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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4·11”

2019-04-20肖俊林王婧

方圆 2019年6期
关键词:安新县检察干警冀中

肖俊林 王婧

“被告人‘4·11的身份信息现更正为:被告人韩会升,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018年12月5日,河北省安新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身份信息不详,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现被告人身份信息明确,应予更正。

作出裁定书当日,安新县法院还向保定市冀中地区检察院复函,将法院根据检察建议,与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身份并作出裁定一事进行函告。至此,到案2064天后,代号“4·11”服刑人员的身份之谜终于揭开。

代号“4·11”到底是谁

“被告人‘4·11,男,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人‘4·11拒绝发言。”

“被告人‘4·1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 4月 11日,安新县安新镇西里街村村民管某某与工友周某某、管某在安新县雁翎西路农林局宿舍胡同内,发现一名男子准备偷走其工友陈某某电动三轮车,其三人上前阻拦。男子为逃脱,故意驾驶电动三轮车蹭撞管某某、周某某、管某三人,并撞倒行人郭某某。在男子被三人抓获后,又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子进行反抗,被管某某等制止。

安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关刑警队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将该男子传唤至该局进行讯问。因其拒不讲话,拒不交代真实姓名、住址,尚未查清真实身份,即将该案犯罪嫌疑人命名为“4·11抢劫犯罪嫌疑人”。

当日依法刑事拘留后,同年4月24日经该县检察院批准依法对其执行逮捕。经调查取证获悉,盗窃的电动三轮车鉴定价值9215元。在讯问“4·11抢劫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其能做出相应的反应,但拒不讲话。同时发现其随身携带一部手机。经调取该手机号码话单,发现该手机号有通话记录,表明“4·11抢劫犯罪嫌疑人”并非是聋哑人。安新县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

亲人见到多年未见的韩会升, 激动落泪。(摄影:胡俊)

同年12月,法院对被告人“4·11”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4·1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时被他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其未劫取财物,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作案工具头套一副、刀子一把、眼镜一副、金属管套一个。2014年 1月,“4· 11”被送往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2018年6月调至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

“4·11”并没有积极接受改造,2015年至2017年,每年都因琐事无故殴打其他服刑人员。2017年 7月,“4·11”砸碎监舍的消防玻璃,将两名服刑人员扎成轻微伤,被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11”手臂和小腿均有很长的伤疤,加之其沉默不语,其他犯人对他的议论从未停止過。有传言其手筋脚筋被挑断,可能身后背负命案;还有传言其涉及黑恶势力犯罪,害怕出狱受到打击报复,才在狱内重新犯罪加长刑期。

“这些传言也让我们对‘4·11产生了很多疑问。更重要的是,距离他刑满释放已经不到3个月时间。如果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监狱将面临他出狱后无法确定接收单位的问题,而且他很有可能重新犯罪。之前‘4·11在太行监狱服刑四年多,我们一直很关注他。确定他的身份,防止再次犯罪,帮助其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是我们最大的心愿。”保定市冀中地区检察院驻太行监狱检察室主任孙庆梅说。

启动对“4·11”身份调查

2018年9月25日,在保定市冀中检察院院务会上,驻太行监狱检察室主任孙庆梅、驻冀中监狱检察室主任朱锡武将“4·11”情况汇报给冀中检察院检察长张炜。

“这个人属于典型的‘三无人员,马上着手展开调查,争取核实出本人真实身份,清除监狱监管安全隐患。” 张炜敏锐地意识到。

正值该院开展“三假(假身份、假地址、假社会关系)三无(无探视、无亲属、无汇款)”人员专项清查活动,同时与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结合,防止冒名顶替、冤假错案的发生,深挖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和“三假、三无”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和保护伞,确保狱内持续安全稳定。

由于案情特殊,张炜将工作想法向保定市检察院检察长傅君佳进行了专门汇报。

“当前正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阶段,冀中地区检察院要充分利用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室这些前沿阵地,发挥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用,尽快查清‘4·11的真实身份,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定市检察院检察长傅君佳要求。“4·11”真实身份调查正式启动。

“4·11”本人不说话不配合,只能向和他接触过的人寻找线索。驻冀中监狱检察室主任朱锡武调取了“4·11”的狱内照片,让在押人员辨认。有人反映他会说话,好像是邯郸人。

驻狱检察室干警马上赶赴邯郸。在警方协助下,一个来自峰峰矿区、名叫韩会升(化名)的人出现在调查人员视野中。

当地村干部向干警介绍,2013年以后这个名叫韩会升的人就没有回过家。“‘4·11案发是在2013年,我当时就觉得,韩会升可能就是我们要找的人。”检察干警说。

当检察干警走进韩会升家,拿出“4·11”的照片给韩会升父母看时,韩会升的母亲号啕大哭:“这是我儿子啊,他竟然还活着!5年了,我们没日没夜找他啊,快告诉我他在哪儿吧!” 父亲激动地连鞋子都提不起来。

慢慢平复情绪后,韩会升母亲向检察干警回忆起2013年的往事。那年的大年初三,韩会升因琐事与父亲发生口角,当天离家出走,此后便杳无音信。

“本来初四他打算坐火车去石家庄看他妹妹,谁知道前一天就没了人影,这一走就是5年多。我们到处打听他的下落,能找的地方都找遍了。我还留着那两张火车票,还有他的手机,家里也都是他走时候的样子。”韩会升母亲说,“你们没来之前,我们都死心了。”

韩会升母亲还拿出病历本,说韩会升右臂两次骨折,系之前工伤骨折所致,2012年在家门口再次摔倒,右前臂固定着钢板未取出。检察干警给韩会升父母录了视频,并拿走几张其家人合影。从他家出来时,天已经黑了。

从邯郸回来后,检察干警查看了“4·11”的卷宗及入看守所和入监狱体检表,发现体检表上“4·11”上肢情况与韩会升母亲描述相吻合。

“各种证据互相印证,我们心里越来越有底了。”检察干警说。

“如果你是韩会升,你就握一下我的手”

“‘4·11有攻击性,听说会武功,三五个人近不了身,还是在审讯室谈话吧。”2018年10月,检察干警准备对“4·11”进行谈话。当得知谈话地点选在冀中监狱办公室时,狱警不免有些担心。

“放心吧,我心里有底。这么多年他拒绝和别人交流,没人真正走进他内心,我想让他感受到温暖。”检察干警说。狱警押解“4·11”走进了办公室,他的眼神充满敌意,拳头一直紧攥。

“今天不是來审你的,是给你找家的。”检察干警将带来的韩会升单人照拿给了“4·11”。看到照片,一直低着头的“4· 11”猛的抬起头来,惊讶地看了检察干警一眼,马上又低下头,一动不动仔细端详照片。干警又拿出几张韩会升和家人的合照,每一张照片,“4·11”都来回翻看很长时间。

“他嘴里不由自主地笑了笑,但马上又没有了表情。”检察干警回忆道。“4·11”一边看照片,检察干警一边给他介绍家里这些年的情况,并播放视频。为了拉近距离,干警全程蹲在他身边两个多钟头,紧紧握着他的双手和他交流。“儿啊,回来吧,大伙儿都想你啊。这几年你爸为了找你身子都累垮了……”当“4·11”流着眼泪看完韩会升父亲的视频后,扭着身子,怎么也不肯再看母亲的视频。干警握着他的手、搂着他的肩,“4·11”才继续观看。

“如果你是韩会升,你就握一下我的手。”面对依旧不肯开口的“4·11”,干警只得这样说。“4·11”左手食指试探性地动了一下。“韩会升,你看着我的眼睛,我不会放弃你的。”谈话结束时,干警双手握住“4·11”手肩说道。三天后,检察干警再次同“4·11”进行谈话,这次他明显没有了抵触。

“韩会升,你在看守所待了几天?住过哪几个监室?还剩多少刑期?哪天出狱?出狱后到春节还有几天?”检察干警问。“4·11”反应敏捷,用手语比画着回答问题。“韩会升,我们给你账号上存了300块钱,你可以买些日用品改善下生活。”听到这句话,“4·11”被彻底感化。

当再问到他的身份证时,“4·11”指了指窗户。“是在案发地吗?”干警问道。“4·11”摇了摇头。

“是在家吗?”继续问。“4·11”点点头。“家里什么地方?”“4·11”站起来,拉着干警的手走到屋里一张床旁边,掀开被褥,双手比画睡觉的姿势,指了指床底下。按照“4·11”的提示,韩会升母亲果真从家中床下找到了韩会升的身份证,再次印证了“4·11”就是韩会升。

谈话结束后,检察干警叫住了他:“韩会升,你可以随时向狱警要求见我。可是你不说话,咱们俩对个暗号吧,你一比画,狱警就能知道意思。”韩会升愣了一下,随即回过头,在自己额头上比画了一个“OK”的手势。大家纷纷猜测其中的含义,有人猜测是“OK”的意思,有人猜测是眼睛,也有人猜测只是一个符号。对此,韩会升都没有认可。检察干警只说了三个字——“是检徽。”

“看到韩会升肯定地点头,当时那场景,我心里一热,鼻子发酸。”干警回忆道。

亲情会见家人团圆

“‘4·11身份已经基本确定,下一步我们要让他打开心结,争取能重新张口说话,更好地融入社会。”张炜对调查人员说道。

2018年10月22日,冀中地区检察院决定安排亲情会见,让韩会升重新感受家的温暖。下午5点,坐汽车到邯郸市;凌晨2点,坐火车到保定;早上6点,抵达保定;早上8点,抵达冀中检察院。得知能够见到韩会升,韩会升家人当天下午就启程,连夜赶到了保定。

“王某,你的儿子和我的儿子岁数差不多,都是为人母,我特别能理解你这5年来的心情。”张炜拉着她的手,向她说明了冀中检察院的职责和韩会升近况,“希望家人能打开他紧闭的心结,帮助他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担负起应尽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见面之后,韩会升和家人抱头痛哭,韩会升母亲将保留了5年半的火车票、手机、身份证一并带来,韩会升看到后默默流泪。检察干警找到指甲刀,让王某为韩会升剪指甲。韩会升拿着母亲带来的麻花,一手递给了一名干警,之后又拧开一瓶矿泉水,让另一名干警喝。

当得知调查组为儿子充值了300元钱,韩会升母亲执意要还,干警说:“希望韩会升出狱后通过自己的劳动亲自把钱还给我们,能开口说一声‘谢谢,这是我们最大的期许。”

“该案系你局侦查。我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4·11姓名为韩会升,身份证号码……建议你局调取‘4·11真实身份信息并协助县法院对该案所作出的判决予以变更。”2018年11月1日、2日,冀中检察院分别向案发地公安局、法院发送检察建议书,建议调取“4·11”的真实身份信息,并对原判决予以变更。

向公安局发出的检察建议是:2013年12月26日,法院做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4·1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案件系你局侦查。我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4·11”姓名为韩会升,身份证号码130406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某镇某村某号。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建议你局调取4·11真实身份信息并协助法院对该院所做出的判决予以变更。

向法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为:2013年12月26日,你院做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4·1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6月4日,“4·11”送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我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4·11”姓名为韩会升,身份证号码130406 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某镇某村某号。我院已将调取的韩会升户籍信息等材料移公安局。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建议你院会同公安机关调取“4·11”真实身份信息,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院所做出的判决予以变更。

2018年 11月6日、18日,公安机关分别采集韩会升、王某DNA血样。11月20日,送交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进行鉴定。11月23日,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韩会升”和“王某”存在单亲遗传关系。

2018年 11月27日,公安机关复函冀中检察院,根据调查及DNA检验结果确认罪犯“4·11”为韩会升,并将调取材料于当日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12月3日,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变更原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身份信息。12月5日,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对“4·11”身份信息进行更正,并于当日复函冀中检察院。

2018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经鉴定后复函冀中地区检察院,确认罪犯“4· 11”为韩会升,并将调取材料于当日移送安新县检察院审查。12月3日,安新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12月5日,安新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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