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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车辆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2019-05-09刘亚彤甄增水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

刘亚彤 甄增水

摘 要:近年来,车辆挂靠经营已成为运输行业广泛存在的一种现象,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发生的劳动争议也随之频繁。但目前对于界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学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实践中,审判者对此类案件的自由裁量,造成各地法院对同一类事实的案件出现不同的观点和判决,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本文中笔者选取了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以求通过分析探讨,获得基本的认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关键词:劳动关系;车辆挂靠;挂靠者;被挂靠者

一、案情陈述

(一)案情一

刘某购买的货车挂靠到A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由乔某驾驶。车辆所有权及营运证均登记于A公司名下,但实际经营者为刘某。乔某系刘某雇用,由刘某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运营期间,乔某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之后,A公司、刘某和李某(系乔某妻子)及乔某的继承人三方达成协议,协议中载明乔某受雇于刘某。该协议已履行。其后,李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乔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申请人李某的丈夫乔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与李某丈夫乔某生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李某丈夫乔某不存在人身、经济上的隶属关系,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李某的丈夫乔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情二

周某进B运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从事出租车驾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周某因工死亡,B公司不予补偿,李某(系周某家属)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周某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定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法院查明,B公司与邹某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约定:邹某将该车辆挂靠于B公司,车辆和营运证产权归邹某,邹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服从被告管理,按期上交各项费用。其后,邹某与吴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间车辆营运所需的费用由邹某负担,其他费用由吴某负担;租赁期间,允许吴某夜间将车辆转包给他人营运(出现事故及相关责任与邹某无关)等。之后,吴某将夜间营运权转包给周某,周某每晚支付吴某100元。被告为周某办理了上岗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运营期间,周某行使该车坠入河中,溺水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二、焦点问题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此条款的“前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他承认被挂靠单位与实际驾驶员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中则认为不宜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看出,民庭和行政庭的观点不一致,虽然认定的角度不同,但如果基于同类事实做出不同判决,会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案件争议焦点。通常情况下,车辆挂靠存在两种情形:①三方。被挂靠单位、挂靠者、实际驾驶员;②双方。被挂靠单位、挂靠者。针对第二种情形,二者之间是“挂靠”合同,是一种合作关系,不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我们只针对第一种展开分析。

在案件一中,刘某是车辆实际所有人,虽然挂靠到A公司,但刘某是实际经营者。乔某与A公司不存在支付工资、缴纳保险等内容,即没有人身依附性;车主刘某在挂靠期间自负盈亏,乔某由刘某雇佣并支付其报酬,因此乔某与A公司间亦没有经济从属性。因此,乔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我们应考虑行业的特殊性。A公司系货运企业,司机出车通常自主性强,不易管理,且货运行业利润较大,车主一般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因此判决合情合理。在案件二中,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因为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质。出租车公司无法确定出租司机的劳动量,司机的报酬由其载客的数量和时间决定(即司机自负盈亏),这就不能单单将从属性局限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工作,服从用人单位指挥,按时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等方面。本案中,被告为周某办理了上岗证、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周某以被告名义对外经营,其已经具备了从属性的外在形式。而且随着出租车行业的规划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要求司机统一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等,这样从属性则更加明显。

三、对劳动关系认定引发的思考

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至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知道法律是利益平衡的工具,分析案情不能仅从公平正义和当事人之间的正当利益强弱之间衡量,因为我们无法为公平正义确定标准、限定范围,更不能以传统的“公平正义”衡量如今多元化的利益主体。

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单从保护劳动者、保护弱者等方面思考,也不能总是将事实套用法律,我们应窥析法条背后的立法精神、立法目的、民族心理、阶级利益等,基于案情事实,结合现实进行判决。

参考文献:

[1]吴坤,肖挺俊.司机与被挂靠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研究[J].法治论坛,2013.

[2]张昕.论“利益衡量”在挂靠关系下劳动关系认定中的运用[J].法制与社会,2014.

[3]张乃腾.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问题探析[J].法制博覽,2015.

[4]邓琳.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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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闫弘鑫.货运机动车挂靠经营中的法律关系探析[D].西南财经大学,2009.

[7]岳林.我国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研究一WH个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12.

[8]王明.劳动关系主体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作者简介:

刘亚彤(1993.10~ ),女,汉族,河北沧州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合同法、公司法。

甄增水(1966.9~),男,汉族,河北保定人,法学博士,教授,研究方向:合同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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