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63人特大诈骗案疑云待解
2019-04-29祁彪
本社记者 祁彪
2019年3月28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为发布了自开通微信以来的第二条朋友圈,也是与工作有关的第一条朋友圈。
他在朋友圈中写道:刚参加完在安徽芜湖中院开庭审理的中金公司63人(其中女性57名)被控诈骗案的庭审。连续七天的庭审,80余名辩护律师通过努力,把公诉人炮制的证据链打得支离破碎。最后,公诉人怒了,在发表第二轮公诉意见时,居然以“鉴于被告人将辩护权交由律师行使,因此撤销对其坦白的认定”,进而对十多名被告人加重了量刑建议。辩护人也怒了,最后共同委托徐平律师统一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
2019年3月29日,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名为《“北京中金收藏”特大诈骗案一审开庭》的文章:3月18日至24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备受社会关注的谢留卿等60(起诉书指控为63人,记者注)名被告人特大诈骗案。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调查。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被害人诉讼代表人出示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也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就本案的事实、适用法律问题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因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法庭将择期宣判。
在此期间,这起涉案人数众多、涉及领域特殊(工艺品收藏领域)的特大诈骗案,引发了媒体和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艺术品收藏界的广泛关注。而随着案件的公开审理,相关事实和证据全部公之于众,却并未使得案件走向变得清晰,反而有越来越多的疑云等待破解。
艺术品销售企业涉嫌诈骗
工商登记显示,北京中金鼎盛国际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日,是一家自然人独资企业,曾用名为北京中金国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社卿,董事长为谢留卿,其经营范围为:销售工艺品、收藏品、金银制品、珠宝首饰、文具用品、办公用品、日用品;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
据了解,谢社卿还于2016年11月23日注册成立了北京中金鼎盛国际艺术品收藏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中金河南分公司”)。而中金公司和中金河南分公司的实际拥有人均为谢留卿。
综合多名艺术品销售领域专业人士、艺术行业从业者以及武汉大学多名法学家出具的《专家咨询法律意见书》等消息,谢留卿自2008年开始涉足艺术品销售行业至今,是这个行业较早的进入者。除上述两家公司外,谢留卿还实际控制河南中金典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专门从事艺术品销售,其控制的中金系企业稳居业内前三的地位。
中金公司及中金河南分公司主要代理故宫博物院、中国工美、北京工美等大型机构和一些艺术家、瓷器家、画家,如张介宇、李砚祖、孙菊生等并销售其作品。其交易流程是:由谢留卿负责联系厂家进货,中金公司以指导价的3至4折进货,由中金公司总经理刘艳芳组织客服部门对产品进行销售,其销售产品属于市场上流通产品,销售价格均为市场统一价。
公开报道显示,2017年7月,安徽省繁昌县的男子陈某因为资金紧张,电话联系中金公司客服电话,称其之前购买的价值60多万元的艺术品和收藏品不想要了,需要退货。经过双方协商,中金公司同意退货,由中金公司先退给陈某10万元现金,陈某在收到款项之后,通过邮局将之前购买的产品邮寄回中金公司。
“然而,在货款打到陈某的账户之后,他却没有把产品邮寄给我们。此后经过了解,原来陈某以我们诈骗为由,向繁昌警方报案了。繁昌警方正式立案后,于2017年7月28日,将我们公司100多名员工抓捕至当地公安局。客户购买商品后后悔要求退款的情况之前我们遇到过不少,公司也有完整的退款流程和制度,每次遭遇此类纠纷我们会按照流程予以退款。然而这一次却让我们搞不懂,为何一个普通的退款纠纷会演变成涉嫌诈骗犯罪,并且之后的走向越来越让人看不懂。”谢留卿的女儿表示。
2018年1月31日,繁昌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将包括谢留卿、刘艳芳在内共计63名中金公司员工移送至繁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此期间,繁昌县检察院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2018年8月14日,繁昌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将谢留卿等63名被告人起诉至繁昌县法院。
涉案产品真伪、价格成关键争议点
2019年3月18日至24日,因该案涉及人数众多,繁昌县法院在芜湖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持续7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涉案产品的真伪、价格这一关乎诈骗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进行了激烈交锋,而这也是引发外界尤其是媒体和艺术品销售行业关注的关键点。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在谢留卿组织、领导下,中金公司各部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相互配合,以“北京中金收藏”的名义对外销售虚假产品。
而据了解,在此前的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都认定中金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为虚假产品。侦查机关在取证阶段,通过公司的销售记录和客户资料,以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形式,多次出现客户购买的产品“是假的”,如果要挽回损失,“请配合警方工作”等字眼。
庭审中,公诉机关为了证明上述问题,向法庭出示了关键证据——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和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繁价认定[2018]4号、繁价认定[2018]27号”《关于对字画、瓷器、玉器、景泰蓝等工艺品现实价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下称《鉴定书》),分别对涉案的242件工艺品和177件工艺品进行了价格鉴定。
这两份《鉴定书》显示,由故宫博物院出品,市场销售价格13.8万元的“故宫乾隆三宝”被鉴定为3300元;由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一带一路”经济文化交流委员会审批发行的“‘一带一路’四海同心”景泰蓝市场销售价格2.98万元被鉴定为1400元;由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联合批准、授权发行的“2016里约奥运会玉玺白玉版”,市场销售价格12.8万元被鉴定为600元;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悬挂的《胡杨礼赞》作者张介宇创作的同类型作品三平尺《胡杨礼赞》鉴定价格1200元,市场销售价格显示为7.5万元;十平尺《胡杨礼赞》鉴定价格1500元,市场销售价格显示35万元。
围绕上述证据,辩方表示,两份《鉴定书》的价格认定人员完全没有对涉案藏品真实勘验,没有价格认证人员签字确认的《实物查(勘)验记录》。比如截至2018年1月29日,除报案人陈某购买的藏品于2017年7月25日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之外,其余所有被害人的藏品均登记保存在自己家中,都不处于第一次价格认定的6个勘验地点。因此,价格认定人员就不可能“会同办案机关和专家组成员”在《鉴定书》记载的六个地点对涉案物品进行“实物查(勘)验”,《鉴定书》在实物查(勘)验这个问题上完全是虚假记录。此外,《鉴定书》本身也没有价格认证人员签字,依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辩方还表示,第一份《鉴定书》中所涉及的242件藏品,既未表明藏品是来自哪一个被害人,也未表明是中金公司哪一个客服卖给被害人的。而第二份《鉴定书》认定的177件藏品中,有84件藏品附有中金公司的收藏票,另有93件藏品没有中金公司的收藏票、转账凭证,即超过半数的进行价格认定藏品不能证明属于中金公司销售给被害人;这其中从被害人刘某处扣押的8件藏品甚至附了其他公司的收藏票,这证明是刘某从其他公司购买的藏品,却算作是中金公司销售给刘某的,严重违背事实。
此外,两份《鉴定书》中均提及采用专家咨询法进行价格认定,其所咨询的专家是杭州市价格鉴证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八人专家组。
辩方表示,这八名专家中有一人在第5类钱币、宝石类专家名单中,四人在第13类奢侈品鉴定中心专家名单中,但还有三人不在任何一类专家名单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杭州市价格鉴证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等八名所谓的“鉴定专家”完全不具备字画、瓷器、玉器、景泰蓝类的专家资质和从业背景,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根本不能作为任何定案依据。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3刑初111号”生效判决对于杭州市价格鉴证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曾出具的类似鉴定给出了明确认定:出具鉴定的专家属于奢饰品鉴定类专家,不是书画类鉴定专家,因此对于奢侈品鉴定中心及3位专家证人是否具有字画类价格鉴定资质存疑,并且由于这些专家都拒绝出庭作证。因此,法庭对涉案字画的《价格鉴定(评估)勘验调查专家意见》不予采信,进而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涉及该案字画的价格认定不予采信。
据了解,庭审期间,为了证明涉案产品的真实性及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宝级景泰蓝大师米振雄等10名著名艺术从业者,专程前往芜湖中院以专家证人身份申请出庭证明涉案产品的真实性和市场价值,但未获法庭批准。
诈骗罪名是否成立尚待法院判决
除了围绕上述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交锋,双方还围绕被告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虚构事实、是否隐瞒真相等问题展开了论辩。
公诉机关指控,中金公司在谢留卿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人员稳定的犯罪集团,并在犯罪集团内部先后设立人事部、策划部、接线部、客服部、核单部、市场部、质检部、网络部等部门。在谢留卿领导下,犯罪集团内部分工负责。被告人刘艳芳作为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人事部负责招聘员工、培训、“话术”考试等;策划部负责对产品虚假宣传、设计“话术”、制作宣传画册折页、维护公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接线部负责接听公司在电视、网络投放广告的咨询电话,并登记客户信息反馈给客服部进行开发等;客服部负责利用策划部设计的“话术”虚构公司名义、产品价值、升值空间,并以冒充拍卖行、冒充同行、抢名额、承诺回购等欺骗手段向客户推销产品;核单部负责对已经下单准备购买的客户核实订单、回访客户等;市场部在北京等地设九个配送点,负责配送产品,在配送过程中,也直接向客户推销产品;质检部负责监督检 査 客服通话任务分流客户信息、对客户的开发和维护进行统计等;网络部负责公司销售系统维护等。
自2013年以来,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大肆骗取全国各地42名被害人钱款,涉案金额共计1789万余元。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庭前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电子证据(微信)等证据。
而辩方则表示,庭审调查可以发现,公诉人当庭指出产品虚假,特指大师虚假,主要是大师头衔不存在,如“中国人民大学徐悲鸿艺术学院”在民政部未备案、不存在;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在民政部未备案、不存在,其指控逻辑违背现实情况。此外,针对虚假宣传,涉案绝大部分营销方案都是从厂家提供的产品介绍中剪切粘贴相关内容,不存在自行编造虚假内容。公诉机关把《江山多娇》这部作品认定为欺诈性宣传的典型代表反复提及,但把《江山多娇》的营销方案与厂家宣传仔细比对可以发现,营销方案中的每一处重要卖点均能在厂家宣传册上找到出处。
对于具体的销售行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更多的是通过类推的手法,以一段时间个别销售人员的违规销售行为,类推到全公司所有销售人员,进而类推到对所有的被害人,对被害人所有的涉案产品都进行欺诈销售;而引用的销售人员与客户的聊天记录,没有一个记录是与本案被害人的聊天内容,完全缺乏关联性。辩护人不否认个别销售人员存在违规销售行为,但这仅仅是个别人的行为,而且不能与指控的被害人及产品相对应,完全不足以据此认定整个中金是诈骗集团。
庭审中,公诉机关多次提到,因为类似案件路金桥诈骗案被破获,为了掩盖犯罪行为,谢留卿表面制定了不准使用化名、手机实名制、五不准规定等措施躲避法律制裁。而辩方认为,中金关于禁止销售人员虚假承诺、虚假销售的相关制度很多年前就已经制定落实。早在几年前,新员工入职时就会签承诺书,承诺不进行虚假销售。这些承诺书放在员工个人档案里。入职之后,也经常集体开会强调纪律。在路金桥事件之后,中金为了避免销售人员虚假承诺,把相关规定归纳为五不准,通过制度上墙、开会宣传、再次签订承诺书等措施,把相关制度再次强调,这是一个自我整改、自我加强监管的措施。并非是像侦查机关认定的那样,仅仅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才表面上制定规章制度。
辩方表示,对于发现存在违规销售情况的人员,中金公司会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同时还要收回因违规销售所获得的几千元几万元不等的奖金。自2013年开始,中金就对违规销售的人员进行处罚,至案发前已经处罚27人次。诈骗犯罪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与正常合法经营获利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犯罪一般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不需要成本或者只需要极少的成本,就可以获得合法经营无法获得的巨大利益。而本案有充分的证据显示,中金是从正规渠道购得商品,其采购价一般是销售价格3至4折,而其对外销售价格基本都等于或小于供货商指定的市场价格。更重要的是,这些商品都是市场上正常流通的艺术品,很多正规渠道均有销售,其市场价格是公开透明的。中金的售价等于或低于市场流通价格,属于正常的经营获利,不应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照公诉意见,好像中金公司对要求退货的客户只是语言上的敷衍,而从不退货。但事实上,公诉人的这一认定完全违背事实。不仅如此,这些案发后退货的客户都是通过中金的电话联系中金,或者直接上门来办理,这充分显示中金不存在掩盖身份的情形,客户完全是可以通过常规途径找到中金。自2013年至2017年7月案发前,中金公司已退款金额达2000多万元,案发后也退款600余万元,这充分说明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部分涉案产品 祁彪摄
庭审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公诉机关当庭表示“鉴于被告人将辩护权交由律师行使,从而撤销对其坦白(自首)的认定”,并加重了对其量刑建议,引发一片哗然。更为奇怪的是,在该阶段还出现了63名被告人的80余名律师共同委托一名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怪现象。在辩护意见中,律师直指公诉人的言论是恐吓,是对司法权力的滥用。
而这次庭审最后发生的风波在庭审结束后,引发了法律界的关注与讨论,并且上升到该如何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如何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高度。记者就此事采访繁昌县检察院和法院,均被拒绝。
有专家表示,本案的最终走向,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的法治进程,或许会成为一个标杆性案件。
本案涉嫌诈骗罪名是否成立,疑云能否破解,尚待法院判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