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
2019-04-26闻哲
文 / 闻哲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规定》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做出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党政同责、党政联动、协同治理得到充分体现。文件特别突出地方党委在守护食品安全一方净土方面的重大责任,而且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方面,实现了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在工作机制上的有机衔接和无缝对接,这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制度落地保障。
《规定》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等。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包括: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等。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等。
在“奖惩”部分,《规定》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违规插手、干预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处理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