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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课教学巧用法律知识提高政治课教学的实效性

2019-04-29王兆娜

散文百家·下旬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小云政治课法律

王兆娜

思想政治课教学需要不断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活力,没有创新就没有进步。近年来,笔者比照我国法律的一些规定,将法“变通”后用于政治课教学,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实践证明,这些做法有利于加强师生间的沟通与合作,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培养学生的能力、规范学生的行为、提高教育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留给改错机会,对犯错学生的处罚“缓期一年执行”

中学生自制力差,课堂上出现些打瞌睡、看小说、做小动作等违纪现象是常有的事儿。对犯错学生不能不批评教育,但教育方式不同,所收到的效果也不相同。记得在一堂政治课上,我发现一名学生在偷看小说。这名学生叫杨小云,是班里有名的“差生”,不仅学习成绩差,还不遵守纪律,经常迟到、旷课,课堂上也不注意听讲,小动作多。我要叫家长,小云不愿意。我就说“这样吧,我国刑罚有一种执行方法叫‘缓期执行,今天我套用这种方法,对你也来一次‘缓期一年执行,你说咋样?”话音刚落,小云便抬起头,双眼放出亮光。我又强调说:“在这一年中,你表现好了,咱们既往不咎;如果表现不好,老账新账一起算。你说行不行?”小云立即回答说:“行,中。”后来,小云果然信守诺言,课堂上再没违过纪。几个月后的期终考试,小云的政治成绩有了明显进步。

二、面对双双“不满”的眼睛,提醒学生注意“诉讼期限”

贪玩是孩子的天性,如果不是逼得紧,他们对老师布置的任务往往一拖再拖。就说评讲试卷吧,你不厌其烦地把正确答案讲了又讲,可让他们做份“百分卷”,他们常常要拖上几天。直到你板着脸亲自到教室督导后,他们才懒洋洋地将纠正好的试卷交上,仓促间还不排除有学生“克隆”了别人的答案。面对这种状况,教师必须想办法改变。记得去年年底考试,评卷的时候我说,同学们对老师的评卷工作有意见,那就把老师改错的地方写下来,把你认为该得分而没得分的地方写下来,形成书面材料,上交给老师。如果理由充足,老师保证给你们订正。”看到学生的兴致高了起来,我又将了他们一军:“大家知道,我国法律讲究诉讼时效,比如一般民事诉讼期限为2年,特殊民事诉讼的诉讼期限为1年。今天咱们也要讲究个‘诉讼期限,你们说,咱们的‘诉讼期限为——”我故意拉长声音让学生回答,结果,有的学生答“3天”,有的学生答“1天”。我说:“都不行,是45分钟。”这下可把学生急坏了,只见他们个个眉头紧蹙,那专注劲就别提啦。下课后,我把他们的“诉讼状”收走,并一一予以评判……这节课的效果特别好。既给学生“申诉”的权利,使学生克服了浮躁心理,能耐下心来认真分析试卷,又使学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学习效率明显提高。虽然对多数学生的“上诉”我都维持了“原判”,但通过书面点拨,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老师的指导,分析问题的能力随之大大提高。

三、思维受阻,允许学生求助于“法律顾问”

课堂提问是学生思维的向导和路标,也是教师传授知识、信息反馈的重要渠道。良好的课堂提问,可使课堂教学机制正常运转,从而产生优质高效。然而,课堂提问有时也会带来负面效应,不利于创设良好的教学气氛。据笔者观察,当老师提问时,许多学生特别是中等以下的學生,由于担心老师所提的问题自己回答不出来,因此总怕被老师提问,导致整节课都处在“高度紧张”的状态中,这势必影响他们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他们拓展思维和理解知识。针对这一现象,我在教学中改变了以往“一问一答”的提问方式,允许思维受阻的学生向周围的学生求助。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效果不错。比如,我在教初二法律常识课时,就把班里十几名学法积极分子命名为“法律顾问”,当学生有什么疑问时,可随时找他们咨询;当哪位同学回答不了老师的提问时,也可以求助于他们。这一招儿真灵,不少学生为了能当上“法律顾问”,刻苦钻研课本,甚至课外还找一些法律书籍翻阅。而基础较差的学生,因为有台阶可下,也不再害怕提问,从而以良好的心态参与到教学中。即使在回答问题时,也不再为“答”而顾虑重重,往往能缓解应答的紧张心理,大胆地发表自己的见解。

四、书写“答辩状”,培养学生发散思维的能力

我国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是:原告起诉,法院受理,被告答辩。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决定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由被告进行答辩。在讲授这一内容时,我发现许多学生对答辩状很感兴趣,因为答辩状要对起诉状中的一些与事实不符或缺乏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反驳,只有“驳”得淋漓尽致,才有可能打赢官司。从中我得到启示,何不将此用到教学中呢?于是在以后的教学中,我有意摆出一种或几种错误观点,让学生写“答辩状”。“答辩状”既要指出错误观点错在何处,还要拿出充足的理论和事实依据对错误观点进行批驳,以培养学生多角度、全方位发散思维的能力。“答辩状”不同于一般的辨析题,它除了对观点进行辨别分析外,强调的是以某个问题为中心,沿着不同方向,注意各个角度,进行辐射性的思维。

五、“弱势群体”受到师生的特殊保护

在我国,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对象有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为此,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专门法律,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讲完初二政治这一内容后,我有意启发学生:我国法律保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我们中间,是不是也有一些同学需要大家予以特殊关注呢?学生们对我的话很感兴趣,马上议论开了。经过激烈争论,他们一致认为下列四类学生需要特殊关注:①残疾学生;②家庭特别贫困的学生;③父母离异的学生;④学习、纪律“双差”的学生。这些学生与同龄人相比,在生理、心理、学习、生活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这些活动的开展,使学生在活动中对我国法律保护特殊群体的规定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学法、守法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不仅如此,活动的开展还使学生的心灵得到了净化,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大大提高。

当然,还有不少法在“变通”后可用于政治课教学,这里就不一一例举了。总之,只要我们善于发现,乐于探索,敢于创新,就一定能找到符合教学实际的灵活的教学方法,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创设良好的教学气氛,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增强政治课教学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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