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
2019-05-09蔡文浩
蔡文浩
摘 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势必导致一些企业被淘汰,一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在所难免。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破产案件激增就是例证。本文笔者从实务角度结合审判实践对破产案件受理有关问题程序作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破产;受理;程序
一、破产申请提出基础
法律规定了债务人的豁免制度,這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有利诱因。诚实的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免责声明以摆脱债务危机。正是这种有利的激励措施导致更多债务人产生了申请破产的动机。其次,债务人具有申请破产的优势——债务人知道他的财产和偿付能力。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会向公众披露。债权人处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困难如下:债务人有动机申请破产。这是因为现代破产解决了债务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因此债权人很难及时提交破产申请。
笔者认为,为了更加重视社会利益的保护,破产法应规定企业在破产申请义务时具有法定代表人。1991年,“民事诉讼法”赋予所有公司法人破产的能力,即不将所有权划分为破产标准,而是确定是否是公司法人来确定其破产能力。换句话说,中国目前的破产法律制度只能赋予公司法人破产的能力,而且不具备其他民事和商业事实的破产能力。此外,中国1986年的破产法赋予国有企业破产,但也对其破产申请施加限制,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必须经上级部门批准。合伙组织、商业自然人和其他合法成立的经济实体是否可以获得破产能力,预计将在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中予以规定。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验收审查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破产法,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通常会在法定期限内将正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结合起来,然后决定是否接受破产。据提交人称,接受破产申请只需要进行正式审查,即法院只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破产申请人是否有权申请破产,是否具有破产能力以及申请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破产申请人(尤其是债务人)或申请人(指债权人)均需接受法律审查。债务人破产的目的。应在诉讼程序中对破产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在接受阶段,法院不能在短时间内对债务人是否有破产理由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估。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法院应接受申请人的申请。至于债务人是否有破产原因以及法院是否可以申报破产,这并不影响法院对破产案的接受。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应由申请人承担。如果实质性审查也是接受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那并不意味着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接受了原告的诉讼,并且必须决定原告的胜诉。
(二)拒绝破产申请
在接受破产案后,法院认定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或法律要求,并应以裁决的形式驳回申请。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只是一次正式审查,主要包括①申请人是否具备审查资格;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③申请人是否打算破产或逃避债务客观上是否已经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果在案件提交后发现上述情况,法院应决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对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在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影响:丧失处置财产的权利。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因为在这个时候,债务人有一个现实的动机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他们不应该被允许处置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是疏忽的。从破产申请和破产公告之间的长期来看,债务人管理和处置财产的权利不会被拒绝。只有在破产申报成立时才能建立清算组。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完全保护。作者建议应适当注意起草新的破产法。个人债权人不得清算。由于破产程序是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执行程序,其目的是为所有债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
(2)债务人对某些债权人的和解必须得到法院或专门机构的批准。对债务人个人身份的限制。为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保护,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主要称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秘书人员)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具体而言,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①妥善保管所有财产,书籍,文件,资料,印章等;②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工作,如实回答问题;③出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事的询问;④未经法院许可,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
(3)就债权人的影响而言,所有债权均被视为到期。在一般民事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不予偿还,债务人不负责,但破产程序不是,并且具有加快债权人到期的效果,即使债务人的债权人无权在开始时到期破产要提出索赔,应在计算贷方金额时扣除利息一词。债权人对债务人清算的接受程度不灵活。一旦破产程序开始,每个人都应服从破产程序,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人和解,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人清算不灵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某些债权人的和解无效。
三、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应做的工作
(一)组建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
由于涉及破产案件的众多法律关系,主题的复杂性以及巨大的社会影响,破产案件的审判应由合议庭组成。
(二)通知和公告
通知和公告是人民法院向债务人,破产申请人和破产案件涉及的其他当事人提交的司法审判。通知的重要性在于,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通报已知债权人已经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相关事项;公告的重要性在于,人民法院通过通知或报纸公开通知无知的破产申请人。已接受的事项,事实和相关事项,未经证实的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已启动破产程序。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决定正式文本,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提交债权的期限和通知的通知;债权人第一次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告很重要。
(三)破产保全
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学术角度来看,破产保护是指在破产申请和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施加的限制,以确保未来的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目前中国的破产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还有破产保全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的意见”第20-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银行停止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并向企业职工发出通知,保护公司财产。但是,中国的破产保护工作开始了接受破产案件。并不是从大多数其他国家的破产申请开始。作者认为,虽然中国的破产法只需要七天时间来获得破产和破产申请,以决定是否接受破产案件,以便更好地保护破产案件。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破产程序在未来能够顺利进行,并且破产保护也应该从法院的破产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