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威慑力
2019-05-13曹晟毓
摘 要:死刑的威慑力问题一直是存废死刑的重要讨论点。自1796年犯罪学家萨里—比卡赖啊提出死刑对国家没有好处及必要的看法后,有关死刑的威慑力及其它相关问题一直以来被法学家们关注和讨论。本文从正反两方面论述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并提出笔者对于死刑存废问题的意见。
关键词:死刑;死刑的威慑力;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1-0108-02
作者简介:曹晟毓(1993-),女,汉族,河南商丘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一、引言
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对死刑的进行限制和废除的观点后,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就变得一发不可收拾,为解决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死刑有无威慑效力,论证适用死刑是否会符合我们立法的初衷。
二、死刑威慑力
国家死刑保留的最主要依据是死刑对遏制恶性犯罪具有最强威慑力。一直以来都是各国保留死刑的理由。
从立法者司法者的角度看,保留死刑是因为某种犯罪配置死刑可以突出该种犯罪的严重性,强调国家对该种犯罪的严厉禁止,以此来加大社会成员对犯该类犯罪的抵触心理,降低该罪犯罪率。
自国家产生以来,死刑一直是作为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最为严厉的控制手段,被视为国家抗制严重犯罪的最为有效的方法。而为了进一步加大死刑的威慑力出现了诸如活埋、蛇坑之类的残忍死刑刑罚,虽然大部分国家已经对残忍的死刑执行方式进行了废除,但对于存废死刑和死刑是否威慑力这两个问题仍存有巨大的争议。
三、有关死刑不具有威慑力的理由
(一)死刑在实际上对一些犯罪人并不存在威慑力
死刑在实际上对一些犯罪人是没有威慑力的,这些人员的组成如下:
1.法盲犯罪人员。刑法具有威慑力的前提是因为人们知道这种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反法律的后果是受到不愿承受的刑罚。但对于法盲人员这类潜在的犯罪人而言,他们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因为无知所以无畏,从而使得死刑对该类犯罪人的威慑力很小。
2.激情犯罪人和确信犯犯罪人。犯罪人常常表现为理智削弱或丧失、认识狭窄,思考问题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同时自我控制力减弱。在此情况下实施的犯罪通常表现为无预谋犯罪。犯罪人预先未确定犯罪动机和侵害目标只是因为一时的理智丧失才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在犯罪时根本不会考虑后果的犯罪人,死刑难以对其产生威慑力。
确信犯犯罪人不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是错误的。他们坚信周围的人、社会、政府的命令、法律是错误的,所以无视法律命令,对于此类犯罪人也不可能通过制定死刑刑罚来进行威慑。
3.职业犯罪人。对于职业犯罪人来讲,他们之所以会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他们对自己的技术和手段具有相当的自信,他们确信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也不会被抓捕等,从而使得死刑对于此类人也不会具有威慑力。
4.生活难以维持的人犯罪。对于生活难以维持的人来说。面临的死亡威胁更直接的是来自于没有生计,不犯罪会导致自己的死亡,犯罪反而会有生的希望,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通常会选择实施犯罪行为。
(二)民意不能当作死刑具有威慑力的依具
此处所说的民意是指在调查问卷中所显示的民众对死刑具有威慑力的确信。否定论者的观点是,民意本身是不能成为死刑具有威慑力的依具的,因为民意调查本身的科学性是存在疑问的。
(三)犯罪原因的复杂性
由于犯罪是由社會政治、经济文化等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复杂产物。由于犯罪原因的复杂性,仅仅是依靠死刑就会使严重的犯罪行为消失吗?这当然是不可能的。历史上,在社会秩序溷乱,犯罪猖獗的时候,统治阶级大开杀戒的行为,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我国严打期间,尽管也是适用了大量的死刑,但是刑事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
(四)心理因素
如同心理强制说所受到的诘难,死刑的威慑是将人作为手段而非目的,将处罚死刑犯作为预防他人犯罪的手段。绝大多数触犯法条的犯罪人不是因为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定,而是有着逃避制裁的侥幸心理。并且死刑对犯罪人从抽象的威慑到真正形成具体可感的威慑存在有时间差,客观上增加了免除或减轻犯罪人死刑责任的可能性,也降低了死刑具有的威慑力。
(五)设立死刑原因的多样性
死刑“这种暴力虽然往往冠有高尚的概念,但它实际上不外是集体的罪恶感和整个社会的焦虑的爆发。”我们不得不考虑到这种情形,社会中存在很多的矛盾,各种冲突问题频频出现,犯罪的形式比较严峻的局势,死刑是否被作为一种显示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决心与实力,以此来更加使民心凝聚的工具。
(六)终身监禁的威慑效力高于死刑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死刑是具有威慑效力的,但终身监禁的威慑效力要大于死刑。因为死刑的行刑时间较短,但被终身监禁的人们被关押的期限是未知的。这种未知对犯罪人更具有威慑力。
四、死刑具有威慑力的正面反馈
刑罚上的威慑力是指由于刑罚剥夺犯罪人的权益从而使人们产生畏惧的心理而不敢实施犯罪的遏制力。关于死刑具有威慑力的正面反馈如下:
(一)死亡对人类的恐惧远高于一切
死亡对人类的恐惧远高于一切,这是人作为动物的本能。死刑对于处于严重犯罪边缘的人来说心理强制学说会阻止一部分人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承认的是犯罪原因是复杂的只用法律去减少犯罪是一种只堵不疏的行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要问题存在就随时有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但我们也不能因为犯罪原因的复杂而否认死刑会对以上列举的特殊人员之外的人具有规制力,极端人员是少数的,而普通人是绝大多数,我国的巨大的人口基数在短期时间内是难以改变的,除去极端的少数分子外,处于犯严重犯罪与不犯严重犯罪边缘的人和情况更属多数,为此笔者认为是不能因为对极少数的极端情况无效而否认死刑的威慑力,并以此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
(二)死刑的威慑力一定是低于终身监禁吗?
关于死刑的威慑力与终身监禁的威慑力的比较,笔者认为,二者的威慑力是的大小是没有办法真正的比较出来,因为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价值观,有的人会赞同裴多菲的“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有的人会赞同中国的古话“好死不如赖活着。”仅仅这两种不同价值观就可以看出死刑和终身监禁对于不同人的威慑效力是大大不同的。
五、综合论述死刑的威慑力
死刑是借助人类对于死亡的巨大的恐惧心理而具有强烈的威慑力来减少恶性犯罪的发生,死刑的执行把抽象的死刑刑罚具化为可感知的强烈的心理刺激,但是这种刺激又是短暂的,随着对犯人执行死刑刑罚的结束,人们很难再感受当时的震撼与害怕。而对于部分预备实施犯罪的人来讲,导致他们犯罪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并没有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得到了改变,得到改变的是死刑带来的恐惧的减小,他们自然而然有了类似“好了伤疤忘了疼”的心理,从而实施犯罪行为。
随着现代社会的文明与人权保护的不断进步,执行死刑所付出的成本越来越高。这就不得不使人们产生疑问。为了如此短暂有限的效果付出如此高昂的成本是否为必要?笔者认为,死刑执行的成本是固定的,但是死刑执行也会对预备作案的潜在犯罪人产生影响,而避免了一部分恶性案件的发生。人的生命是无价的,通过死刑立即执行的警示,打消了一部分人的犯罪心理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死刑付出的物质代价其实是不高的。
死刑具有的威慑力可以起到一般社会预防的作用,对特殊人员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他们依然会实施恶性犯罪,这是我们法律难以解决的问题,虽然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是在特殊社会成员的犯罪预防上,仅仅靠刑法是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的。所以我们要加强对犯罪人犯罪原因的研究,探究出特定犯罪人之所以会犯罪的根本原因,从生理因素、心理原因还是社会原因,等不同的角度去分析解决。生理因素是我们社会政策和司法难以规制的领域,但是我们可从社会原因着手,找出恶性犯罪滋生的社会土壤,通过法律、社会政策、文化环境和社会的改革逐步消除易于产生犯罪的社会因素,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恶性犯罪的发生。
死刑不仅仅是对犯罪人具有威慑力,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也会具有“威慑力”。死刑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社会变得稳定。如果废除死刑,那么类似于“白银连环杀人案”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如何评价,现有的法律不能使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懲罚,那我们的法律就难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心中的愤恨,在寻求法律帮助不得的情况下,无奈只得回到古老社会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的情形中去。而同态复仇一旦过度就会引起冤冤相报的恶果出现,不利于国家的稳定,刑罚也未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国家保留死刑,让死刑对有犯罪动机的人有威慑力,对受害人及其家属有“威慑力”,可以因为充分合理的评价了犯罪行为,而使得社会更加的稳定。
六、结论
虽然废除死刑是当今世界的潮流,但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国情,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人口组成复杂,多元的社会只有具有多层次的法律才可以完全评价,虽然死刑的威慑力有限,但是我们可以少用慎用死刑,既起到了对普通人群的预防作用,又可以使得国家司法机关完全评价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平稳定,基于特殊情况,特殊人员造成的犯罪,采用立法,社会政策和文化趋势来改变,从而减少犯罪率,维护我国的和平与稳定。
[ 参 考 文 献 ]
[1]刘宝霞.论死刑在中国的限制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张远煌.死刑威慑力的犯罪学分析[D].吉林大学,2006.
[3]高玉敏.死刑的威慑力探究[J].社科纵横,2008(4).
[4]刘雁鹏.死刑威慑力争辩的梳理及解析[J].犯罪研究,2013(2).
[5]王天萌.死刑是具有最强的威慑力[J].社会与法制,2016(4).
[6]张伟珂.理想与现实:死刑改革与公众死刑威慑观念的转变[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