%,高出全国水平33.1个百分点。从历史跨度看,共经历三轮加杠杆。企业高杠杆是金融风险防控的主要难题,也是导致僵尸企业的重要诱因之一。

(三)主动逃废银行债务

从绍兴情况看,虽然地方政府决心打击逃废债,但企业非法转移资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外逃等恶意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先分后破,假死真生”策略,通过新设、分立、关联交易等方式“掏空”债务企业,形成资不抵债假象,甚至伪装成僵尸企业实施破产。管理人组织清算的依据主要是僵尸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这些报表虽然面上是平衡的,但资产负债的真实性难以查清。45家案例中有2例存在明显逃匿债务现象。

三、僵尸企业识别预防及处置建议

(一)识别环节:构建科学有效的僵尸企业预警机制

针对僵尸企业认定中可能存在的“标准不一、弹性过大”等问题,建议构建科学有效的识别预警机制。一是深化构建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欠薪、欠息、欠税、欠费”等信息,充分发挥部门信息优势,由人民银行、社保部门、税务部门、电力部门等定期筛查相关企业信息,以大数据方式排查潜在僵尸企业范围。二是构建区域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区域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建立对融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当某区域、行业过度融资时,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将风险遏制于萌芽状态。加强对分地区、分行业、分企业的产值统计调查,与金融部门共同构建融资/产值监测模型,一旦相关领域融资“过热”,及时提示风险予以纠正。三是持续构建僵尸企业数据库。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在现有僵尸企业数据库基础上,集合债权银行意见及各部门信息,构建科学有效的僵尸企业监测库,形成预警识别认定长效机制。

(二)预防环节:建立解圈断链、降杠杆等配套政策措施

由于担保链是引发僵尸企业的主要因素,故而“断”链成为预防僵尸企业的重要预防措施。建议考虑:一是实施解圈断链。对银行债权进行打折后,由担保单位一次性代偿。成立专门的地方国资公司,或受让资产公司折价买入的不良资产,或直接从银行处购入“挂账”。利用破产重整,构建适当的债务分担机制。可对接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募集社会资本,由债权人、担保人、社会增量资金等各方进行债务分担,切断担保链传导路径。二是实施分类化解。对确已无力还款的,指导银行机构加快核销申报进度,做到“能核尽核”。对于处置进程缓慢的较大规模僵尸企业,则可以利用转让手段进行“差价核销”。对于仍有经营实力,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考虑适当的利息减免,并及时进行转贷,帮助企业缓解资金问题。三是配套债转股政策。对实施债转股的银行、实施机构予以财政性存款、税收优惠等配套措施,提高机构积极性。对于符合条件的债转股企业,要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三)启动环节:各方联动化解僵尸企业司法启动难

一是慎用企业帮扶政策。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已明确列入僵尸企业数据库的企业,建议避免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对于少部分具有经营前景、技术优势,对地方产业转型升级有战略意义,但陷入暂时困境的重点企业,建议通过部门会审后才可实施救助,同时充分考虑各债权银行意见。二是优化银行考核机制。将配合司法出清、主动申请僵尸企业破产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人民银行考虑对主债权银行僵尸企业出清情况纳入年度金融机构综合考评。调整修改现行核销责任评议制度,免除以破产方式导致核销的责任追究。三是支持新型担保方式的金融债权申报。建议银行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保留基础合同、发票、运单、入库单等证据信息,提高权属认定识别度。建议法院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相关批示精神,支持权属清晰的新型担保融资方式的债权申报。四是针对“执转破”程序仍遗留问题,关键在于调动执行法院开启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的主动性。建议市中院在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判压力与人员配置等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建立相应考核倾斜机制,加强相关制度的落地实施,解决应予移送破产审查但不移送的问题,提高司法破产效率。

(四)审查环节:加快引入僵尸企业逃废债司法审计

针对僵尸企业可能存在会计作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等掏空企业资产等逃废债行为,建议加快引入司法审计制度。一是建议两级法院出台司法审计制度,同时严格监督在拟出清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实施审计。二是对企业司法审计实施招投标制度,积极引入合格审计机构,考虑对审计成果(追索到相关资产线索,并成功纳入清算)实施按比例分成。三是各债权银行积极配合僵尸企业审计工作,由于司法审计有效保护债权银行利益,建议相关审计费用由债权银行按清偿比例分摊。四是防范虚假租赁行为。建议银行机构加强贷前尽职调查,通过要求抵押人出具权利声明、现场核查录音录像、双人面签、保存水电发票等措施,提前固定证据,对企业租赁的真实性予以证伪。建议法院加强对租赁合同真实性、合同签订时间节点等方面审查。

(五)处置环节:深化府院银三方联动推动高效处置

一是深化金融司法协作提高处置效率。建议银行开设司法协助专用窗口,设立司法服务绿色通道,实行“一个网点覆盖全市”,协助法院高效办理被执行人账户资金冻结、查封、划拨工作。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做到理财产品可查可控,完善理财产品查询、冻结流程。二是构建府院联动破产处置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在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人财查控、涉税支持、资金保障等方面持续发挥工作合力,建立密切协作的高效联动机制,打破府院联动相关协调事项不够连贯到位,缺乏长期性的问题,突破司法出清中遇到的融资、职工、税收、信用修复等瓶颈,打好政策“组合拳”。三是加强金融审判力量。建议按照最高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逐步建立金融审判庭,细化规制、职能,将诉讼案件与破产执行案件纳入其管辖范围,并明确案件审判的地域、级别及授权管辖原则,持续提高审判效率。加强破产法院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破产案件的人力资源倾斜,进一步优化破产法官的选任、培训机制。四是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破产重整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落实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落实担保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依法予以税前扣除。

(六)分配环节:提高清偿效率推动市场化出清

一是支持执行拍卖资产的快速分配。建议法院督促管理人及时拍卖处置破产资产,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担保财产变价款预分配的通知》要求,明确在担保财产变价后,根据案情实际,经债权人申请,有条件的就担保财产变价款以75%进行预分配。二是进一步规范税收债权清偿顺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欠缴税款与担保债权在司法程序中的受偿顺序问题的典型判例在辖内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未来仍建议税务部门与法院联合出台涉税相关问题备忘录。建议不要将税收罚款、罚金和惩罚性滞纳金纳入债权申报范围,将补偿性滞纳金纳入普通债权,受理时停止计算税收债权补偿性滞纳金。三是实施重整企业债转股提高清偿率。针对破产重整清偿率不高的问题,建议在破产重整分配环节积极运用市场化债转股方式,由法院指导管理人、协调重整企业以出让部分股权方式替代现金清偿,减轻重整企业资金压力。由人民银行指导债权银行以总行实施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方式开展债转股,提高普通债权银行破产清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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