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范围探讨
2019-04-27刘兴远王彬炜
刘兴远,夏 阳,王彬炜
(1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 400016;2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 400060;3重庆市綦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 401420)
0 引言
重庆市地处山区工程,建设中涉及大量的建筑边坡工程,建筑边坡工程施工也可能诱发工程滑坡。尽管《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已实施多年,但建筑边坡工程受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监督管理、周边环境及人为因素等多种条件制约,施工过程中建筑边坡工程垮塌(含局部垮塌)事故时有发生,工程事故造成了较大的财产和人员损失,相关工程经验教训极为深刻。
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继发布了多项管理规定[1-4],这些规定在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起到了良好作用,然而针对危险性较大或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的管控范围,文献[1-3]并未做出具体规定,为此,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文件,如“关于进一步深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4],该通知在其附件3中作了补充规定。由于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在管理、技术标准把握及认知方面的差异,使建筑边坡工程 (特别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在施工安全、管理、监督上缺少必要的监管原则和技术标准指导,致使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管控存在漏洞,仍有一定数量的建筑边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事故,特别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在施工中时有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为统一建筑边坡施工安全管理,避免、减少或减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编制相应的地方或行业标准,对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及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合理、准确地划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范围,对企业主体和监管主体部门意义重大。合理划分管控范围,做到既可控制施工安全风险,又可节约安全生产管理成本成为建设单位关心的重点,为此,作者就文献[4]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划分的合理性及技术依据进行探讨,供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借鉴。
1 设计文件管理规定的有效性讨论
由于以往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文件[3]缺少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管理的具体规定,重庆市实际施工实践中,相关单位借鉴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的意见”[5],来管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但使用文献[5]来管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施工是不妥当的。原因如下:①管控对象不对口。该意见管理总体要求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切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以下简称“高边坡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消除工程安全隐患,现就加强高边坡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其要点为“加强高边坡、深基坑和高填方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而非施工安全管理;②划分危险性控制指标欠完整。本意见所称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项目是指因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所形成的边坡以及对工程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影响的边坡项目,其高度或深度超过了以下范围(具体规定略)。边坡项目接近上述限值的,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大的,亦应执行。上述规定控制值为“高度或深度”,工程建设场地多数情况下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危险性不大或无不良地质现象”(注:地质灾害治理不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辖范围),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事故实践证明仅用“高度或深度”管控施工安全,无法保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
表1 危险性较大的切坡、填方工程目录[4]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范围探讨
鉴于以上讨论,使用文献[5]的规定来管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同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意识到用文献[5]难以监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 (含其他类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因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该文附录3给出了危险性较大的切坡、填方工程目录,如表1所示。
该目录项次1—4项除了以“高度”这一个控制参数外,未提出其他控制参数,项次5适当扩大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的管控范围,但范围划分界限相对模糊。为此,作者在重庆市施工安全专家库中向相关专家进行了调查,收回了16份调查报告表,所有专家均认为应有划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范围”的具体规定,且管控范围宜细化,并辅以技术标准作为支撑。
从表1可见,表1划分类型主要依据是文献[5]、[6],作者就文献[4]可能未涉及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范围,从《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6]中的有关条款加以考虑,分析如下:
(1)GB 50330-2013中的第3.1.7条的规定说明:当边坡坡体内洞室密集时,边坡施工时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即除了当边坡坡体内洞室密集影响建筑边坡自身安全外,边坡施工期间施工对“坡体内密集洞室”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引起洞室塌方等安全事故,而此条并未对建筑边坡高度有所限制;
(2) GB 50330-2013中的第3.1.10条、第7.4.3条的规定说明,施工期边坡变形大,或稳定性较差的,需另加临时施工措施,但也未对建筑边坡高度有所限制;
(3)GB 50330-2013中的第4.1.4条中表4.1.4对应岩质边坡自稳性分析,可用于岩质边坡施工风险性评价,该表控制参数高度只是其中的一个控制参数,可借鉴该表的部分规定细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的管控范围;
(4)当遇到GB 50330-2013中的第7.1.3条的情况时,该类建筑边坡施工管控理应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管理,附件3未涵盖此部分要求;
(5)GB 50330-2013中的第7.2.2条规定的情景较为复杂,细化难度较大,附录3未完整涵盖此部分要求,使用时可操作性不强,宜遗漏管控范围。此类情况在违规操作时,特别是上下建筑工程和建筑边坡工程同时施工时,风险极大,应引起高度重视。此外,坡顶建筑物在建筑边坡施工完成后再施工,存在建筑物施工对建筑边坡安全性影响问题,此问题在有关文件中未作具体规定;
(6) 从 GB 50330-2013中的第11.1.2条、第11.1.3条和第11.2.1条的规定分析,虽说所述为重力式挡墙支护设计情况应考虑的风险,但文献[3]对此类安全施工管控似可能偏松。
(7) 从 GB 50330-2013中的第18.1.2条、第18.1.6条、第18.4.1条和第18.4.2条的规定分析,看似这几条规定与“危大”工程无关,但以上各条是对危大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上述7条内容宜被表1涵盖,但作为管理文件将相应技术标准完全涵盖,这是不现实的。为此,作者于2016年年底编写了 “关于编制 《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建议”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相关部门也给出了积极的回应,制订《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项目于2017年年底获得批准。
3 结语
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监管范围划分分为两种情况:第1种情况是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此时仅用高度控制可简化应用难度,操作相对方便;第2种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此时的管控,相对而言,安全生产投入要加大,管控既要到位,也不应遗漏。根据本文1、2节的讨论,目前划分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范围相对偏小,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管控仍需完善,应提供技术标准支撑。为此,已引起了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相关单位正在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要求制订 《建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出台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建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管控宜慎重对待,不宜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