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诉讼之适格原告
2019-04-22尹阳森
摘要:为了进一步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遏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使第三人享有充足的机会去参加诉讼并行使权利,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条的形式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明确规定下来。《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就是对于因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的第三人,提供一种事后救济的机会和权利。笔者将从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的现行规定及其意义出发,探讨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中关于适格原告的概念、适格原告的分类、适格原告的法理基础等方面对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且对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诉讼;原告适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引言
为了遏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更好地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到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且该诉讼的裁判结果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如果第三人对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如果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则可以申请或者依法院的通知而参加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是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诉讼制度,对于平衡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关系的问题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对于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设置该制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现实体正义,更是为了实现程序公平。第三人撤销诉讼不仅在实体上对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提供保护,即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告和被告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裁判或调解书,对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给予保障;而且在程序上保障案外第三人应有的参与诉讼的权利。因此,案外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参加之前原告和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所以应该在程序上赋予第三人相应的诉讼权利用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二、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原告适格的一般规定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案外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案外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案外第三人是指对原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实体上的请求权,并且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案外第三人认为原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未参加到原诉讼中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主张自己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实体上的请求权,而原诉讼当事人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实体上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案外第三人,指的是第三人与原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实体上的请求权,但是第三人与原诉讼的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通过申请或者经过法院依職权通知的方式来参加诉讼的人。
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能够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的内容部分或者全部错误,侵害其民事权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要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证明生效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的内容有错误;二是要证明错误的裁判或者调解书损害了其民事权益。新《民事诉讼法》作如此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第三人滥用诉权,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3)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原告和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是指未能参加原案件的诉讼活动,并非出于自身的主观过错,而是由于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客观事由,比如第三人不知道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活动,且法院也没有通知其参与诉讼。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格原告的范围与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范围做相同的规定,就是为了加强对第三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并且通过第三人参加诉讼和提起撤销诉讼的形式赋予第三人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的途径,从而形成对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全面保护。然而,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格原告的范围仍具有以下缺点,即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和被告的诉讼结束后再次提起诉讼的,那么此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撤销诉讼?笔者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并且该请求权的行使相当于对原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而提出的单独的诉讼请求,所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到原诉讼中去,但是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可以在原诉讼的裁判和调解书生效后,通过重新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原诉讼的当事人主张权利。(1)
三、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原告适格的理论基础
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针对某一具体诉讼能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所应该具备的资格,包括原告适格和被告适格。在当事人适格理论中,诉的利益对原告资格的界定具有重要影响。而且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某一民事案件的生效裁判的效力可能对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因此,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对于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程序权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宪法,并且案外人程序权保障制度与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
(一)案外第三人的程序权保障
程序权保障缘起于各国(地区)宪法的规定,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裁判发生效力的正当性基础。(2)程序权保障对于案外第三人及时参加诉讼,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程序权保障也赋予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己方观点的权利,并且这也要求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新增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而且,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之所以被认为是一种事后程序保障,是因为设置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案外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启动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前提是案外第三人因不能归因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到他人已经结束的诉讼中去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从而导致该第三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且也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
(二)诉的利益
根据前文可知,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程序,要求程序的启动需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前提条件是该第三人因不能归因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生效的裁判或调解书的内容部分或者全部错误,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第三人才有机会提起撤销诉讼。综上所述,只有在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对第三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时,该第三人才具有撤销诉讼中的诉的利益。(3)
第三人撤销诉讼中的“诉的利益”,是指生效裁判的主文或裁判理由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换言之,第三人撤销诉讼中的“诉的利益”是指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主文的侵害,或者是受到裁判理由的侵害。因此,设置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为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在原诉讼中行使权利,并且原诉讼的生效裁判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提供一种特殊的救济途径。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涉及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问题,与此同时,如果因为第三人恶意而提起撤销诉讼也会导致撤销权滥用的问题。(4)
结语
伴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纠纷主体的多元化,进而导致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经常发生。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某一生效裁判可能会对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了更好地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由此诞生。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是对于第三人程序参与权的一种事后保障,同时,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应以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为前提,平衡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利害关系,而不能单纯地依赖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进行事后救济随意地撤销或改变生效裁判的效力。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注释:
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1).
王锴:《论宪法上的程序权》[J].比较法学研究,2009(3).
许可:《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J].当代法学,2013(1).
肖建华、李美燕:《论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原告适格》[J].内蒙古社會科学(汉文版),201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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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1).
[3]张进德、潘牧天:《新编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4]张卫平:《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王锴:《论宪法上的程序权》[J].比较法学研究,2009(3).
[6]邱联恭:《口述民事诉讼法讲义(三)》[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
[7]邱联恭:《程序利益保护论》[M].台北:三民书局,2005年版.
[8]许可:《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J].当代法学,2013(1).
[9]肖建华、李美燕:《论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原告适格》[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4(2).
作者简介:尹阳森(1993—),男,辽宁康平人,贵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