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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视野下检察机关“少捕慎诉”工作之探析

2019-04-22楼洁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3期
关键词:枫桥经验检察机关

楼洁

关键词检察机关 “枫桥经验” “少捕慎诉”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指示推广“枫桥经验”56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6周年。为更好的落实推广“枫桥经验”,为打造新时期“枫桥经验”检察升级版建言献策,笔者以本市近三年不捕、不诉案件为分析样本,对本地区“少捕慎诉”工作开展广泛调研,对检察机关“少捕慎诉”工作如何深入开展试作探讨。

一、“枫桥经验”与“少捕慎诉”

“枫桥经验”发源于我省诸暨市枫桥镇,当地的干部群众于1963年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此,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效仿,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之后,“枫桥经验”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成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方法。

作为“枫桥经验”发源地的检察机关,我市检察机关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精神,依法履行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职能,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大力推进“少捕慎诉、保障权益”专项工作,在司法办案中坚持依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提升办案效果,努力实现捕人少,治安好。

二、我市近三年“少捕慎诉”工作开展情况

(一)近三年不捕、不诉案件的总体情况

1.从不捕、不诉人数来看,近三年,我市共审结逮捕案件27800人,其中不捕犯罪嫌疑人7052人,平均不捕率为25.4%;共审结公诉案件49339人,不起诉犯罪嫌疑人7702人,平均不诉率为15.6%。不捕、不诉人数逐年上升,且增幅较大。2.从不逮捕和不起诉的情形看,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和情节轻微不诉的分别占全部不捕、不诉人数的59%和82%。

3.从不捕、不诉案件涉及的罪名来看,不捕不诉的罪名相对集中。不捕案件中,盗窃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的不捕人数占全部不捕人数的48%;不诉案件中,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的不诉人数占全部不诉人数的58%,具体罪名分布如下:

(二)近三年不捕、不诉案件的特点

从近三年的分析样本看,我市不捕、不诉案件有以下特点:

1.不捕不诉的罪名相对集中且稳定。从罪名分布上来看,危险驾驶、盗窃、诈骗等非暴力性犯罪以及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占据不捕不诉罪名的主流,且每年排名前5位的罪名基本稳定,说明我市对不捕不诉案件的类型掌握基本稳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坚决贯彻“少捕慎诉”的原则,对于暴力犯罪的打击仍持高压态势。

2.全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人数和情节轻微不起诉人数上升较快,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近三年情况如下表1:

3.检察机关通过不构罪不捕和法定不诉引导公安机关在立案标准的掌握上效果明显,不构罪不捕和法定不诉的占比有所下降。2016-2018年,不构罪不捕的人数占全部不捕人数的1.8%、1.6%、1.4%,法定不诉的人数占全部不诉人数的百分比分别为5%、3.3%、3%,说明我市公、检两家对于入罪标准的掌握趋于一致。

4.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涉罪未成年人的不捕率和不诉率均有明显提高,且远高于近三年全市的不捕率和不诉率。2016-2018年不逮捕、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如下表2:

三、我市不捕、不诉案件变化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司法政策的变化是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重要尺标

近幾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根据司法实践,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在不断调整,如危险驾驶罪入刑五年来,我省已多次调整了“醉驾”入刑的门槛,导致了实践中“醉驾”案件不诉人数大幅增加,2015年共对320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比增长363.8%,2017年全年共对104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比增长90.2%。再如盗窃、诈骗、抢夺等以数额为入罪标准的罪名纷纷提高了入罪门槛,最高法还赋予了地方法院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入罪的数额标准,因此,不捕不诉的掌握标准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如诈骗罪2017年不捕人数同比上升55.7%,不诉人数同比上升10.5%。

(二)办案理念不断转变,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广泛认可

检察机关正慢慢转变“打击犯罪为主”的办案理念,摒弃“以数字论英雄”的办案模式,从化解矛盾出发,对轻微刑事案件作非罪化处理。如对轻微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积极促成当事双方的和解,并以此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捕、不诉的决定。2017年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不起诉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3.3%和11.1%,2018年同比上升55.9%和28%。

(三)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逮捕和起诉的证据标准不断提高

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不断凸现,对于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坚决不捕、不诉。2016-2018年,证据不足不捕的人数同比上升42.5%、10.4%、3.5%,证据不足不诉的人数同比上升33.2%、6%、4.3%。

(四)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的需要

我们国家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可以不捕、不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尽可能的不捕、不诉,并落实帮扶教育等工作,可以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四、做好“少捕慎诉”工作的几点思考

1.进一步转变办案理念,深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逮捕和起诉都是对公民的自由作出限制的严厉措施,因此刑法的适用应当保持谦抑、审慎,而“少捕慎诉”就是刑法谦抑性的直接体现;办案中要转变“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检察官要自觉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内化于心并落实到办案当中。

2.积极建构检察官主导的和解机制,尽力促成当事双方的和解。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简单的就案办案,而应当根据案件需要,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在逮捕、起诉阶段探索引入和解机制,特别是对因民間纠纷、邻里纠纷、过失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加强释法说理,促成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非罪化处理,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

3.适应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把握入罪门槛,细化证据标准,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坚决不予批捕、起诉,杜绝“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4.加大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挽救。未成年人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成长期,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要本着尽力挽救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的理念,对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涉罪未成人尽可能不捕、不诉;对已成年但仍在校的大学生,积极开展与未成年人相同的挽救政策,帮助他们重返学校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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