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人文关怀
2019-05-09马小涵
一直以来,刑法作为一门应用学科,在学术界一直作为一门实体法加以研究。对刑法中蕴含的人性理念、刑法精神、以及价值取向等方面并没有深入探究过。立法者往往把刑法当作是一种惩罚犯罪的工具,对其中是否蕴含人文关怀,并不是太关注。所以本文以人文关怀为研究主线,深入探究刑法中所蕴含的人文精神。人文精神说到底是一种价值领域的问题,它的本质注重关怀、尊重人性,顺应人性发展的特点。从史学以及比较学的角度去探究刑法中所体现的人文关怀。
一、人文关怀与刑法历史
(一)刑法中人文关怀
刑法是一门重要的部门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存在的目的也是为了捍卫人民的基本权益,在刑法中人文关怀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①如果利用刑法来捍卫人的基本权利,将会比其他部门法更有说服力,孟德斯鸠认为,良好的刑法是公民自由的保障,刑法并不单单只是限制人的自由,也着眼于保护和扩大自由。我国刑法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犯罪,以及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公民的行为将会更加具有可预期性,这样做不仅使公民的自由得到了保障,而且也使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有了保障,就正如李斯特所言,刑法不仅是普通人的自由大宪章,也是犯人的大宪章。刑法不再是人们自由道路上的绊脚石,而是普通人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自由的保护伞,不管是普通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会生活在一个安宁和谐的社会中。②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与普通法相比更加有力。主要体现在:刑法以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来抵制人性的黑暗面,以一系列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来抑制人欲望的膨胀。同时也主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还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有效的抑制政府权力的无限扩张,是公民不会承受莫须有的刑事处罚。任何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不触犯法律的底线,法律是不会无缘无故的处罚任何人的。刑法存在的重要原因是使国家镇压活动更具合理性。③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刑法与普通法相比更加有效。人的自由不能没有法律的约束,任其自由发展,如果自由发展到没有边界的状态时,也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之时。此时只要依靠刑法的强制执行力,才能扭转这种局面,对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发扬规范的自由行为;刑法通过打击少数人的犯罪行为,使普通大众的自由得到切实的保障,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人们的生活更加幸福。
由此可以看出,刑法以其独特的方式保障了公民的自由,也是个人真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影响刑法人文关怀存在的历史文化背景
“文化学意义上的刑法,其本质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并以自身的文明进步来促进和体现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因此,我们在讨论法治和法的概念时,需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中西方在人文关怀理解上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中西方在其历史背景、文化底蕴、法律内涵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影响刑法人文关怀存在的最重要的历史背景是:中西方在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的问题上理解不同。中国传统儒家思想认为:人性本善,“仁、义、礼、智”这四种美德是人生而就具有的,不需要通过后天的学习。建设美好社会的重要因素是人们的心中是否具有“仁、义、礼、智”这四种传统美德。因此,儒家倡导一种内心的自省,他们所向往的是一个,人人都没有私欲,个个都相亲相爱的美好社会。他们把家庭、亲情、伦理道德放在首要位置,但如此一来,就使人的主体地位以及自然、社会属性无法的到保障。他们过分强调社会以及家庭的和谐稳定,却忽视了自身的主体地位,使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在我国古代社会,刑法强调的是个人义务。“德主刑辅”就是在道德无法解决一些社会矛盾时,才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法律在这一时期只是辅助作用,社会矛盾大部分通过道德途径解决。
但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人性是本恶”的,人们为了生存会相互争斗、相互残杀,他们认为人生而就是懂得趋利避害的。由于他们普遍认为“人性是本恶的”,为了防止不同个体之间权利的滥用,法律对每个人行使权力的范围做出了划分。即不允许他人对自身权利的侵犯,也不允许国家公权力公然介入到个人权利领域中来,当然也不允许不同个体之间相互侵犯其自身所擁有的权利。由于对不相信公权力,于是就通过罪刑法定、以及罪行均衡等原则,对公权力进行限制,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二、刑法人文关怀与现代法治
(一)人文关怀下的刑法具有宽泛的容忍度,体现谦抑性
当代刑事法治应具有一种人文精神。这种人文关怀会给人们带来仁爱、友谊和进步,在这种人文精神的影响下,孕育而生了一个新的刑法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是打击社会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可以用其他手段来惩治犯罪,则不会用到刑法手段来进行调整。一个人的行为之所以会受到刑事处罚,是用为此人的行为超出了应当容忍的范围,值得科处刑罚。因此立法者们在制定法律条文时充分考虑公民的可接受度,考虑到那些是公民可以接受的,肯定公民的基本情感需求。对于一些小的缺点、愚蠢和陋习给予宽恕。人人都是趋利避害的生物,对于自己的亲属以及一些关系密切的人都存有私心,刑法无法要求每个人都牺牲自己,成全别人,也无法要求每个人都做到大义灭亲。
(二)人文关怀下的刑法最能体现人道主义
刑事处罚是个人矛盾与社会矛盾发生极端冲突时的一种解决方式,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方式,但如果在刑法中注入人文关怀会给冷冰冰的刑法带来一丝人性的光辉,不能受个人英雄主义、以及理想主义的影响。人是脆弱的,人类大抵是平等的,人类有限的利他主义;人类可利用资源的有限性,人类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没有这样的客观基础,法就无法促进人们在相互结合中达到最低限度的生存目的。因此在人文关怀的基础上制定刑法必须与人性相结合,其中应充分体现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关爱人的生命以及保障人的人格权的价值观。充满人文关怀的刑法将会更加注重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尊重公民的选择自由以及决定自由;富含人文关怀的刑法不会过多的干涉他人的自由,充分肯定人之尊严,尊重人性;充满人文关怀的刑法更加注重维护家庭和谐与血缘亲情,同情弱者,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特别注重对老年人以及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姚建宗.法治的人文关怀[J].华东政法学院报,2000年第3期.
作者简介:
马小涵(1995.1~ ),女,江苏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