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科生的职业前景分析及优化方法研究
2019-05-11朱星一王英楠梁小玲戚晓童马祯祯
朱星一 王英楠 梁小玲 戚晓童 马祯祯
摘要:随着我国近年来员额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开展,我国的法官队伍精英化程度不断提高,办案质量逐渐上升,但在这些成就的光芒之下滋生出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法院的基层青年人才入额比例较低,入额难度增大。这一系列的现象间接导致法科生的职业取向发生变化,使得法官这一职业未来人才储备出现阻碍。为此,本文针对员额制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优化路径调研,协调处理改革持续推进与法官队伍人才储备之间存在的矛盾,为法科生择业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视角。
关键词:司法制度;法官员额制改革;法科生择业
中图分类号:F24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1-0161-02
一、 员额制改革概述
(一)员额制改革背景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改革深化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正式拉开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在全国各省份分批次逐步推行司法改革。自2014年十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正式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决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步入稳步发展阶段。十九大召开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响应新时代的号召,认真践行员额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开展,攻坚克难,努力打造一支从地方到中央水平专业、能力卓越、素质高超、有担当有作为的新时代法官团队。
法官员额制改革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我们必须肯定员额制改革为我国法治建设带来欣欣向荣的新鲜能量和稳重坚实的推动力量,更要及时分析改革过程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探寻合理的解决路径,查漏补缺,及时反思总结,为新时代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二)员额制改革内容
员额制改革的推进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其核心内容如法官队伍的去行政化以及员额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均已经涉及关乎法官切身利益的人事变动。本次改革的目标是法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改革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最终达到审判公平、司法公正、去行政化。
作为员额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法官队伍的去行政化本质是一种人事分流制度,它将法院原本可能参与审判的人员区别为行政人员、书记员、法官助理与入额法官等不同序列进行分类管理,使入额法官专注于案件审理,达到法官专于审判事务的目的,成为审判中心诉讼模式的基础。
当员额制法官成为法院人才的标杆,调动法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制度与关乎晋升的逐级遴选制度等改革实施配套制度则成为员额制度的“具体实施条例”。此外,法官一入额即有确定的行政级别,也使得改革后法官的职业地位和薪资待遇取得实质性提高。
二、 员额制改革实践过程中的不足之处
(一)员额制制度实践过程中的问题
1. 员额制改革制度优势以及实施成效
作为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重中之重,员额制改革的制度优势是毋庸置疑的。一直以来,法官队伍冗杂、行政化等问题都是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拦路石,而员额制改革则直接针对问题的根源进行部署和实施。据调查显示,自员额制改革全面推行后,部分基层法院服判息诉率达93%以上,调撤率达65%以上,法官人均年结案数量的增幅超过80%。这些真实的数据不仅直观反映出员额制改革的实施成效,更昭示着员额制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
2. 员额制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肯定员额制改革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础时,更不能忽视改革在实践推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首先,改革具体实施过程缺少监督机制。尽管中央对于员额制改革有着理想化的目标设定并且有着防范改革误入歧途的原则要求,但这些仍不足以防止在具体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规避原则要求的变通之举。其次,由于改革方案的参与制定者和组织实施者自身也恰恰是改革的对象,导致了员额法官惩戒机制的形式化。最后,“一刀切”的员额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导致法官人才流失。从各个试点的改革实施情况来看,对于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业绩和理论考试两方面。这一方式无疑深深地损害了因工作需要被安置在行政综合部门工作的非业务法官们的权益,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
我们不能只注意到这些问题的出现对员额制改革的落实效果产生的不利影响,更应该注意到改革工作者通过解决这些问题对改革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提高。
(二)员额制改革对法科生的影响
1.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科生职业选择变化问题的内涵解读
在员额制改革实施之后,各试点相继结合改革要求与地区法制程度推出了相应的法官管理制度。改革追求的法官队伍精英化目标使得法官入额的要求相应提高。这一改变使得法官这一职业的吸引度有所下降,间接导致法科生职业选择发生变化。把目光放长远到整个司法体系,我们会发现它不仅会导致法官队伍的活力下降,年轻储备人才的流失,从而使得司法人才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同时导致其他法律相关职业(如律师等)人才的过剩,这將给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带来严峻的挑战。
2. 员额制改革后法科生有关职业选择的心理变化的表征分析
现今员额制改革已经进入到后期的深层次改进阶段,从目前我们能够了解到的人事变动状况来看,员额制改革中,具有入额优势的群体主要集中在具有丰富审判经验与能力的资历较深的法官群体。而对于进入司法机关年限不长、资历较浅的年轻司法行政工作者来说,原本较为清晰明朗的职业晋升前景增加了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些制度的变化引起了法科生对法官这一职业前景的顾虑,因而学生的职业选择心态可能会发生结构性变化。
3. 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科生职业选择变化问题的归因分析
待择业人员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权衡各职业的利弊,除了能实现自我价值外,更现实的是职业未来的晋升潜力及福利保障。由于我国的员额制改革的配套政策还未完全落实,加之员额法官这一职业更高地要求了法律的适用能力与案件处理经验,因此在员额制改革期间,部分法院出现了青年人才的流失现象。同时也扩散了这一冲突的不利影响,使法科生在择业时更偏向于关注法官职业入职后的风险与压力问题,这同样是造成法科生职业选择变化的重要因素。
三、 健全员额制改革配套制度体系,提升法科生自我素质能力
(一)员额制改革配套制度完善层面
1. 员额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
(1)各地入额标准差异大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法院配置等存在差异,因而法官遴选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来制定。由于灵活度较大,各地遴选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成效参差不齐,这种制度设置的差异需要在尊重地区客观物质差异性的前提下完善改进。
(2)遴选程序较复杂
通常情况下,法院整个遴选的过程包括了制定方案、提交材料、初步审核、入额考试、公布成绩、考察谈话、上级汇报情况等多道环节,直至最终公布名单,花费成本较高,缺乏严谨度与凝练性,且容易滋生不良行为。因而精简法官遴选程序,提高遴选效率与质量至关重要。
(3)遴选工作客观公正性有待提高
一方面,全国各地入额法官遴选工作程序、具体方法各不相同,且可能存在漏洞与不足,影响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另一方面,法院内部是否设立独立的监督机关,同样对入额法官的遴选工作有很大程度的影响,健全法官监督制度是确保遴选公正度与客观性前提。
2. 员额法官终身责任制背景下惩戒制度的完善
对法官的审判权力进行合理的约束是实现司法根本功能的基本保障,入额法官的审判决定权进一步增大,更增强了法官惩戒制度的必要性。自员额制改革实施以来,为推进改革落实,有关机关便一直不断完善员额法官的监察与惩戒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沿用以实体结果为导向的责任追究模式印发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已明确规定了在法官惩戒工作中,人民法院与惩戒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任免机关的分工。
然而实施程序的缺失仍然导致一些弊端的存在,惩戒执行机关的缺失难以保证惩戒措施的落实,法官惩戒规范的不统一则会导致同过异责,使法官惩戒流于形式。目前随着改革的推进,各地法院结合自身特点不断细化本院的追责标准,然而求同存异方可谋求整体发展,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官惩戒规范,再谨慎细致的地方规范也只是缓兵之计。当下员额法官监察与惩戒制度完善的首要任务便是通过专门机关制定法官统一惩戒规范。
3. 员额法官绩效考核机制完善
改革后的员额法官人数难以在专业庭室组成合议庭,难免会造成忙碌不均的情形,司法精英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合理价值,因此,改革促使法官接触更多不同类型的案件。由于案件审结数量与质量是法官绩效考核的最主要部分,因此,案件如何分配成为绩效考核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改革至今各地试点对于案件分配问题在原则上具有相似性。考虑到案件复杂程度与付出成本的差异性,绝不能单独以案件审结数量作为审判成绩的唯一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经验对案件难易程度综合评价。
绩效考核关乎法官的实际利益,公平公正的配套考核机构必不可少。为落实改革相关指导性文件,加强业绩与奖励挂钩,设置法官考评委员会等常态化的考评组织是重要助力。
(二)法科生自我提升层面
员额制改革对于法科生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入额法官较高的职业待遇、明确的晋升路径与较高的社会地位使人向往,但其准入门槛的高度令人望而却步。法科生应当保持良好的心态,客观面对改革所带来的利弊。在充实自我理论知识储备的同时,通过参与社会实践及法律援助活动提升个人职业能力水平,坚定自己的职业选择。
“山不就我,我来就山”,制度调控的影响是时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法科生应当主动提升适应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報告中曾提到: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法科生作为法治建设青年储备人才,也应明确自己的使命,积极充实法官队伍的新鲜血液!
参考文献:
[1]丰霏.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目标与策略[J].当代法学,2015(5).
[2]郭伟清.落实法官员额制全面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J].人民法院报,2015(2):4.
[3]王禄生.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与机制转型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6(1).
[4]葛先国.员额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新型审判团队构建的实践阐释[J].人民法院报,2018(5).
[5]李浩.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司法的现代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64-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