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网络空间的法律思考
2019-04-19王潇然
王潇然
摘要:近年来,在我国网络空间,尤其是微信、微博、博客、论坛等社交网络平台,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运用法律手段,净化网络空间环境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网络空间;网络暴力;法律
一、网络空间违法犯罪行为表现形式
1、恣意诽谤、毁人名誉。利用网络空间的隐蔽性和随意性,一部分人借机发泄私愤。有些网民故意在网络空间发表具有侮辱性的言论,歪曲事实,引导舆论导向,损害他人名誉。例如,网名为“刚好遇见你222551556”的网友,其在全国基层一线民警悲痛悼念甘肃省猝死的一名优秀基层民警时,为哗众取宠不惜发表“做了伤天害理的事,当然死的早,他活该”的不当言论。因此,被临沂市罗庄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而依法查处。又如,一名孟姓男子因在400人微信群内发布“南京杀三十万太少”等不当言论而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2、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有些网民打着“正义”的旗号,肆意在网上公开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例如“花总”因拍摄视频曝光五星级酒店乱象,其个人信息被泄露,并因此遭到死亡威胁。同时,置身于网络大数据时代,网民在享受信息便捷互换的同时,也变得越来越“透明”,一不留神就暴露了个人信息。近年来,一些APP强制采集个人信息,如果用户拒绝采集,则无法有效利用该APP功能。例如,同程艺龙微信小程序存在未公示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默认开通12306畅行会员协议、未履行部分服务承诺等问题而被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约谈。
3、散步虚假消息和谣言。有些网民利用网络空间散布虚假信息和谣言,让许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上当受骗,有些天真的网友还会不辨真相,对谣言“宁可信其有”,选择立即转发,以讹传讹,导致谣言越传越广,让更多的人深受其害。例如六小龄童就多次“被死亡”,导致其不得不多次辟谣,不堪其扰。香港歌星邓紫棋也曾坦言曾因网络谣言想过自杀。
4、网络暴力、谩骂攻击。网络空间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水军和键盘侠。他们常常因为观点不同互相进行言语攻击,进而演变成充满低俗字眼的谩骂,有的甚至将网络谩骂转战到现实生活中“约架”,从而引发暴力流血事件。同时,有些狂热的“追星”粉丝经常在网络平台上“爆粗口,丝毫不能容忍他人对其“idol”表达不同看法。有的因为“追星”的偶像不同,导致双方粉丝在平台打“口水仗”,严重影响了正常上网秩序。
5、黄赌毒和反动言论。一些不法分子试图利用虚拟网络的隐蔽性,在互联网群组中肆意传播黄赌毒和反动言论,严重影响了普通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刘某贤、徐某等人合伙建立了一个叫“烟雨阁”的微信群,以抢红包“斗牛”的方式纠集200多人在微信群里进行赌博,后被湖南省永兴县人们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又如,QQ昵称为“深圳-没车”的网民在千余人的“深圳滴滴交流群”中发表侮辱乐清顺风车遇害女孩的不当言论而被深圳网警依法行政拘留。
二、净化网络空间的必要性
1、首先,净化网络空间,有利于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网络空间鱼龙混杂,信息繁杂,如果不对网络空间进行集中整治规范,网络空间里的不良信息极易被人利用、借机发挥,从而引发网络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青少年明辨是非能力较弱,反而喜好模仿。抖音短视频里曾流行抠奔驰车标来装瓜子,不少青少年“竞相效仿”,就去偷别人的车标,从此一发不可收拾,走上盗窃的道路。因此,净化网络空间,有利于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走向犯罪的“不归路”,从而有效降低青少年犯罪的发生率。
2、其次,净化网络空间,有利于还网民一个良好的上网环境。当下,微信、微博等网络自媒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网民当做赚钱的工具。為了增加粉丝人数、赚取流量、营销推广,有些网民甘当“标题党”、用耸人听闻的标题吸引不明真相的网友关注、点击,或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诱导网友转发,以此博得关注。虚假信息的泛滥一方面会误导网民,造成错误的认知,另一方面也会煽动舆论,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净化网络空间,打击虚假消息,能够还网民一个健康、积极的上网环境。
3、最后,净化网络空间,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净化网络空间,剔除粗俗的网络内容,纠正错误的价值观。同时,利用法律惩处,过滤掉反动言论、诋毁先烈的言论、黄赌毒信息等各种不利于社会进步的信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建设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精神家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净化网络空间,法律不可缺位。
1、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处罚量刑标准,做到“有法可依”。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网民的网络行为。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规定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当前的互联网法律并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变化。在执法机关处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无所适从”,进而导致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个案裁判结果差距较大,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立法机关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处罚量刑标准,按照互联网的属性建构信息社会下的法律规则。
2、严格执法,及时公布,统一执法。如果网民在网络空间的行为侵犯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就构成了网络违法行为,该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严格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违法必究,视行为人违法犯罪行为情节的轻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迅速的特性,及时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公之于众”,以达到警示作用。在条件成熟时,集合公安、网监、信息等多部门,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执法机构,以便统一执法、专门执法、专业执法。
3、制定互联网行业规则,提高行业自律能力。在加强法律强制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互联网的自律。互联网从业者及时、高效地制定适应互联网迅猛发展的行业规则。互联网行业规则是在网络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适应性强,弹性大,能够随着网络发展而实时更新。同时,互联网行业规则系网络参与者自制规则,网民比较容易接受,也较容易得到贯彻执行。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7年9月7日印发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有效地规范了群组网络行为和网络信息的发布。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发表言论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互联网的使用者和参与者的我们,要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树立守法观念,依法发表言论,避免发布影响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言论,切莫把网络空间当成一个可以肆无忌惮、任意发泄的“法外”之地。
在法律框架的指引下,净化网络空间,携手共建生态良好的精神家园。
参考文献
[1]【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
[2]翟红娥:《法律伴我行——中小学生法治教育系列读本(高中版)》【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16年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