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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路上《民主与法制》伴我左右

2019-04-29史克勤

民主与法制 2019年14期
关键词:综合楼阳泉市油烟

史克勤

《民主与法制》久负盛名,但我真正较系统地阅读该期刊,是近一两年的事情。

我在基层单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单位为两位主要领导和法制科分别订了《民主与法制》周刊,我偶然看过几期后,如获至宝,爱不释手。潜移默化中,学到许多法律知识,调解工作能力不断提升,可谓受益匪浅。通过《民主与法制》对法律、案例的解读,我有幸顺利解决了我市的“饭店扰民”老大难问题。

参加征文获奖

2018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当时《民主与法制》连续刊发了大量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文章。“枫桥经验”的精髓是“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而人民调解工作正是处于“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人民调解员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而,对于期刊上发表的有关“枫桥经验”的文章,我每期必看,并勾画重点,做好笔记。

《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23期有篇文章的题目是《人人皆警:“亲民尚和图”绘就“枫桥经验”城市版》,作者巧妙地借用历史名画“清明上河图”的谐音作题目,画龙点睛,令人耳目一新,拍案叫绝。

恰逢其时,我所在的山西省阳泉市委政法委组织举办新时代“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主题征文活动,并在当地党报上刊登了《征文启事》。这样,我从《民主与法制》上积累的资料也就派上了用场。

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以《学习运用发展“枫桥经验” 绘就阳泉交调“亲民尚和图”》为题,撰写了一篇征文。可喜的是,我的文章作为开栏第一篇“征文”刊发了;遗憾的是,从文章标题到体裁、篇幅,编辑都作了较大改动,见报时跟我的原作已经相去甚远,难免黯然失色。尽管如此,我的文章依然获得了征文比赛的三等奖,并受到较隆重的表彰奖励。

“民告官”获胜

经常阅读《民主与法制》,无形中增强了自己对法治建设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关注度与敏感性。在其影响下,还打赢了“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官司。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现状是,这项禁止性规定,至今在我国大部分地方都未得到落实。不仅工商部门至今仍然在继续为违反以上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餐饮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特别是食药监部门,作为唯一的餐饮服务业行政审批机关,还在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违法办理行政许可。

我担任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副主任),住在一幢典型的“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里,二层以上全为居民住宅,楼下一层有两家饭店。其产生的油烟、异味、废气特别是噪声以及下水道堵塞、蟑螂蚊蝇肆虐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楼上居民的正常生活。加之其加剧了空气质量的下降,居民们不堪其扰,推举我作为代表,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反映,要求行政许可部门不要为“扰民饭店”办理工商登记和行政许可。

针对以上情况,小区业主委员会及楼上居民多次经过社区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坚决反对在本商住综合楼内开饭店。在涉事饭店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楼上居民作为利害关系人,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组织听证,遭拒。随后,包括我在内的5户居民向阳泉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依然没有结果。

2016年9月,5户居民又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立案庭工作人员曲解诉讼法,不同意共同诉讼,后改为由我一人代表大家做原告。一审法官置行政诉讼法于不顾,移花接木,错误适用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制造“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伪命题,驳回起诉。原告上诉,陷入“被超期”陷阱,连上诉权利也被剥夺,只好申请再审。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8日给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司法建议书》,针对被告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三点司法建议。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也就此事检察监督,于2018年5月21日向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但被告单位阳奉阴违,不予落实。

2018年5月下旬,笔者致信阳泉市市长雷健坤,题为《建议将饭店污染列入治污范畴》,建议制定《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阳泉市市场主体禁设区域清单》。雷市长高度重视,认为该建议“很有建设性”,当即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办理。

7月下旬,《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完成,该《条例》最大亮点是,长期以来广受社会诟病的商住综合楼底商开饭店被有条件禁止: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等项目。出乎意料的是,2018年9月29日《阳泉日报》公布《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法》(草案),再次征求意见,竟然删除、修改了以上内容。

笔者再次致信阳泉市市长、人大法制委、人大领导及省人大法制委。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2019年1月1日施行的《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恢复了“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等项目”的内容。

同时,2018年9月3日,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强化措施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牵头部门为食药部门(食品经营许可)、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责任单位是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至此,食药监部门(改革后划归市场监管局)才停止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许可。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得到落实,与行政职能部门多年博弈,奔走呼号,几经反复,最终力促该条款写入《阳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名非法律专业人士,这么多年参加诉讼,能够始终立于不败之地,苦辣酸甜不言而喻。

回顾其历程,艰难曲折,困难重重。每一步的胜利,都得益于法律的支撑,当然,这与孜孜不倦学习《民主与法制》,不断丰富自身法律知识也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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