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拟财产物权论的法理缺失
2019-05-09朱轶卿
摘 要:“虚拟财产权”,作为当下数据时代新出现的一项权利术语,其权利内涵在学界众说纷纭。目前学界主流的看法中以“物权说”最为主流,该学说立足于对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外观,以“物债二分”的二元论为框架阐述了虚拟财产权为物权的核心理念。但是该学说并没有立足于虚拟财产是否满足“物”的定义之上而展开,有着先入为主的嫌疑。本文将从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物”的资格以及其权利外观是否真正属于物权等角度进行切入,对“物权说”理论的法理缺失进行研判,并探讨其是否仍应固守于“二元论”的框架之中。
关键词:虚拟财产权;物权;新型权利;物债二分
一、虚拟财产物权论理论的逻辑推演
关于虚拟财产权的性质,目前在理论界中多数学者的倾向还是采纳“物权说”。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物,即虚拟物。正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虚拟物,可以建立物权,因而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的客体①。
物权论首先确立了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属性。从结果上来说,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无论具有何种属性,都只能是权利客体而不能成为权利,必须为某一种类型的民事权利所支配,而不能使其成为权利,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法律赋予的主观权利。
“物权说”同样否定了虚拟财产作为债权客体的可能。债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客观存在。而网络虚拟财产是独立于人主观之外的客观存在,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因而不可能成为债权的客体。②以此,“物权说”最终得出结论:即网络虚拟财产一定是物权的客体,其法律属性就是物,属于虚拟物。③
二、虚拟财产物权论理论的法理缺陷研判
(一)虚拟财产能否又作为“物”的资格
以“物权说”的逻辑角度来看,虚拟财产权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物权,其首要基础是在于“虚拟财产”具有“物的特定性”,应当被界定为具有特定性、独立性的无体物,这种“物”之属性决定了以其为客体的物权内容。但是这样的说法却又与我国《物权法》相悖。
《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国采取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实行使得物权在法律上必须做到“类型强制”与“类型固定”。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亦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若是仅以“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便将虚拟财产认定为法律上的“物”,那则是对“物”的过分扩大解释,存在先入为主的嫌疑。
(二)拥有支配效力并不等同于即是物权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对物权定义如下:“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不可否认的是,支配权的产生确实源自于对物权,但是潘德克吞五编制的发展则让支配权与物权得以分离,支配权概念进而独立于物权概念,从而和物权概念一样成为关于权利描述不同标准的两个概念,④而一些“物权论”学者轻易得将物权、绝对权、支配权这三者之间搭起了等价的符号,误以为证明虚拟财产具备权利人对其拥有决策力并能最终控制和决定其前途和命运的核心特征,就能从而在逻辑上得出其是物权的结论,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三、“二元论”框架下的虚拟财产权何去何从
(一)以“二元体系”为基础定义虚拟财产權权性质
我国民事立法传承了财产权、人身权的二分法以及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并且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法五编制体系的传统都是以“二元划分”为理论基础。作为信息时代新的财富形态,虚拟财产权又该如何在“二元论”体系中寻其定位呢?
在二元论框架体系下,首先排除了虚拟财产作为债权客体的可能性。其最重要的依据是,《民法总则》第118条第2款非常明确地规定,债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客观存在。⑤而虚拟财产不论其是否为“物”,其都不可能是一个“行为”这样的推理得出的唯一结论即是,即网络虚拟财产一定是物权的客体,其法律属性就是物,属于虚拟物。
(二)“新型权利说”突破传统“二元论”固守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矛盾点:根据二元理论虚拟财产权属于物权,但是其又不属于物权最基本的“物”范畴,可见虚拟财产问题远远超出了物债二元财产体系的射程。⑥但是,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实物经济、知识经济与信用经济三位一体的新时代,这种认识体系就难免在现实面前显示出局限性⑦。因此有学者就提出不如跳出潘德克吞财产权二元体系的束缚,以开放的眼光看待虚拟财产权的性质,让虚拟财产有更为开阔的法律发展空间。这种观点带来的直接设想就是将虚拟财产权作为一种新的民事财产权为其提供一个完整的框架体系,将虚拟财产权包装为“准物权”而呈现。
四、结语
毫无疑问,针对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的定义在短期内仍然会是一个话题。从已经有的立法成果来看,例如知识产权的单行法立法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已被证明是成功的,虚拟财产权若要进行单行立法,那么知识产权的先例应是其未来立法的努力方向。但二元框架的稳固实行也给“物权说”的理论带来了很大的理论难关。在固守“二元论”体系与“物权否定说”的矛盾之中,关于虚拟财产权法律性质的定论究竟该何去何从,仍有待学界的更进一步的探讨。
注释:
①杨立新,王中和.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六期。
②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
③同注②。
④金可可.论支配权概念.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⑤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
⑥许可.网络虚拟财产物权定位的证立.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
⑦王卫国.现代财产法的理论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陈华斌.民法物权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3]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黄俊辉.物权相对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5]李永军.民事权力体系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简介:
朱轶卿(1995~ ),男,汉族,上海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