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专家乌国庆(纪实文学)
2019-05-08胡玥
胡玥
谨以此文,致敬建国七十年来在公安刑侦事业中做出卓越贡献的刑侦专家们。
——题记
乌国庆,蒙古族人,1936年出生在内蒙古宁城汐子镇的八楞罐牧场。
“汐子”有一个由来,1933年日伪时期在那儿修铁路并建立火车站,因沙子多经常埋没路轨,当时给火车站起名儿的人就以“沙子车站”报上去了,因那人字写得草,上面的就把“沙”误看成“汐”字,所以批为“汐子车站”,从此乌国庆出生的这个村才没叫“沙子”村而叫“汐子”镇了。
新中国成立前的汐子镇贫穷落后,远远近近只有一所私塾,先后有过十几个学生跟先生念书识字,乌国庆就是这有数的十几个上过私塾的蒙古族学生之一。上过私塾的乌国庆学过蒙文也学过汉文。1950年,国家要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当时的宁城还属热河省,于是,十四岁的乌国庆就被选拔到热河省的省府所在地,承德医专的少数民族班学习战场救护。当时国家办这个班的初衷是预备着把学员派往朝鲜前线抗美援朝的,后来,由于战争形势的变化,组织上又决定不派他们去抗美援朝了,如此,乌国庆就在承德一直学到1955年。这五年间,他们前三年学文化,后两年学专业。
1955年8月,乌国庆被选送到上海司法部法医研究所学了一年法医专业,第二年,司法部在上海开办了一个研究生班,乌国庆考进了这个研究生班。1960年,研究生毕业后的乌国庆被分配到司法鉴定研究所工作。这个研究所后来撤销合并到公安部第一民警干校也就是现在沈阳的中国刑警学院。1962年,被调到公安部的乌国庆显得特殊并且稀有,特殊是因为他是公安部为数很少的具有高学历的刑侦技术专业人才之一,稀有是他的少数民族身份,蒙古族,当年,公安部里也没有几个人是蒙古族。
1969年,乌国庆和许多人一样经历了下放劳动,乌国庆去的地方是黑龙江佳木斯的笔架山。而在“文革”那个特殊的年月里,如乌国庆一样的许多刑侦技术人才最终能回到自己的专业岗位上,还缘于1972年西安人民大厦发生了一起跳楼自杀案。那个案子因为现场没处理好,总理亲自过问能办案子的人都哪儿去了。下面的人回总理说,都下放劳动去了。于是总理亲自批文召回。
时隔多年,乌国庆仍清楚地记得他是1969年3月8日走的,1972年3月8日回来的。
1972年,这一年乌国庆三十六岁。几十年来,他用一双犀利的眼睛去穿透世间的罪恶,从马加爵案、大连“5·7”空难案、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再到四川某县高考窃题案等大案要案的临危受命,这位共和国刑侦专家,一次次顶住了压力又一次次不辱使命。
他常年战斗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平均每年有两百多天在各地参与办案。五十余年的办案经历,乌国庆说得最多的一个词就是现场。他在办案时必去现场,用心去感受现场,用双眼去观察现场细小的情节,用专业知识和破案经验去分析现场。一包咸菜、一节电池、一根头发……这些在侦破电影里经常闪现的镜头,在实际办案中常被忽视的细节,在他眼里都是至关重要的线索。
阳泉电影院爆炸案
1981年7月22日晚8点,山西省阳泉矿务局电影院。
一场爆炸,死32人,重伤44人,轻伤83人……
于乌国庆来说,他面对的所有的爆炸现场都仅仅是一个后果,这个后果是怎么发生的?制造这个后果的人是谁?都得他看完现场以后才能做出判断。
一切的线索都埋藏在现场里……
勘查的时候发现,爆炸物是在座椅上面炸的,因为地上有好多弹着点。现场有雷管里的残屑和电池里的碎片,确定这个爆炸物是电引爆的,而现场又没有发现闹钟等可以定时的东西,说明这场爆炸是手动触发,也就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用手把电路接通……凡用这种办法引爆的,犯罪嫌疑人肯定炸在里头,他跑不出去……
炸药是铵锑炸药,爆炸的时候,炸药被放在用钢板做成的四方盒子里……
炸点是25排2号。
那个座位上的人的脸整个被炸没了。
在就近的坑里找到了一个金属片,金属片在爆炸的瞬间迅速变软,在变软飞离的瞬间,又将一块人体组织卷进去打到一个坑里……
这块人体组织是大腿的缝匠肌。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是把炸药放在腿上引爆的。
在死伤的所有人中,只有一个人大腿上缺少了一块缝匠肌,且血型也一致。
那么25排2号的这个缺少了缝匠肌的无名尸就是这场爆炸的制造者。
这个人是谁?爆炸前,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肯定有目击者。而爆炸发生的瞬间,死的死伤的伤跑的跑了……警方采取了滚雪球式的访问方式:首先找到谁在那天晚上看电影了,自己坐在哪个位置,还看见谁也来看电影了,坐在什么位置……
將所有在电影院看电影的幸存者都一一访问到,然后将他们一一还原定位:每个人都分别坐在哪一排哪一号……而重点排查的是25排2号的票是谁买走的……
经反反复复的调查访问,终于查到一个非常有价值的线索:25排2号的票是矿上的管理员买走的,管理员跟一大群人一起去看电影的路上,碰到了他老婆,他老婆问他干啥去,他说去看电影,他老婆说,她也要去看。他说,就一张票怎么看呢,他老婆说再买一张去……而在售票口那里,她老婆说,要再买一张咱们俩也不挨着呀,我要跟你一块儿坐着……他们就想把这张票退了,买两张挨到一起的票,窗口里边售票的却不给他们退……正在这时,管理员的老婆看见电影院门口有一个穿着绿军装,背着绿挎包的黄头发青年手里拿着四张电影票,这样,他们就走过去,想从黄头发的青年手里买两张挨着的票。男青年给了他们两张,他们把自己手里的那一张给了男青年。
也就是说,25排2号这张票转到了那个穿着绿军装背着绿挎包的黄头发青年的手里。
在对受伤者的访问中,25排挨着2号的4号被炸成了重伤。4号重伤者反映,当时她旁边有一个男孩子坐那儿,进来以后过了一会儿就出去了,出去的时候就把包放在了自己的座位上,放包的时候碰了4号的腿一下,4号心说,这个人带的什么东西,硬邦邦的,碰得人膝盖生疼……等那人一走,4号就顺手过去摸了一下,一摸,是个硬物件,上边有电池、电线……
27排6号、8号坐着一对夫妇。那对夫妇说,电影开演前,看见25排2号坐的是我们的同学高海平……
乌国庆问,当时是否跟高海平说过话?
那对夫妇说,说话了。确实是高海平。高海平进来以后出去了一趟,回来之后再也没动。
就在访问的过程中,又有一个线索浮出来:高家就一个独生子,家里到处找也找不到。
在这种情况下,最简捷的就是让高海平的家人进行一下辨认。在辨认之前,首先问高海平的母亲,你还记不记得你儿子身上都穿着什么衣裳?那母亲回忆说,我儿子脚上穿的袜子是米色的,而且我儿子左脚小趾没有趾甲……孩子穿着花布裤衩,这裤衩是我买的一块花布,找人做了两条裤衩,给我儿子一条,我自己一条。她还向警方提供了给她和儿子做裤衩的裁缝。
找到那裁缝,裁缝说,她拿来的那块布不够,我还给她添了块布……
再一看现场那具尸体上的裤衩确实有添的一块布。
血型经验证也一致。到他家里搜查,发现了包炸药的纸。在抽屉里还发现了一封遗书,以及一些信件。
从遗书和信件上基本上了解了高海平为什么要搞爆炸。
原因很简单,高海平处了对象,对象把他给甩了,他那天约了对象一起看电影准备同归于尽,但是那女的没去,他出去那一趟就是看那女的来没来。
无论那女的来还是不来,他都抱着必死的心。当电影刚刚开始的时候,谁能想到许多人的人生即将结束……
银川特大袭警爆炸案
1999年4月20日,宁夏银川市发生一起特大袭警爆炸案,银川市公安局巡警支队110大队四名巡警外巡时乘坐的警车被歹徒预先埋设的爆炸装置炸毁,四名巡警当场牺牲。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和银川市公安局分别组成督导组和专家组开展侦破工作。公安部派刑侦专家乌国庆亲临爆炸案现场。
乌国庆根据炸点所在的坑、坑深,以及车被抛出去的距离,只凭经验,一眼就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引爆了十二公斤左右的炸药。
现场所在的这条路在军区农场附近,犯罪嫌疑人在这条废弃的路中间挖了一个坑,埋下炸药,电线扯出去683米远,人在西瓜地里伏着。
“110”是14点09分接到报警的。报警的男人在电话里说,有个出租车司机被捅了。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从北京路往西走,然后走干沟那条路,到了军区机关农场门口以后往右拐……“110”马上指定在外面巡逻的一辆警车按报警人所说的路线迅速赶赴现场。歹徒在炸点前面的路上放了五块大石头,这样车就不能开快了。乌国庆来到歹徒拉引线引爆的那个位置向现场看,发现了两棵树,炸药恰埋在两棵树的中间,歹徒是利用这两棵树作为瞄准器的,警车只要进入两棵树中间就引爆。
现场的情形是,一爆炸,车就翻过去了,车上的四名警察有三名被当场炸飞,另一名被炸成重伤。
当时,大家分析的意见是,把“110”警车给调出去再施以爆炸,这伙犯罪嫌疑人肯定是报复公安机关,与警察有仇,查找范围也应围绕这方面做工作。
乌国庆却不这样认为。
以他刑侦生涯积累的经验,他认为,破案子除了看现场的情况外,更不可忽视的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引起的一系列变化,这个变化有的是有形的,有的是无形的,比如说现场留下的脚印、指纹等是有形的,是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取到的痕迹物证,但只有把嫌疑人找到才起作用。破案的关键是把嫌疑人定下来,你要利用他在现场的所有活动情况还原犯罪现场,找出作案动机。
他说就“4·20”这个案件来看,如果犯罪嫌疑人单纯是为了报复,他炸完了就达到了目的,应该迅速撤离现场。而从现场的情况看来,歹徒在爆炸之后还往炸点跟前跑,其中重伤的民警在被炸后又被捅了二十多刀,另外三个被炸成囫囵状的警察,歹徒翻动了他们的衣服。翻动的迹象属于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实施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反映出一种信息:歹徒把这些人炸了后,目的还没有达到。翻动如果是为了钱,一般巡警身上不会有钱,那么巡警身上应该有什么呢?应该有枪!也就是说歹徒是为枪而来!据此,合乎情理的分析推理形成,犯罪嫌疑人实施爆炸以后不跑,反映了爆炸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抢枪,抢到枪后再去作案。
歹徒并没有想到四名警察只有一支枪,带枪的警察是拦腰被炸的,枪随着身体的碎块被炸飞,落到草丛里边去了。歹徒没有看到这一幕,所以枪并没有到手。
由于乌国庆的推理无懈可击,为案件定性提供了准确依据,才使破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
专案组通过发动群众辨析歹徒假报警录音,发現犯罪嫌疑人陆文林,继而发现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谢建文、杨杰、郭永涛、张彦彬。通过侦查发现谢建文、杨杰潜逃至河南洛阳,专案组派出四名民警在洛阳警方的配合下,于5月21日抓获谢、杨二人。同日,张彦彬在北京落网(另外二人被谢、杨灭口)。
这只是乌国庆从警生涯破获的无数大案中的一个。
他经常临危受命解谜团,身怀绝技破奇案。对陈平案的破解是乌国庆五十多年破案生涯中最感得意的。用乌国庆的话说,这是一个铁证如山的经典案例,当年,那样的一次破案经历让他终生难忘。
咸阳检察长杀妻案
2003年9月29日中午1点,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110接到电话报警。报警者称,其妻在家中被捆绑,隔窗呼叫不应,怀疑已经被害。警察进一步询问报案者单位和姓名,报案者称,自己叫陈平,是咸阳秦都区检察院检察长。
如此特殊的身份,让接警警员心下一惊。
现场位于咸阳市向福园小区的8号楼内。咸阳市公安局处警人员及侦查技术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人已死亡,死者胸部有多处刀伤。犯罪嫌疑人杀人后拿走手机两部、小灵通一部和一些现金。警方查证,被害女子叫汪林,是咸阳秦都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平的妻子,系被人杀死在家中。
案件发生后,当地党政部门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尽快破案。
而这起案件难度之大,不仅是因为被害人的身份特殊,而且现场复杂。咸阳警方发现,太多矛盾的线索交织在一起:看似强奸抢劫现场,但死者身上并无性侵痕迹且犯罪嫌疑人并未将贵重物品和包内的大量现金带走。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明显对现场进行了精心掩饰和伪装。侦破工作从何入手?咸阳警方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难题。
为了能够反复研究勘查,现场被警方完整、严密地保护起来,死者家属也不得进入。
案件被定名为“9·29”专案。但一个月过去了,案件仍无进展。10月29日,公安部派刑侦专家乌国庆赴咸阳参与案件的侦破工作。
据死者的丈夫陈平说,早晨上班时他忘带家门的钥匙了,上午给家里打电话没人接。他让他的司机去家里看看,家门锁着,敲门没人应。司机便借用梯子從窗户往里看,看见汪林在床上躺着,但腿是被捆绑着的。司机觉得情况不妙,试着喊了几声,无应答。陈平说他是接到司机的电话后急忙赶回家里的。他透过窗户看到老婆在床上的样子,怀疑老婆被害了,所以赶紧向公安局报案。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因陈平说自己没带钥匙,便叫来锁匠打开防盗门进入现场。
乌国庆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复勘现场。每次,当他身临现场,便身不由己地感觉到现场的空气有别于那一门之隔的外面的平常空气,呼吸之间仿佛飘荡着一种特殊的气息和味道,它们欲语还休,当你刚刚嗅到点儿什么,它们瞬间就匿迹于某一墙缝、砖石、棉絮、木质纹理之中。它们看似沉默,却是有话要说。在现场,没有专家,现场就是专家。它们静默地待在那儿,有逻辑有条理,只不过,它们被散乱地丢弃于满目的芜杂和血腥残酷里。作为一名侦查员,就是要从这芜杂里剔除伪装,辨识真相。
现场是一个三居室二厅二卫的套房。房间装修得很好,从装修就可以看出这家富足有钱。门窗上都有锁,屋里所有的门窗都没有撬盗痕迹。进门后是客厅,由于现场保护得好,原始的脚印仍然在。乌国庆仔细辨识那一串脚印,发现脚尖都朝着一个方向。客厅沙发上有一身外出的高档衣服,一看便知是男主人的,应该是晚上睡觉前放沙发上的。客厅门至卧室门间地面有成趟的灰尘足迹,足迹长285厘米,经核查系温州万莲鞋业产的“万莲”牌皮鞋所遗留。
客厅茶几桌垫下存折内有十五万元存款,茶几下的抽屉内还有名贵手表,均未有翻动过的痕迹。
客厅沙发后放的是死者外衣,衣服足够高档,应该也是头天晚上睡觉时放的。
中心现场显现给乌国庆的原始状态是这样的:死者斜躺在床上,整个床上没有血。床头上放着一本邮票,一个女包。据小区里的片儿警介绍说,小区多次发生入室盗窃,就在女主人被杀的头天晚上,片儿警曾入户访问,女主人从床头柜里取出过两个包,一个是她丈夫的,另一个就是这个女包。男包里有一万多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只拿了女包里的钱,把空包扔到了床头,男包没有任何的翻动。
死者口中塞有衣物,是男主人的。塞进的长度有两厘米,但死者的嘴里没有损伤。
再看死者的睡裤被褪到小腿上,裤衩被脱至膝盖下,睡裤的外面无血而里面有血。一般人不会注意这样的细节,可这样的细节对乌国庆来讲太有价值了,因为这个血是滴落上去的。如果没有滴落的血滴,真不好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先杀后脱,还是先脱后杀。但这样一看乌国庆心中就有数了:是先杀后脱。
腿部被捆绑的情况和特点也引起了乌国庆的注意,从生活常识上来讲,一般捆人或是东西,都是捆上面。而死者是连睡裤一起被捆着,位置在小腿肚子上,这就证明,死者是在穿着裤子的情况下被捆的。
死者手部被捆绑的那根绳子,跟腿部是一条绳子,是从中间挑开的。由于捆得太松,基本上是散搭在那儿的。死者后背没有伤,既没有抵抗伤也没有危机伤。
倒是死者的胸前部有三处主要伤:腹腔有伤,心脏有三处贯通伤,还有几处穿过了胰脏。这些伤均系生前伤。而血呢,为什么外面没什么血,只有刀子甩落的血滴,没有其他的血?因为血都积在了腹腔里。所谓血点,是犯罪嫌疑人用刀子捅被害人抽出刀子时甩落在衣物上的。所以乍看上去,床上是没有血的。
后来,乌国庆在窗根儿处还发现了同样的顺刀子滴下的血滴,另有刀子形状的血印痕,那种血印不是动态而是静态的,血印周围还有滴落的血滴。这个血滴是在刀印形成前滴落的还是刀印形成后滴落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擦刀时形成的还是把刀放下时形成的?
书房门曾被触动过,柜子也被动过,里面有包,有银行的存折,包里有钱,柜子边缘有血迹,但没有擦血迹的痕迹。北卧室,床下有现金,电视柜和床头柜面上均有擦拭血迹。柜内衣架上,皮衣内存放的大量现金未被翻动。衣架上有很多的包也没被翻动过。
乌国庆的目光停在床头柜上,他注意到,柜子拉手上隐隐有血手印,但里边没有大的翻动。床头柜面上有细线手套血印痕,床头柜内存放的票证未见触动,门内衣架上挂着多个女式挎包,内都有大量现金,也不见翻动过。
卫生间的灯开关上有血手套印,置物台上放有戒指,仍安好地放在那儿。
现场所遗留的一切都不是孤立的,它们看似谁跟谁都不搭边儿,但,它们是同一个现场里完整的证据链条。作为刑侦专家,单从痕迹的角度,需要研究的问题实在不少。乌国庆的思路首先回到现场开头的那串脚印:这像是犯罪嫌疑人进来时留下的。这个足迹说明,犯罪嫌疑人是一个人。既然犯罪嫌疑人一个人进来活动过,可为什么只在门厅留下了足迹,且没有重复的?这一重大疑点一直盘旋于乌国庆的脑海里。
依陈平所说,自己是早上7点50分离开的家,据他说他走时他老婆还在床上睡觉呢,那么,犯罪嫌疑人是怎么进来的?
受害人的腿是在扒下裤子之前被捆起来的,如果从一开始就把人的腿捆起来,如何有性侵害的行为?
死者身上那么多伤,勘验结果共有二十一处,很集中。而塞进死者嘴里的东西仅有两厘米深,嘴里无伤。受害人只要稍一挣扎不就挣脱了吗?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服过安眠类的药物。
化验胃内容,果然有苯巴比妥。剂量大于治疗量小于致死量。可是,在现场并没有发现一丁点儿睡前受害人用过苯巴比妥的痕迹。这个药吃过一个小时后才有反应,三个小时才有昏睡现象。如果外来的人进来把她杀了的话,还得先给她吃苯巴比妥吗?杀了人后见钱不要那又是什么性质呢?
任何现场都会有不经意中刻意强调的东西,而乌国庆面对的这个案子现场似乎强调了很多东西。比如乍一看有强奸迹象,其实没有;有脚印,可是只有进没有出。最关键的还有刀印。乌国庆开始以为是擦刀留下的印记,可是,仔细研究,那刀印却是静态形成的。另外还有一个刀印,这两个刀印的区别是:一个有滴落血迹,一个没有。
乌国庆按照自己的分析法得出结论认为:这起案件现场的大量犯罪信息反映出来的特点告诉我们,犯罪嫌疑人想得周到做得笨,具有反侦查的意识,缺乏反侦查的能力。
现场给人的印象是死者受到過性侵。先前有人也确实做出了犯罪嫌疑人入室抢劫强奸、杀死受害人然后逃离现场的论断。但乌国庆通过现场的痕迹综合进行分析,推翻了这一论断。
犯罪嫌疑人作案以后,又穿上鞋到走廊里走了几圈故意留下鞋印,试图表明作案者是从正门进来的。可是,犯罪嫌疑人只是从自我的合理性出发设计罪案现场,却忽略了作案者是怎么进到屋子里的。门锁都是完好的,排除了破坏性进入的可能。那么作案者可能有屋门钥匙,是自己开门进来的。他为什么有这家屋门的钥匙?这就留下了疑问。而合理性解释是,作案者跟这家人认识,他叫门,受害人被叫醒后开门放他进来的。而且,依据受害人受害时穿着睡衣睡裤这一点判断,受害人跟作案者不但认识而且是熟人,否则,怎么可能穿着睡衣接待来者呢?更重要的一点是,受害人胃内容里有安眠药,而现场既无装这种药的药瓶也没有剩下的药。不会是自服,也看不出是强灌的,更不像是误服的,那么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骗服。谁骗服的?只有能够和她接触的人,才能达到这个目的。这个人会是谁呢?
据法医的鉴定得知,受害人胸部的伤痕是在其还有生命迹象时形成的,遇害时也没有反抗。这种奇怪的现象也表明,受害人是在安眠药效尚在、生命存活但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被杀害的。
没有人告诉警方受害人服过药这个细节,严格意义上来讲,死者的丈夫陈平向警方隐瞒了这一信息。陈平的某些说法事实上干扰了警方的判断。
陈平怎么也不会想到,最终,乌国庆从最微细的细节——血刀印入手,将“9·29”案定成铁案。乌国庆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杀人过程当中,曾经放过两次刀。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放刀,是发觉受害人在安眠药作用下,仍有被刀刺后因疼痛而产生的下意识的痉挛生理反应并伴有下意识的呼叫,他曾经放下刀去用自己的衣物堵住受害人的嘴,而第二次放刀则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内心极度的恐慌……从这枚刀印找到那把作案工具就成了侦破此案的一个突破口。
咸阳警方秘密侦查了解到,陈平的一个朋友张某曾送给陈平和其他三个朋友同一样式的工艺短刀,侦查员提取了张某送给其他人的工艺短刀进行鉴定,被子上遗留的血印痕与此类刀具的刀印吻合,并且与死者身上的刺伤也完全吻合。当警方核查四把刀的去向时,陈平的三个朋友都完好地保存着属于他们的那把刀,只有陈平的那把刀不见了!面对警方的询问,陈平说不清自己那把刀的去向,更无法自圆其说刀究竟是怎么不见的。他有万千的心理准备,就是没想到警方最终会从一把刀入手且对这把刀穷追不舍:因为他正是用这把刀杀害了他的妻子!
在案发后的第108天,陈平被咸阳警方刑事拘留。据陈平交代,他跟妻子汪林因生活琐事一直深陷争吵和矛盾中。2003年9月28日晚,两人在外均喝了些酒,回到家中,又因琐事吵起来,他实在不愿再忍受这样的生活,就起了杀念。
他趁汪林在卫生间冲澡时,将事前买的安眠药溶化在水杯中,待汪林出来后递给她喝,眼见汪林端杯子喝了,他借口有公务要忙就躲到了书房里。其间,他到卧室确认过汪林睡熟了没有。到了凌晨四点左右,他试着喊了汪林几声,看汪林丝毫没有反应,就准备下手。但因心里害怕,他又喝了点儿酒壮胆,随后戴上手套,又找了条尼龙绳,先用尼龙绳把汪林捆绑好,接着就用刀在汪林胸前腹部乱捅,他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捅了多少刀。陈平说,在捅前几刀时,汪林发出过喊声,虽然微弱但足以令他惊恐万分,他随手抓了件T恤堵住汪林的嘴。后来,不知是自己的错觉还是汪林真的把眼睛睁开了,他赶紧用床上的另一件衣服将汪林的眼睛盖住……有了第一刀就有第二刀、第三刀,接下来的一刀又一刀,是出于恐惧还是害怕还是恨,他自己也说不清了。
确认汪林真的死了,陈平把刀子、血手套等作案工具装到一个纸袋内,在早晨6点左右离开家走到渭河大桥附近,把装有作案工具的纸袋扔进了水中。7点左右回到家中后,又对现场作了一番伪装,在7点50分按每天上班的点儿准时下楼坐车上班……
陈平妻子被害时间是在凌晨,而陈平将自己不在现场的时间自我伪装推定在早上7点50分以后,但他并无夜间和凌晨不在现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进入现场作案,时间可能长可能短,但一定有一个时间段。通过现场实验,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在早7点50分进入现场完成这么多的精心伪装。这个作案的时机性也说明犯罪嫌疑人了解现场情况,属于熟人作案。其实汪林被杀案现场的大量信息表明,犯罪嫌疑人熟悉这个空间里的一切,他跟这个空间里的一切带有某种内在的亲近融和。所以说,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都是由特定的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才形成的,所有的伪装都是徒劳。身为检察长的陈平,恐怕至死也不明白,他留下的这个特定的犯罪现场,正是自己为自己设置的大网。
2005年1月1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陈平死刑。
沈阳爆炸劫钞案
沈阳。2003年1月18日傍晚的某一刻,曾是怎样的一场惊心动魄?许多年过去了,那惊心的一刻仍旧能划破重重叠叠的日子里的生气和平静,夹带着大爆炸时的巨响,门窗车窗玻璃粉碎的声响,以及弹药和烟尘中彌漫的哭叫挣扎和血腥的气味,于突然之间使人再度跌进惊悸和恐慌……
这惊悸与恐慌,确切地说,是始于那辆停靠在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51号沈阳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的解放牌白色面包车。
沈阳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的这辆白色面包车从外表上看就是一辆普通面包车,车身上也并没有金融护卫中心的运钞车上都有的“押钞警戒严禁靠近”八个大字的标识。其实这种运钞面包车是经过改装的,从外部抗冲击能力看,它不次于“依维柯”运钞车,它的后部安装有固定的运钞箱,设置和技术水平也和“依维柯”运钞车是一样的。
17点45分,这辆看上去很普通的面包车在每天相同的这一个时刻停在了储蓄所门口。
运钞车的车尾正对着银行出口,两名金融护卫中心的工作人员在门内警戒,其他两人一个站在车的左侧,一个站在右侧。这也是每天例行的程序和动作。
同一时刻,第一储蓄所里的工作人员也结束了窗口的工作,只等待着把当天的营业款送到前来取款的运钞车上,这也是每天工作中最后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当日,第一储蓄所值班负责人叫张小丽。他们看见运钞车已经到门口了,就准备往运钞车上送系好了的钱袋子,工作人员王洪海拎着两个钱袋往外走时,张小丽说:“王洪海你等我一会儿,我和你一起拎。”她说话的这个工夫正换鞋呢,王洪海就先拎着钱袋子出去了,张小丽紧随着追上去,两人也就差三四米的距离。当张小丽走到大厅的时候,离门口就差一米的距离,王洪海已经到了运钞车正对着的门口的台阶处。这时,只听到一声巨响,把所有人都震傻了,瞬时弥漫起呛人的白烟,什么都看不清楚了。巨响的同时,还夹杂着周边玻璃不绝于耳粉碎的爆响,还有枪声……
正往运钞车上送当天营业款的工作人员王洪海及随车保安员刘伟被当场炸死,另有五人受伤。
趁着现场的混乱局面,四名凶狂歹徒持猎枪从三个方向扑向运钞车,运钞车司机袁传友刚要下车看个究竟,即被其中的一名歹徒开枪打死。
车上的几个共装有二百二十万元人民币的钱袋子被劫匪悉数掠走!
整个过程也就五六分钟!
案件发生后,辽宁省公安厅、沈阳市公安局快速反应,主要领导带领民警和侦查、技术人员迅速赶到出事地点,立即做前期处置工作:疏散围观群众,封锁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排除险情救火,开展现场调查……
公安部接报后极为重视,立即派包括刑侦专家乌国庆在内的工作组,连夜赶赴沈阳指导协调侦破工作。
乌国庆见过无数的爆炸案现场,在他的眼里,现场的实地勘验(杀人案件包括尸体检验)、访问和分析,是侦破任何一起刑事案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刑警们发现,运钞车车后部钱仓被炸;离运钞车不远处,有一些被炸毁的自行车。其中有一辆自行车的前车把没事,后车架子被炸毁,轮毂被炸断了,自行车车轮的辐条全断裂了,并朝下方凹陷。这说明炸点就在后座这里,炸药应该是放在了自行车的后座架子上,且是定向遥控式爆炸……
沿着自行车碎片被炸裂飞散的朝向,刑警们寻向墙根儿底下,技术员找到大量的爆炸装置残片。
在爆炸中心提取的手表停在17点50分。由此确定了案子发生的准确时间:2003年1月18日17点50分。
勘验爆炸案现场,中心现场固然重要,但离炸点越近的,往往跑得越远。
乌国庆带领刑警们从炸点处开始,一层层向外围扩展勘验,找残留物,测量每一种残留物离炸点有多远。
在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勘验的同时,技术员们还收集了现场的“垃圾”过筛子,寻找各种物品残留物,仔细分析它们的成分:纺织类物品、软包装物品等,应是包炸药的东西;硬质塑料块、爆炸装置铜线、电路板残片、电容残片等,应是爆炸装置残留物;另外还发现在爆炸物里混入了加大杀伤力的铁掌钉,足有两公斤重……
在走访中侦查员们发现了一个特别有意思的细节:有一个女目击者,走着走着就听到爆炸声,她一害怕就本能地躲在了停靠在近旁的一辆面包车后面,她蹲那儿的时候这个车还没有发动,可是,不一会儿就看见几个人蹿上车把车发动了,她下意识地赶快躲闪开……女目击者当时哪里知晓,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用的交通工具就是预先准备好、停放在现场附近的这辆红色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
侦查人员很快就在不远处的居民小区找到了犯罪嫌疑人逃跑后弃置的那辆红色微型面包车。根据目击证人早前提供的信息表明,犯罪嫌疑人作案前也是先将车放在离作案现场不远的小区里。侦查员通过对这辆作案用车进行细致入微的勘验,发现车里和周围均撒上了胡椒粉。此举是为了阻断警犬的嗅觉识别和追踪,说明犯罪嫌疑人有相当高的反侦查能力。车里发现了车主的驾驶证,车主叫张晶阳,同时在驾驶员的座位处发现血迹,副驾驶位置有两枚新鲜烟头,烟是红双喜牌。经DNA检验,两枚烟头系同一个人所留,非车主的。而在驾驶座靠背上提取的血迹经检验系车主张晶阳的。联系他的家人,得知张没有回家也联系不上,据此推断,张晶阳多半被害。
车内还发现了一个带有东塔超市字样的塑料袋,应该是犯罪嫌疑人买胡椒粉所使用的袋子。
现场勘验所得的这些痕迹物证和调查访问所得的犯罪信息虽然非常重要,但不完整、不全面,还必须走群众路线,通过群众的眼睛提取犯罪嫌疑人作案前、作案中、作案后,留在人们头脑中的影像痕迹。
经多位目击者证实,案犯四至五人,男性,都在三四十岁上下,身高均在一米七左右,较瘦,皮肤较黑,都穿黑色棉衣、蒙面,至少有两人持猎枪。
东塔市场收银员反映,1月17日上午10点27分,一个身高一米七左右的男子买走四瓶胡椒粉。該男子头发乱而干燥,脸黑有皱纹,像四十岁的农村人,穿深色单衣。专家根据超市收银员提供的体貌特征画出了犯罪嫌疑人的画像。
在对车主张晶阳妻子的重点调查访问中,其妻反映,张晶阳平时用私家车拉些黑活儿。1月16日回家后跟她说,有人要雇他的车,还给了他定金。他17日一整天都是高高兴兴的,18日上午出车以后就跟家里失去了联系。
在细致勘验现场和深入调查访问的基础上,专案组联想到沈阳市公安机关正在串案侦查的2000年12月29日持枪抢劫杀害个体烟贩李秀华案件和2001年1月10日持枪抢劫运钞车案,其侵害目标、作案手段特点和案件性质均极为相似,专案组决定调出包括上述两起案件在内的同类案件信息资料,组织专家“会诊”。进行比较分析后,果断认定三起抢劫案系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主要依据是:1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侵害目标都是运钞车或有钱的老板;2作案工具相同,均用猎枪;3案前均事先抢劫出租车做交通工具,并将司机杀死。作案后将车抛弃在距现场不远的小区内;4在抛弃的出租车内均撒胡椒粉、辣椒面破坏嗅源;5案件性质相同,都是结伙杀人抢劫;6对两起案件中抛弃在出租车内的烟头分别进行DNA检验,认定是同一个人留下的。
综观2000年以来这几起案件,“12·29”案件与“1·10”、“1·18”案件现场都在沈阳市东部地区,除抢劫对象有所不同外,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衣着打扮、所使用的猎枪型号等方面都有相似之处,且“12·29”、“1·10”两起案件只相隔十二天。
经串并案研究分析判断,专案组更加坚定一致地认为,这个团伙连续几年在同一个城市结伙作案,一定是一个比较紧密的暴力犯罪团伙,而紧密的团伙一般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从2000年到2003年在沈阳市东部地区连续发生的系列犯罪来看,犯罪嫌疑人熟悉沈阳东区,应该是沈阳人或是长期在沈阳居住的外地人。
作为刑侦专家,乌国庆的视线始终没离开过现场以及现场提取的那些物证痕迹。从专业角度不难判断,爆炸装置是用硝铵炸药、电雷管、摩托车电瓶、纺织物和汽车遥控锁自制的软包装遥控炸弹。但这场爆炸还有特殊的地方,就是爆炸物里边有填充物,填充的是金属铁掌钉,集中放在朝向运钞车的一面,定向抛射,杀伤特定目标。
乌国庆分析,从铁掌钉可以看出作案者有农村生活经历,不然他想不到这些东西。
乌国庆仔细查看每一个提取的物证,就说那辆自行车吧,是来存款的人的呢,还是上班的人放在这儿的?乌国庆说这一定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为什么呢?因为爆炸装置是放在自行车后架子上遥控引爆的,其中金属填充物铁掌钉定向抛射。如果还没炸,人家回来把车推走了,不就前功尽弃了吗?还有,他为什么放钉子,不多放点儿炸药?你们想想,如果炸药多了,钱就炸没了!这也说明犯罪嫌疑人心狠手辣,应该有前科劣迹,而且其中有人可能有较深的犯罪史。
经查,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哈尔滨猎具厂生产的12号猎枪弹。根据罪案现场勘查和目击证人所言,综合串并案信息显示,犯罪团伙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会熟练驾驶汽车(把司机杀掉,开着车再跑。虽然现在会开车的人比较多,但在当时这却是个条件,比如农民进城打工,但他不会开车,可以排除);团伙成员中应有沈阳人或是长期在沈阳居住的外地人,这个人对沈阳的东部比较熟。犯罪团伙成员中有人懂得制作遥控爆炸装置,并有接触和获取炸药、雷管的条件。
专案指挥部通过对三起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踪迹进行分析,发现主要集中在沈阳东部地区,遂决定将沈阳市的大东、沈河、东陵、新城子、棋盘山等地列为重点地区,采取公开调查与秘密摸排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地毯式排查,逐步缩小侦查范围。新城子区虎石台镇进入了侦查视线,因为犯罪嫌疑人用的遥控爆炸装置比较复杂,制作这样一个对炸药量、爆炸力、爆炸方向和引爆时间都有严格要求的爆炸装置,案前必须在荒僻地区进行爆炸实验。新城子区有荒山、农田、煤矿和采石场,具备这个条件。
犯罪嫌疑人1月18日上午租车杀人抛尸,下午实施爆炸抢劫犯罪。大白天在城区杀害车主张晶阳的可能性不大,选择偏僻处抛尸,新城子区也具备这种环境。1月18日车主张晶阳最后一次与朋友通电话时称,正前往虎石台方向棋盘山风景区,并问路怎么走。犯罪嫌疑人几次与被害司机张晶阳联系,都是在沈阳北市皇寺广场车站使用公用电话,该站有“326”、“328”两路从虎石台始发或途经虎石台的公共汽车停靠。专案组据此判断,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在虎石台镇有窝点,至少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居住在该地区。
指挥部果断决定,将虎石台地区圈定为重中之重开展工作。
2月1日,农历大年初一,指挥部移师远离市区的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决策指挥。
公安部从新城子、和平、铁西等八个单位抽调七百余名经验丰富的侦查员和骨干民警,利用春节进行了专门培训,让参战的每个公安民警吃透案情,熟知犯罪嫌疑人的刻画条件,准备初六开始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对出入虎石台的主要路口,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看守,严防犯罪嫌疑人转移赃物、作案枪支和被害者张晶阳的尸体。
2月7日,沈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宋副支队长撒出去的网捞上一个重要的信息:虎石台地区月星冷面店业主朴春子的姘夫张显明是黑龙江人,长期租住在沈阳,并不断变换居住地,形迹可疑……
2月8日凌晨1点,警方传讯朴春子。朴春子时年三十八岁,朝鲜族人,在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开冷面店。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的当晚,张显明回到与其同居的朴春子家中藏匿。2月7日,警方找到朴春子的前一天,张显明跟朴春子一同到新城子区尹家乡永丰村亲戚郑某家中。当晚朴春子与张显明喝酒时发生口角后,又回到了自己家中。
警方告诉她张显明与抢劫银行运钞车案有关,向她询问张显明下落,朴春子没有向公安机关交代实情。
警方随后对朴春子的冷面店进行搜查,并没有找到与案件相关的有价值的物证。不过,在朴春子的冷面店旁边的一家川味小吃店后院查获三支作案猎枪、三十余发子弹和一百三十余万元人民币。
专案组在搜查冷面店周边房屋时,另一队侦查人员也悄悄来到了尹家镇永丰村朴春子亲戚家的周围。农村狗多,警察缩小包围圈时,全村的狗恨不得集体都叫了起来!执行任务的警察万分焦急,张显明若真的在那亲戚家,还不把他给惊动了!警方迅速冲进了朴春子的亲戚家,万幸的是,张显明不但没有跑,还睡着呢,踢都踢不起来。原来是头天晚上喝酒喝多了。
2月8日凌晨2点50分,警方在新城子区尹家镇永丰村将重大嫌疑人张显明抓获,并立即采血验DNA。
DNA检验结果认定:“1·18”、“1·10”案现场的烟头是张显明所留。
2月8日中午,在铁的事实面前,张显明的心理防线被彻底摧毁,陆续交代了伙同张显光、张显辉、李彦波实施“1·18”、“1·10”持枪抢劫运钞车案,伙同张显光、张显辉实施“12·29”持枪抢劫杀人案,以及在哈尔滨等地实施的三起持枪、持械抢劫杀人案件。根据张显明的指认,专案组民警在虎石台镇一芦苇塘内找到了被害司机张晶阳的尸体。令侦查员们抱憾不已的是,当侦查员赶到张显光的姘妇家里时,张显光刚离开不到一个小时……
警方在张显光姘妇家起获八十余万元赃款。令侦查员们意想不到的是,起获的地方竟是门前的狗窝旁边。狗窝的旁边有个缸,缸里有个皮箱,箱子里有一个包,包里有八十万。
此前,老三张显辉奉老大张显光之命去买枪的过程中,被黑龙江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安部和辽宁省公安厅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张显辉被押回沈阳,对自己参加抢劫、爆炸、杀人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又连续作战,抓捕小组星夜千里赶至哈尔滨木兰县乡村,于2月9日22时在一所民房内将正躺在炕上熟睡的李彦彬抓获,随后又在另一处民房内将李彦波抓获。从“1·18”案案发,警方经过二十一个昼夜的全力追捕,除张显光外,涉嫌“1·18”特大持枪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的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李彦斌等四名嫌疑人悉数落网。
讯问查明,这是一个以亲戚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严重暴力犯罪团伙。团伙中张显光、张显明、张显辉系亲兄弟,李彦波、李彦彬系堂兄弟,与张显光等三人是姑舅老表关系。如此,成员相对固定,团伙结构稳定,成员之间相互信任,隱蔽性强;犯罪时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案前订立攻守同盟,案后顽固抗拒,主要是血缘关系起着凝聚作用。
2003年4月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判决,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被告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李彦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李彦斌等四名案犯已在案发当年伏法,但主犯张显光始终在逃。张显光一日不归案,“1·18”案就不算圆满结案。这也是压在每一个亲历“1·18”专案的侦查员心头的一份挥之不去的沉重。
2006年8月7日,齐齐哈尔建华公安分局黎明派出所民警孙亚强、杨泽忠在开展基础工作过程中,从本辖区一位群众那里了解到,一个居住在建华区、名字叫“吉春林”的外来人员曾经酒后放言干过一起爆炸抢劫运钞车案。建华公安分局领导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布置民警到“吉春林”暂住处蹲守,并调集全国各地爆炸抢劫运钞车案件及在逃人员资料进行分析。8月8日下午17点30分,那个自称“吉春林”的外来人员回到住处,在周围守候的公安人员立即将其抓获,并从其住处搜出了电雷管二十枚、尖刀一把。
此“吉春林”正是2003年沈阳“1·18”特大持枪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主犯张显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显光的犯罪行为导致多人伤亡,抢劫的财物数额巨大,手段十分恶劣,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极坏,张显光作为犯罪团伙的主犯,应该从重处罚。法院因此宣判,张显光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没收个人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
2006年12月1日上午10时09分,枪声过后,张显光四十二岁的罪恶生命被终结。
现在的人,不一定知道或记得当年那些震惊全国甚至是震惊世界的大案要案,随着世事的变迁,它们渐渐沉淀为历史。乌国庆借着自己独有的智慧在历史中穿行,为共和国刑侦事业留下了一份宝贵的档案。
多年来,他把自己积累总结的丰富侦查破案经验传授给各级侦查员、技术员和指挥员,仅2001至2002年,乌国庆为各类公安人员讲课47次,其中侦破爆炸案件培训班33期,培训了4500名一线的侦查和技术骨干,大大加强了各地侦破爆炸案件的专业力量,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他参与编写了《刑事侦查学》、《爆炸犯罪对策学》等统编教材。
1999年退休后,这位共和国刑侦专家被公安部领导评价为“不可多得的人才”,又被返聘回单位。他每天骑自行车上班,出差往返机场都是自己坐机场大巴。他清正廉洁,两袖清风,就算是土特产也拒绝接受。因为他说:“作为刑侦专家,要带着一颗感恩的心和一份质朴的感情去破案;作为人民警察,人民的利益就是人生的责任,人民的平安就是生命的意义。”
我曾经数次采访过乌国庆,他的眼眸沉静深邃,大多时候,乌国庆用眼睛打量的这个世界,跟众多的人看到的世界是不一样的。世界是一张藏在暗盒里的胶片,或黑白或彩色,有人按下快门,世界的某个瞬间就被固定并保留下来,而更多的时候,世界在不被固定、不被保留中逝去。乌国庆所做的,就是在这个不断流逝的世界中寻找,从未停歇。
(文中部分涉案人员为化名,照片由作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