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授『背』夫债
2019-04-30高伊
□高伊 琛 李 霁
丁玲华人生的前半段几句话就说得清楚,她是江西赣州人,从小就是“别人家的孩子”,大学毕业后在广东和江西共做8年记者,辞职读研后于广州高校任教至今,是所在系最早评上副教授的老师之一。
但人到中年,她遭遇了复杂的法律困局,背负652万元巨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生活和精神都陷入泥沼。
2018年1月自国外访学归来,她所有银行卡被冻结,搬入离学校不远的城中村岑村,居住在月租400元的农民楼单间。
这一切是因为“24条”。
“24条”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丈夫背着我签字欠债,判决时不需要其他证据,只要他写了借条,只要时间是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华南农业大学艺术学院传播系副教授丁玲华这样解读施加在她身上的法条。
只有两种情况例外——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事实上,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作出“新解释”,2月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再审纠错此类案件。一年多过去,却仍有不少“24条”遗留案件未能得到纠正。问题为何难解?
巨 债
丁玲华破碎的记忆交织在一起:陌生电话催她还钱;带着女儿被债主堵在街头;收到第一个案子的法院传票。她记不清楚这些场景的发生时间,只记得第一时间询问丈夫何川究竟发生了什么。
丈夫告诉她,“这个你不用管”。
彼时的丁玲华与何川处于分居状态,她在广州教书,丈夫在赣州做生意。对于这一点,丁玲华曾强烈反对。何的父母均为科级干部,丁父是科级干部,母亲是国企下岗员工,在珠三角私立学校做生活老师。双方均家境殷实,工作稳定,丈夫没必要出门“冒险”。
但何川还是“赌咒发誓就走了”。那是2007年,他们的女儿八岁。
2013年底,何川的债务陆续爆发,六个案件累计欠债金额为652万元。(2016)赣072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提到,“所有借款均是由何川背着妻子丁玲华借来的,均用于拆东墙补西墙以及支付高额利息,为之前的所谓理财投资、资金运作买单”。
丁玲华提出两条“出路”,一是何川独自处理好债务问题,保持家庭完整,二是两人签字离婚。何川选择躲避,仅在每年农历除夕到正月初五期间回家。两人关系僵持,但不至水火不容。
成长自传统的客家家庭,丁玲华从小被教导要贤惠能干,通过付出得到爱与认可。这种心理状态让她一度陷入纠结与自责,她想不明白,自己这样认真对待家庭、生活与工作,为什么会有如此遭遇。
但在外人面前,身材瘦小的她是女强人,讲课嗓门高,性格强势,棱角分明。少有人知道她遭遇了“24条”问题。
她所在的传媒系,仅系主任李俊良大概知道真实情况。他告诉记者,丁玲华属于传媒系的创系老师,最多时一年教着五门不同课程,每学年完成500至900学时教学任务,是系里的教学骨干。她还陆续兼任了广州电视台新闻部顾问、广州电台节目听评专家和专卖印花T恤的五钻淘宝店主。
(2013)章民四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12月26日,何川当庭表示,“被告丁玲华对借款不知情,她是在起诉后才知道借款一事”。
他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而原告也没有对丁玲华有举债合意、受益或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进行举证。法官最后判丁玲华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理由是“此借款系何川投资经营需要所借,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被告何川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这是何川唯一一次到庭应诉,丁玲华因精神状态问题没有出庭。在(2014)于民二初字第877号、(2015)于民二初字1210号、(2015)章民三初字第356号、(2016)赣0724民初572号案件中,均是上犹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赖作森作为丁玲华的委托代理人出庭。
赖作森在此后每次出庭时都提出,丁玲华收入稳定,无需借款;对借款不知情,不予认可;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关系名存实亡,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需要。
但她所准备的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均没有得到采信。丁玲华无法举证自己未曾受益。六个案件均以“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丁玲华与何川共同偿还。
“举证责任在我,我要证明我没用这个钱。这就是最荒唐的地方。”丁玲华认为,应由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者举证。
在何川消失躲债的同时,她的一张工资卡于2016年7月被于都县法院冻结,2017年底全部银行卡被冻结,背上了652万本金债务,两分月息。“也就是说,这六个案子排着队执行我的话,我一辈子也还不起。”
急迫感,将丁玲华变成了半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专家。
工商登记显示,何川名下共有两家公司,一家为成立于2009年5月23日的上犹县绿雅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农产品开发、蔬菜种植与销售。一家为2012年9月13日与丁玲华共同成立的江西锘源农林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5)章民三初字第356号案件原告指出,月利率2.5%的36万元借款是用于后一公司的,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
代理人赖作森当庭辩驳,“2013年6月,被告何川经营的农林开发公司几乎进入瘫痪状态,后来也没有恢复生产,被告丁玲华不知其有否经营其他生意。”
但是她无法证明,在此之前她自己都不知道有这样一家公司存在,也并未从中受益。按照她的说法,自己事后向何川询问得知,丈夫将她的名字加了进去,是因为“他一个人不能开两个独资公司,必须是要有股东”。截至发稿时间为止,何川一直未作出回复。
丁玲华一度抑郁成疾。周围无人时,她常莫名其妙哭个不停,坐着也出虚汗,长期失眠,不想见人。在这种状态下,她记忆力急剧下降,工作能力减退,对债务和案件持逃避心理,“一看到这些我就想去跳楼,因为没有任何办法可以推翻”。
她的状态也影响了青春期的女儿。那时女儿情绪多变,不爱说话,在QQ的好友印象上给她留言“工作狂”,抱怨她不会理财,家里无房无车,只能租住旧屋。
不同解读
围绕“24条”所产生的争议,一度因“小马奔腾李明遗孀金燕负债”引发各方关注,变数于一年前出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新解释”)。根据规定,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新解释”相抵触的,以“新解释”为准。
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家事法官王礼仁指出,“新解释”的最大亮点是彻底废止了以婚姻关系或财产共有关系推定规则和举证责任,对于夫妻一方负债的认定标准回归了婚姻法第41条。不论是日常家事借贷还是重大借贷,都必须以用于家庭需要为共同债务标准,并由举债人或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现任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认为,“新解释”实际上是对“24条”的颠覆性修正,尽管没有在文字上直接表述,但从内容上看已是彻底否定了“24条”。
普遍观点认为,“24条”的意图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夫妻以假借离婚的名义逃避债务。
但在马贤兴看来,“24条”保护债权是一个伪命题。“债权债务本是依据合同产生的,怎能抛开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搞强制推定来让没有参与债的订立的人来承担偿债责任呢?”债权人应在借钱时尽到风险注意义务,而非让举债人的不知情、未签字、未享受利益的配偶事后承担责任。
“新解释”实施第21天,最高人民法院又下达了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这距丁玲华访学归来不过月余。靠着在全国竞争中获得的国家留基委资助奖金,她得以在国外生活,回国后却发现国内银行卡一分钱都取不出来。
就在同一时期,丁玲华提起离婚诉讼。访学经历打破了旧日桎梏,她跳出原有的观念,在文化心理学方面书籍帮助下剖析自己的心理,从精神泥沼中挣扎上岸。她决定拿起法律赋予她的“武器”。
微光亮起。丁玲华依据“新解释”和上述通知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六个案件的再审申请被陆续驳回,理由不一。
“最高院的解释我们也看了,它没有讲以前所有判夫妻共同还债的都要改过来。”首先作出裁定的于都县人民法院审判长邱文红对记者表示,“这一解释没有追溯力。之后的案件要以该解释来执行,要起诉的人来举证”。
他指出,此前的“24条”不够细化,没有解释夫妻债务认定问题,而“新解释”清楚说明“要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
“‘24条’说得很清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欠债一般是夫妻共同偿还,除非有证据证实这个债适用于赌博或其他挥霍。后来最高发的新解释明确,要起诉的人来举证。法律上的事情要相互衔接。”邱文红说。
2018年5月25日,于都县人民法院以“《通知》并未明确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可溯及适用于已审结的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申请人提出本案认定事实错误,无相应的证据佐证”“申请人未在申请再审的期限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三条理由驳回了她的(2015)于民二初字第1210号案件再审申请。
2018年 6月 8日,(2016)赣0724民初572号及(2017)赣0724民初436号案件再审申请被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驳回,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何川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丁玲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018年9月26日,(2015)章民三初字第356号及(2013)章民四初字第1975号案件再审申请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驳回,丁玲华“在申请再审期间未举证证明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实有错误”,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出于“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目的而诞生的“新解释”,在实际执行层面未如丁玲华所想那般顺利。
据马贤兴介绍,“新解释”施行一年来,全国一些法院对一批原来依据“24条”裁判的案件予以了纠正,湖南省三级法院,特别是长沙中院再审处理此类案件值得称道。但全国部分法院仍持回避、拖延、推诿态度,致使部分案件得不到再审纠正。
2018年11月,丁玲华所在的“24条”相关人士微信群对386名“被负债者”的现状进行调查发现,在再审申请的570起案件中,80.7%不被受理或直接驳回,8.8%仍在审查中,再审的约10.5%,改判的只有3起,仅占0.5%。目前各级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不一,大多认为“24条没错”或“法不溯及既往”。
新旧解释并存,一年多过去了,遗留问题难解。
“被负债者”
为什么在很多地方该类案件都得不到再审?
马贤兴认为,除了目前法院案件太多这个客观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部分法官的理念认知存在偏差,即认为再审纠错和不再执行,会影响债权保护,损害债权人利益。
“这里必须明确,法律保护债权是有限度的,只能保护合法和规范的债权。”马贤兴说,“搞强制推定去保护债权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损害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在他看来,“新解释”把“24条”强制推定认定为共同债务回归到“谁立据谁偿债”改判为立据人个人债务,本身就是保护债权,是回归其本义。
他还在“新解释”颁布一周年时撰文表示,部分法院不必担忧再审此类案件可能引起连锁反应。一方面,最高法院在2018年2月7日及9月28日下发的两个“通知”,表明最高法院持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贯彻执行最高法院有关通知精神是应尽之责。另一方面,设身处地为“被负债”当事人考虑,再审改正此类案件是司法为民、司法公正、司法良知的应有之义。
不知情、未签字、无合意、未受益是24条受害者的基本案情特征。
在与其他遭遇相似的“难友”会合前,丁玲华以为自己是茫茫大海中的孤舟,独自承担巨额债务重压,且无人倾诉。
她不只是一个人。
丁玲华后来看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2017年发表的论文《〈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基于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叶名怡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4979份民事判决书,发现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判决占比88.73%,仅有10.02%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被负债者”聚集在不同的微信或QQ群里抱团取暖。其中一个QQ群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86.7%拥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
河南焦作公安局民警李红贤的丈夫多次向当地中级法院工作人员借钱六百五十余万元,钱款均被丈夫与其情人所挥霍。她的工资被冻结,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唯一住房即将被执行。
浙江温州某县政府部门负责人林正义(化名)的妻子好赌,作为政府公职人员,经常借高利贷打麻将、玩牌九、参与网络赌球,其债权人为职业放贷人,5个月内累计向其借出226.7万元。他的唯一住房已被拍卖,从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的房租和工资被冻结,与女儿住在离县城十几公里的父母农村老家。
……
根据一份记录着某QQ群成员资料的表格,笔者统计24个省市共计409人1083个案件信息发现,在“被负债人”中,上了失信名单的共182人,被冻结银行卡或工资的有132人,房屋被执行的有117人。
他们均表达了同样的困惑:为什么结婚证能够变成自己的卖身契?
王礼仁多次指出,机械套用“24条”判案看似“高效”,实则会产生申诉多、检察院抗诉多、再审改判多的“三多现象”。
“要坚决再审此类案件,坚决纠错,再不能找理由推诿了。”马贤兴也承认实际中存在难度,“我当过10年基层法院院长,这类案件都是我亲自接待当事人,亲自调阅案卷,而且必须态度坚决,说服办案法官,才能纠过来。”
他认为,各级法院应不折不扣地执行新解释和有关通知精神,各级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和提起抗诉,民法典应就夫妻债务问题予以明确,特别是要明确“共债共签”这个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予以监督和跟踪。各级法院应作为专项工作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
王礼仁则强调,防止虚假债务和违法债务的正确方法是建立科学的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采访中,丁玲华常引用法律条文及学者观点,“刀子割肉”般的急迫,将她变成了半个“24条”专家。
她反复想起访学时上过的一堂写作课。
老师布置的作文题目是,如果一条法律对你不公正,你会怎么办?
她记得自己回答要跟法官沟通,请求上级法院作出公正裁决。其他同学的答案则是,要让更多人知道这条法律,一起来修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