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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9-05-13谢小燕

农村百事通 2019年7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杨某女方

谢小燕

【案情】李某(女)與杨某于2018年1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故李某提出与杨某离婚,并要求杨某返还结婚时父母赠送的嫁妆。杨某表示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全部返还。

【评析】所谓嫁妆,是指女方出嫁时,娘家为女儿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车子、房子、衣被、家具等。女方结婚时,父母为了让女儿今后的生活可以过得更好一些,通常会为女儿准备一些嫁妆带到男方家去,因此嫁妆应属于女方父母实施的赠与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嫁妆必然是包含了父母对自己女儿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对于该嫁妆是否包含对另一方的赠与,在女方父母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是存在争议的。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赠与是需要赠与人实施赠与行为,且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而《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表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从该规定来看,在赠与人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是否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时间点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女方父母实施赠与行为时并不会考虑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更多的是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后实施的赠与行为。因此,不能完全以双方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这个时间节点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嫁妆的归属认定问题,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男女双方结婚组建的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的。对于一些日常家用产品,如冰箱、洗衣机等物品,女方父母在实施赠与行为时,主观意识上是供双方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且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也是双方都享受到了赠与物提供的服务,故应认定这类物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项链等,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则该类嫁妆应属于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房产、车辆等通常需要进行物权公示的大额财产,若在进行产权登记时登记在了双方名下或由于某些原因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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