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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专利成果的权利归属探讨

2019-04-24苏平何龙彪

中国科技纵横 2019年5期

苏平 何龙彪

摘 要:高校是推动我国科技创新的主要阵地,作为高校科研团队成员的学生群体也为技术创新做出了部分贡献,但我国的相关法律及规章却对学生专利成果的权利归属没有做出合理的规定,这不仅影响学生群体科研创造的积极性,也影响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效率,文章从专利申请的两个阶段、以及雇佣关系入手,探讨我国高校学生专利成果归属问题。

关键词:学生专利;雇佣关系;专利申请权

中图分类号:G647.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9)05-0230-02

0 引言

伴随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不少大学生想到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但由于身份和能力的限制,作为弱势群体的学生,在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归属上更多地选择缄默,导致在成果利益分配时学生群体往往被忽略。这种制度上的缺失对我国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学生科技成果作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一部分,其转化率的高低也影响着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但是在我国,学生科技成果被闲置的现象随处可见,其主要原因是体制机制和相关制度的束缚,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学生专利成果的权利归属及利益分配。本文通过了解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立足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我国高校学生专利成果的权利归属,为大学生的专利成果转化提供依据。

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及问题

根据国家教育部编撰的《全国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的数据得出:成果转化收入(包含转让、许可及出售)所占不到经费投入的千分之五。如表1。

这一现象的产生更多的是因为相关制度的缺失。在学校看来,轻易处置研究成果,可能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校方不敢越该红线。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称转化法)提出“三权下放”,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下放给高校,使其拥有更多自主决策的权利。

随着新的《转化法》出台,各高校都出台了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办法,但是相关办法并没有对学生利益进行规定,这就带来两个问题:(1)学生参与的科研团队,其专利权属如何分配?(2)学生自主做出的发明创造,其权属又如何认定?

2 高校学生专利成果的归属问题

为了厘清学生专利成果的归属问题,首先要明确相关的权利有哪些,然后针对不同权利,分别确权探讨。在我国专利是依申请授权,而确权的依据是公告,所以以申请日和授权日为基准,在时间上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讨论:申请日以前称为发明创造阶段,申请日到公告授权日称为申请阶段。

2.1 发明创造阶段

2.1.1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认定

在发明创造阶段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谁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这个问题关系到确定谁有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从《细则》中可以看出,对发明人的认定在于是否做出创造性的贡献。从专利法立法角度来看,智力成果的保护是其目的,所以成为发明人的前提必须是智力劳动的实践者。因此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条件即为做出创造性贡献,譬如实验分析、工程制图,而不是文档整理、会务安排等。

在确定发明人或设计人之后,就需要确定是否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2.1.2 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认定

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学生是否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答案并不肯定。在我国,并没有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就一定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就职务发明而言,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最终获得的专利权也属于该单位;而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最终专利权属于发明人和设计人。所以学生想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该发明创造就必须为非职务发明。但在我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都只是对职务发明进行规定,所以要判断是否为非职务发明,最好的办法是排除职务发明的情形,剩余情形就属于非职务发明。

《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目的是通过调整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激发企业投资和雇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1]。所以职务发明的认定关键是雇佣关系的认定。而学校与学生是否能够认定这种雇佣关系,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学界对于雇佣关系的学说主要有三种理论:控制理论、综合标准理论、雇佣契约理论[2]。

其中控制理论强调雇主对于雇员控制性的判断,如空间、时间、劳作方式的控制。根据实际情形可以得出,学校对于学生的创新活动没有雇主对雇员的控制性。学生在校参与科研活动,目的是通过科研活动提升实践能力,同时完成学业,具有很强的自主选择性。而控制理论强调雇主享有对其雇员发号施令或指导的权利[3]。因此可以认为二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此时是否能够简单的认定为非职务发明,学生是否就当然的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对此,教育部在1999年颁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其有明确的说明,尤其第十三条规定: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術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

十三条的规定从本质上是对职务发明在学生主体上的适用演化,由于职务发明以雇佣关系为前提,而学生跟高校是否具有雇佣关系还有待讨论,所以通过《高校规定》可以将学生参与教师团队的情形扩大地认定为与教师的职务发明行为等同效力,从而弥补职务发明规定对学生发明创造的规制缺失。

通过对比相关内容,可以看出《高校规定》有关学生的规定与《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的第一种情形具有近似的内涵:《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了职务发明的两种情形,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4]。学生参与科研项目情况就是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或者承担学校的任务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与职务发明中“执行本单位任务”有着相似之处,等于把学生当做教师科研的一个外延,因为老师在完成科研课题或者承担学校任务时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情形,那么学生参与到老师的课题或者任务时,做出的科研成果也就依附老师的规定认定。

由此得出:如果是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课题或者承担本校安排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接下来讨论《规定》没有说明的情形:使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否影响申请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法》第六条指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而《规定》中没有对该情形进行规定,是因为在校学生在学校所做的科研项目,或多或少都会利用到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毕竟学生不同于单位的研发者,缺乏一定物质基础,只能在学校提供的实验室等条件里去进行发明创造,专利法对利用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限定是希望确保有着独立研发能力技术人员的权利,但是对于学生而言,很少有这种情形,所以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形,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学生的发明创造都是在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个大前提下进行,是否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是否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是不会影响到申请专利权归属的判断。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判断学生是否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关键是学生是否参与老师的科研项目或者承担学校的任务,即是否符合《高校规定》十三条的要求,如果不是,申请专利的权利就属于学生。

2.2 专利申请确权阶段

专利申请确权阶段中涉及的权利分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在我国是先申请专利,然后通过合法的方式拥有专利申请权,当专利公告后时,自动获得专利权。这三者具有很强的递进关系。

对于该阶段权利的确权问题就是从两个点把握,首先明确在前一阶段(发明创造阶段)中拥有申请专利权利的主体,然后再确定该主体是否将权利进行了转让:如果没有则保持一致;如果转让则受让人享有专利申请权。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拥有专利申请权的主体可以是申请专利的人,也可以是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

具体到学生专利成果,在该阶段需要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入手,依照上述两点展开:如果发明创造成果是学生参与到老师的科研项目或者承担的学校任务时所做出的,应当认定职务发明,学生就不具有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权限,转让主体只能是学校,学校可以选择不转让从而成为专利申请的主体,也可以选择转让申请专利的权利,受让人便成为合法的申请主体;如果发明创造成果不是学生参与老师的项目或任务时,则此时学生就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也可就该专利自己独立申请专利或者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由他人申请专利并由他人获得专利权。

3 结语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高校学生专利存在的问题:

(1)在发明创造阶段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以及发明人、设计人的认定问题;(2)在专利申请确权阶段存在的问题是学生与学校之间专利申请权的确认和转让。

两个时间段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各有侧重,对应的解决办法也会有所不同。对于发明创造阶段的涉及的权属问题、认定问题,可以通过法律及规定等进行规制,但那是对于第二阶段所体现的出的问题,则需要从增强学生的自主保护意识去入手,因为在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以及之后的成果转化的问题上,学生作为当事人,必须自己主动提出要求,而大多时候学生选择沉默是因为他们并不明确自己拥有哪些权利。所以提升高校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是解決问题的起点,只有当学生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对知识产权有了更多的了解,才能更为主动地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张宗任.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和报酬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4(10):72-77.

[2] 汉彩霞.雇佣关系认定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0.

[3] 孙尧.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8.

[4] 高华,何敏.试论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护[J].科技进步与对策,1999(04):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