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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业融合视角的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

2019-05-10孙慧武蒋宏斌

广东农业科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渔业农场经营

赵 蕾,孙慧武,蒋宏斌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141)

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迎来了关键的发展机遇期,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是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渔业供给总量充足,但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突出,已经进入了产业发展的转型升级阶段[1],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是顺应渔业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也是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实现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新型经营主体是渔业产业化在经营组织上的创新,有利于管理、技术、资本、人才等现代要素更多更好更紧密地融入渔业,培育渔业新产业新业态新动能,扩大渔业产业规模和就业容量,拓展渔民增收空间,因此,新型经营主体是实现渔业产业融合的重要组织载体,已成为促进渔业产业融合、提升渔业竞争力的重要力量。

目前,国内对于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和产业融合的系统研究较少。刘景景等[2]总结了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的类型与特征,从微观层面分析了新型渔业经营主体面临的现实约束。李凯等[3]就山东省养殖渔业经营主体现状进行剖析,发现渔业发展空间受到压缩,渔业信贷及保险相对落后。赵蕾等[4]在对我国渔业经营体系演变与发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新型渔业经营体系的内涵、特征与构成以及发展路径。沈柳等[5]运用随机前沿函数模型(SFA)从经营类型、成本效益等方面入手,对江苏省南京市重点渔区水产专业大户的生产技术效率进行研究,并对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董志文等[6]在对休闲渔业及产业融合概念进行解读的基础上,论述了休闲渔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了休闲渔业融合发展的三大驱动因素(市场需求、产业发展需要、转产转业需要),最后基于产业融合的视角,从资源、产品、技术、市场、企业等5个方面探讨了休闲渔业融合发展的路径。殷彦林[7]分析了湖口县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状及特点,并指出主要存在一些产业融合不紧密、一产优良品种不集中、二产品牌不突出、三产优势不明显等问题,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建议。王文彬[8]在分析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重大意义的基础上,提出了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对策建议。

从以上综述可以看出,已有研究文献主要是针对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和产业融合进行单方面的分析论证,而将产业融合与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发展两者进行有机结合,从产业交叉融合、产业链整合的角度来分析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的研究几乎还是空白。在仅有的对渔业产业融合不多的研究中,内容也主要是在渔业产业融合的具体实践分析以及休闲渔业方面,研究方法上多采用简单的定性分析,缺乏深入的系统论述。总之,关于渔业产业融合与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相结合的研究总体还较为匮乏。因此,本研究将产业融合理论引入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研究领域,以期从理论层面和实践案例中提出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在推进产业融合中的组织模式创新、实现机制以及发展路径等。

1 新型经营主体与渔业产业融合

1.1 渔业产业融合的内涵和表现形式

渔业产业融合是由技术、资本、服务、产品、市场、经营主体、制度环境等元素共同构成的,是渔业生产方式的创新和渔业产业功能的改造升级[9],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产业的横向融合和纵向融合,横向融合更多的体现为渔业产业功能和广度的扩大,是渔业生产要素伴随科技进步在更大的产业空间内实现合理有效配置的过程。纵向融合则更强调经营主体内部或各类经营主体之间为提高产业链环节上的价值增值而进行纵向分工深化和协作整合的过程。产业横向融合和纵向融合在渔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相互交叉、互为补充[10],两者在提高渔业产业综合效能和市场竞争力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1.2 新型经营主体与渔业产业融合的互动影响

1.2.1 发展新型经营主体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提升产业融合效益 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是产业融合的主要驱动因素,传统生产模式下,资金、技术、信息等资源要素在产业环节中运行效率较低,导致渔业一二三产业之间发展不均衡,产业链条内各环节衔接不畅。一方面,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组织创新等对渔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和产业链进行整合和重塑,合理优化配置各类生产要素,提高产业链价值增值在各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另一方面,新型经营主体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结合产业融合的不同要求,选择相应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组织创新的组合和程度,这些选择既会对原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也会影响产业融合的实际效果。

1.2.2 培育新型渔业经营主体有利于发挥产业融合载体作用,推动渔业转型升级 随着水产品消费需求的日益多元化、高级化、个性化,休闲渔业、生态渔业、体验渔业、定制渔业、乡村旅游、微商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渔民专业合作社、涉渔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在这些领域发挥着重要的载体作用,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式改造渔业,拓宽渔业功能,打破传统渔业的产业边界和模式,使得原有的产业资源禀赋结构发生变化,各产业之间的增长速度和生产效率差异也逐渐缩小,最终实现渔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1.2.3 产业融合有利于改善经营主体行为,提高抗风险能力和产品竞争力 产业融合的过程中会将不同产业的经营主体行为逐渐转变为同一产业内部分工不同,或将产业链上不同环节的经营主体行为内化为同一经营主体内部行为,从而较容易地实现产业环节的有效对接,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损耗,有利于经营主体对内外部市场环境和产业形势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做出快速反应,同时,又能促进各个环节经营主体融合经营,最大程度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增强水产品加工和销售服务能力,提高经营主体综合效益。另外,产业融合中产生或引入新的竞争者,改变了原有市场的竞争格局,形成更大范围的竞争,有助于构建开放共享、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激发经营主体的市场活力。

1.2.4 多产业交叉融合有利于创新经营组织模式,营造多元主体合作共赢环境 经营组织模式的创新驱动主要来源于经营主体的内外部资源条件以及对市场需求的动态化适应状态。在产业融合的发展实践中,跨产业交叉融合会促使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向关联部门拓展延伸,与相关主体进行优势互补、功能再造,形成日益紧密的联结机制,既改变了传统的单一经营发展模式,推动渔业经营主体往更加立体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提高了市场集中度和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使用效率,又能加速产业链上下游环节关联主体交叉合作的组织模式创新,将带来的价值链增值收益合理回馈给各个主体,极大地调动了各主体融合发展的积极性。

2 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和产业融合特征

2.1 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2.1.1 渔业合作社数量稳步增长,实际增速明显下降 由表1可知,2009—2017年,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从2009年的23.5万户增加到2017年的175.4万户,增长了7倍。其中,渔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也逐年增加,由2009年的1.0万户增加到2017年的5.7万户,年均增长23.9%,但每年实际增速有所下降,2017年渔业合作社的增长率为11.7%,相比2010年增速下降近36个百分点,且渔民专业合作社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比重也呈下降趋势,2017年渔民专业合作社占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比重仅为3.25%。一方面,国家政策导向与合作社在基层的实践发展发生偏离,很多合作社为获取国家项目政策补助而缺乏科学规划,盲目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存续难、随时可能注销或解散;另一方面,合作社在各地区的发展程度也很不均衡。从表2可以看出,2009—2017年期间,江苏、湖北、浙江三省的渔民专业合作社数一直稳居全国前3名,2017年安徽、四川、江西、湖南、广东等省渔业专业合作社数量也名列前茅,上述八省渔业专业合作社数占全国渔业专业合作社总数的66.8%。其中,年均增长率最高的是贵州省、达61.2%,而北京市和上海市的年均增长率均不到10%。近年来,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福建等沿海省市渔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程度较高,湖南、四川、江西等内陆地区以淡水养殖为主的合作社发展情况良好[11]。

2.1.2 渔业家庭农场数量增长较快,区域发展差异较大 2015年以来,我国家庭农场数量增长较快,截至2017年底,经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认定,全国有家庭农场54.9万户,从事渔业的家庭农

场分别为2.99万户,占家庭农场总数的5.5%。2015—2017年期间,全国家庭农场增加20余万户,其中渔业家庭农场增加近1万户,年均增长率为21.6%,2017年全国渔业家庭农场的增长率为23.3%(表3)。从各省情况(表4)来看,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江西、重庆、四川等地的家庭农场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其中江苏、安徽、湖北、江西、重庆和四川等六省以淡水养殖为主的家庭农场数量一直保持较高水平,2017年,仅江苏、湖北、江西、安徽、浙江、四川、重庆、湖南、广东、福建等排名前10位的家庭农场数量占全国总数的92.7%,而青海、宁夏、江苏、安徽、重庆、江西等地的渔业家庭农场占渔户数量占比也位居全国前列(图8),这与当地渔业资源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策引导有直接关系。

表1 2009—2017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渔民专业合作社数量Table 1 The numbers of China's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nd fishermen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from 2009 to 2017

表2 2009—2017年全国各省渔民专业合作社数量Table 2 The number of China’s fishermen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from 2009 to 2017

2.1.3 新型渔业经营主体数量总体占比仍然较小,辐射带动作用日趋增强 近年来,渔业新型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格局,主体类型丰富,涵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以及多种联合体等,但与传统小规模养殖户相比,总体数量占比仍然较小。以渔业合作社为例,2010—2016年尽管渔业合作社占渔户数量比重呈增长趋势,但2016年渔业合作社占全国渔户数量比重仅为1.03%(表5),超过10%的仅有青海、甘肃和山西3个省份,2016年家庭农场占渔户数量比重仅为0.51%,超过1%的省份只有江苏、安徽、江西、重庆、青海、宁夏等6个省份(表6)。这主要与各地区土地细碎化程度以及流转集中的难易程度等因素有关,再加上内陆一些省份渔户数量本来就较少,渔户之间成立合作社“抱团取暖”的动力更强。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的总体数量虽然占比不大,但其带动渔民增收和吸纳就业的作用不容忽视,一方面,由于新型经营主体生产规模较大,资金和技术实力较强,具备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运营的基本条件,所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与其他机构相比更贴近实际生产,更容易让普通渔户接受,能够联合小渔户与现代市场有效对接,扩大市场谈判话语权,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渔民生产收益;另一方面,渔业产业链内部分工不断细化将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用工的市场化程度,并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促进渔民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双增长。

表3 2015—2017年全国农业家庭农场和渔业家庭农场数量Table 3 The number of China’s agriculture family farms and fishery family farms from 2015 to 2017

表4 2015—2017年全国各省渔业家庭农场数量Table 4 The number of China’s fishery family farms from 2015 to 2017

表5 2009—2016年各省渔民专业合作社占全国渔户数量比重(%)Table 5 The proportion of fishermen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of each province in the total number of national fishermen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from 2009 to 2016

2.1.4 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的产业融合特征凸显,功能定位逐渐多元化 新型经营主体是渔业产业化在经营组织上的创新,相比传统渔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应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的能力更强,组织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更高,在实际生产中更容易适应绿色生态、生物技术、信息网络等外部环境为传统渔业经营模式带来的新挑战和新机遇,以新业态、新功能推进产业融合的特征更加明显,依托当地的渔业自然资源和渔村文化等,通过经营理念、管理方式、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创新等多种途径,融合多种产业元素,挖掘产业多功能价值,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产业发展环境。与此同时,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向产业链高附加值环节(如苗种繁育、水产品加工、渔业多功能开发、技术信息服务、水产品销售、物流运输等产业环节)拓展,在产业链活动中的功能定位、业务内容、营利方式等逐渐多元化,这也促使相当一部分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兼具多种身份,且经营方式更加专业化和多样化,此外,在推进产业融合过程中,不同类型新型渔业经营主体之间已经开始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

表6 2016年各省渔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占全国渔户数量比重(%)Table 6 The proportion of fishermen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nd fishery family farms of each province in the total number of national fishermen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n 2016

2.2 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的产业融合特征

在渔业产业融合过程中,为更好地发挥区域带动作用、品牌塑造能力等,充分释放产业链的价值增值,新型经营主体已逐渐形成更多适应产业融合的组织模式,并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和趋势。

2.2.1 组织经营模式更加灵活 随着渔业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和不同产业形态之间的交叉融合,家庭农场、渔民合作社、龙头业企业等各类渔业经营主体间合作联合发展的态势日趋明显[12],呈现出不同的组织形态和经营模式,在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产业融合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实践中,以产业融合为纽带,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特别是家庭农场与合作社、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等的联合与协作日益增多。有的地方还成立合作社联合社(会)、产业发展协会(联盟)等,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成员提供各类服务。各类主体包括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相互融合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按照生产(服务)类别、经营范围等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创造出协同共赢的制度绩效。

2.2.2 生态环保意识逐渐加强 一方面,我国水产养殖业已经进入以调整发展方式为主的加快转型升级关键时期,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道路,打造现代水产养殖新模式已成为引领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随着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人们对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生态安全食品的市场空间也越来越大,因此,家庭农场、渔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应用节能生态养殖技术的意愿较高,根据不同养殖产品的特性,创新发展适宜的养殖生产方式,积极推广健康养殖模式,开展清洁生产,推进水产养殖节水减排,在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总体呈上升趋势,转变养殖生产方式,这体现出新型经营主体在养殖过程中的生态环保意识正逐渐增强,并在渔业绿色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引领作用。

2.2.3 不同主体功能定位更加突出 龙头企业是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的重要参与者和引领者,也是最具活力、最具规模化创新能力和产业链运作能力的经营主体。从实践经验来看,龙头企业凭借对资金、信息、品牌、关键技术、营销网络、高端服务等资源的调控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产业链的协调性和完整性,同时,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使其更容易成为价值链治理中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在推进产业融合的过程中可以主动作为。渔民合作社既能维护渔民家庭经营的优势,又能克服龙头企业在带动普通渔民和家庭农场时的局限性,为普通渔民和家庭农场进行产业融合提供重要的生产性服务。而家庭农场则是由家庭成员负责经营,生产管理效率较高,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发展的意愿也更强烈[13]。

2.2.4 更加注重拓宽服务领域和品牌建设 在产业融合过程中,各类经营主体打破空间、专业等的局限,业务内容不断从生产领域向加工销售、仓储配送、技术培训、渔机装备、渔药饲料、旅游休闲等领域拓展,并完善了渔业科技、信息化、质量安全、金融、土地流转等服务体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一体化经营的管理模式,推动了现代要素向渔业的加速渗透, 营造了产业融合发展的良好环境。此外,随着生产经营水平不断提升,新型经营主体更加注重产品品牌效益,通过产品品牌建设获得协同效应、提高市场竞争优势、降低推广成本,促进区域优势水产品持续发展和提质增效。

2.2.5 推广渔业新技术的重要渠道 新技术的应用推广是提高渔业生产率、推动渔业产业融合的关键,新型经营主体尤其龙头企业由于具有更强的抵御新技术应用风险的能力,往往是新技术应用的重要实践者。在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产业融合的过程中,需要借助一些新技术把产业链条上的生产环节、加工环节与消费环节以及物流等环节联接起来,或者在某一产业发展环节上利用高新技术手段开发渔业新业态、新功能,实现现代化渔业生产管理,这样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渔业技术推广渠道。同时,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独有的组织优势以及与渔民相对紧密的利益联结方式使其成为了政府、市场和渔民之间连接的重要载体和途径,有利于推进渔业新技术的应用推广。

2.2.6 承担了更多乡村振兴的社会责任 乡村振兴的中心任务是产业兴旺,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是实现产业兴旺的重要途径。随着组织规范性的不断提高,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渔民专业合作社、涉渔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的产业功能不断拓展,已成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组织载体和经济力量,与其他经营主体相比,在带动产业发展和渔民增收等方面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产业融合过程中,新型经营主体不仅担负着重要的渔业生产服务功能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责任,还是渔区建设和保护渔业资源环境的主要参与者。此外,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有利于打造一批爱渔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渔民,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3 新型经营主体推进渔业产业融合面临的主要问题

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渔业经营主体把新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引入渔业,促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逐渐摆脱单一生产空间和生产要素的制约束缚,渔业跨产业发展、渔业产业链的纵向延伸与横向拓展以及渔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成效更加突出。但总体而言,参与产业融合的新型渔业经营主体仍然发育缓慢,缺乏规范和引导,层次较低、功能较弱、带动能力不强,推动产业融合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水产品产业链、价值链实现不充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3.1 参与产业融合程度亟待提高

目前参与渔业产业融合的经营主体主要是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由于多数家庭农场规模小、经营相对分散,而渔民专业合作组织仍然存在实力较弱、服务层次低、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使得这些经营主体参与产业融合程度较低[14]。一些涉渔龙头企业的经营规模与其资源调配能力不匹配,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集成要素的能力不足,推动产业融合的深度不够,部分通过文化、创意或休闲进行产业融合的项目产品、服务或商业模式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市场同质竞争较为严重,难以满足中高端、特色产品市场的消费需求和个性体验。

3.2 产业融合要素瓶颈制约明显

首先,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龙头企业等新型渔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高素质人才短缺的问题,其经营管理者老龄化比较严重,学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偏低,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接受程度较慢,主要靠自身经验和外部技术帮扶进行生产管理,拓展渔业多功能性、进行产业融合的意识不强。其次,土地流转在具体实施中存在流转期限短、流转关系不稳定等问题,一些养殖户对土地流转的接受程度不高,影响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难以为产业融合提供有效的土地保障。再次,渔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不畅,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条件比较严苛,政府专项扶持资金相当有限,而且项目补助难到位,导致渔业产业融合的融资压力较大[2]。

3.3 支撑产业融合的科技创新能力不强

科技创新是产业融合的主要驱动力,渔业产业融合能否得以顺利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技术、业态和商业模式的创新能力。一方面,我国渔业科研整体投入不能满足产业快速发展的技术需求,基层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尚不健全,产业技术创新主体模糊,新技术推广应用不够,特色水产品研发滞后。另一方面,新型经营主体在进行渔业产业融合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支撑,现代生产经营模式对传统生产方式的替代速度以及“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新技术的扩散和渗透速度相对较慢,制约了产业融合的进一步发展。

3.4 利益联结机制的融合功能有限

不同经营主体之间能否形成完善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是影响渔业产业融合成效的核心因素,也是推动产业融合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产业融合中各个环节主体通过建立某种利益联结机制进行分工协作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保障获得合理的价值链增值收益[15],但实践中受主体自身的产业功能、发展程度以及市场环境和外部政策支持等因素影响,大部分渔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社与养殖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较为松散,组织带动能力相对薄弱,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服务化服务主体之间的产业融合联动机制尚未健全,从而限制了产业融合成果的惠及面,影响了渔民参与产业融合的积极性。

4 对策建议

4.1 完善产业融合各方利益联结机制

渔业产业融合发展是对产业链条上不同环节多个经营主体的优势资源和价值创造进行有效整合,其根本目的是让利益相关方获得合理的产业增值收益,因此,在产业融合的实践中,鼓励形成以龙头企业和合作社为核心的利益共同体,加强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在技术推广、生产资料、品牌建设、产品营销、贷款担保等生产性服务方面对其他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支持各类经营主体组建产业化联合体,创新发展渔业与加工业、休闲渔业、旅游业等产业融合模式,在不同的合作模式下通过建立长效的互惠合作机制协调好成员间的利益关系[16],探索订单生产、股份合作、利润返还、产业扶贫等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8],破除产业联结断点,建立有效组织协调机制,促进分工深化和协同性的深度耦合,从而使利益相关方能长期稳定的共享产业融合发展收益。

4.2 优化产业融合外部支撑环境

首先,要减少产业融合中的土地流转成本,完善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创新土地流转形式,规范和监督土地流转过程,探索土地流转奖励政策,根据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和土地产出效益等标准给予流转双方一定资金补助,保障土地供求双方利益。其次,鼓励和扶持产业融合发展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政府应加强对生产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和技术投入[17],提高农业建设资金中涉渔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完善渔业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再次,健全新型经营主体市场运作的投融资机制,提高各类金融优惠政策的指向性和效能,重点加大对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发展三产融合的信贷支持力度,灵活确定承贷主体,减少贷款融资审批流程。

4.3 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的科技创新应用能力

一是构建产业融合的科技研发和支撑平台,鼓励政府技术推广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联合新型经营主体对渔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进行研发和成果推广,加强以新型经营主体为载体的产学研合作,促进渔业产业融合发展。二是实现产业融合科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的科技创新研发投入中。三是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展渔业新型业态、开发渔业新功能[18],加快新技术与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融合发展。四是加强与其他农业行业科研合作,在水产品生产、加工、生态治理、信息技术、基因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交流,促进渔业科技创新[19]。

4.4 发挥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作用

多种途径培训新型渔业经营主体的带头人,提高其适应产业融合发展需求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产业导向、实用技能为主的培训机制,整合地方、企业、社会等多渠道的培训资源,依托高校科研机构,针对各类经营主体领办人开展集中办班、现场指导、在线答疑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20],重点加强关键技术推广、生态休闲渔业、智慧渔业、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大人才政策创新力度,进一步完善涉渔人才引进制度,制定各种优惠补贴政策,鼓励相关专业大学生等高素质人才返乡创业,加入新型渔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设中,打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优化渔业从业者结构,并积极创新探索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合作方式,激发科研人员到新型渔业经营主体任职兼职或为新型渔业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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