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的治理模式研究
2019-04-18王嘉慧
王嘉慧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作为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一种形式,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作为一种新型的办学模式,其治理模式、人才培养、质量监控等方面都与国内其他高校相比有一定的不同。本文以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为例,运用对比分析法,将其与国内其他高校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发现其差异性,在此基础上对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的治理模式提出了一定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治理模式;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13-0043-03
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作为一种新型的办学模式,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种非传统意义上的治理模式,被应用于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中。我国到目前为止已有9所学校在运行此模式,这一新型的治理模式也在适应、发展与创新过程中,但能否永久性适应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在治理过程中如何做到权责分明、协同优化,是这一新型治理模式必须研究和思考的。
一、高校的管理与治理
大学管理就是在特定的大学内部环境下,大学管理者通过依托各种组织资源和政治优势,实行计划、指挥、协调、组织和落实等行为,优化校内的各种配置,从而达成学校既定目标的动态管理过程。大学治理是指大学的各个利益主体,在大学产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治理机制和制度安排,协调大学各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从而完成大学的办学目标,提高办学效益。在西方,公共监督和董事会制度、大学教职治理制度和行政领导制度等都是大学治理的重要内容。就当前我国大学的治理主体来看,外部治理的主体主要是政府,辅之以一些社会组织及中介组织。内部治理的主体主要是以校党委为核心的基层组織和以校长为领导的行政组织。此外,就大学自身来看,治理主体无法达到相对平衡,高校的干部以任命为主,部分治理主体对于其所要治理和发展的院校并没有全方位、立体化的了解,加上任期等一系列客观因素的影响,很难对一所学校进行统整性的治理和彻底性的改革。
二、非中外合作办学形式下的高校治理模式
1.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89年、1996年、1998年、2010年及2014年中共中央连续颁发和修订相关文件,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高校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文化传承五大职能,因此从高校本身来说,它是一个教育场所,而非一个行政机构。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除了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基本职责外,还需要对学校的发展方向有一个整体把握,对学校重大问题有建设性决定,并对学校重大决议进行执行与监督,同时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作为校长,除了具有大学法人代表这一身份外,其任务主要为将大学理念进行具体实施,将大学任务进行有力执行,并对大学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负责。
2.学校领导层的遴选与权力分布。不同性质的高校,其管理部门也具有不同的性质。作为教育部直属的高校,其校长人选由教育部直接委派。作为省属与市属高校,其校长人选则由所在的省市进行任命。遴选校长工作从制度设计上讲,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校长的目标定位,选择什么样的人来当这所大学的校长;二是由谁参与校长的遴选才能选出合适的人来担任校长;三是公开遴选工作还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根据具体任务和发展规划,对学校的其他行政职务人员再进行具体的专项职能分工,较好的做到了平均权力和齐头并进。
三、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的治理模式
1.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使大学既独立于外部政府的严密控制,又免于内部某一主体的主宰,并在大学内外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董事会制度在美国大学中最为盛行,且实施的最好,对现代大学中董事权力的组合安排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也是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不同于国内其他高校治理模式的根本所在。
美国学者纳森列举了公立大学董事会的任务:确定大学的发展任务与目标;遴选大学校长;支持大学校长贯彻施政方针;监督校长的施政表现;坚持大学的长程发展规划;检讨大学的教学与公共服务方案;确保足够的财源;确保校务运作顺畅而具绩效;维持机构的独立自主;促使学府与社区有良好关系;充任校内诉愿的裁决单位;评鉴董事会本身的业务表现。
董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合作大学的重大事项。合作大学的校长与副校长人选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任命,这一点与国内其他性质大学的校长任命形式有所区分。
校长作为合作大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合作大学的日常工作。董事会允许校长在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在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的治理形势下,董事会取代了党委的位置,这是基于合作院校性质的考虑产生的,但是由于高校自身性质的独特性,教育行业内所设立的董事会并不能够像经济领域内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要因地制宜。董事会在决策时要最大程度地贯彻政府的教育思想,同时还要发挥办学的自主权与激发学校的发展动力。
2.董事会成员的合理分布。以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为例,其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分布为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推选3名代表,北京理工大学推选2名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选出2名代表。由于董事会决定合作大学的重大事项,加上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的董事会成员有政府人员的参与,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此类大学的领导层的组成不再是由大学本身的人员构成,而是加入了非大学人员的外部的监督与平衡。
3.学校其他组织机构的人员分配。学术委员会作为大学里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由合作大学第一副校长担任。学术委员会的构成与活动所遵循的原则,需在中方院校与外方院校已经制定的基础上,再进行制定与实施。此外,学校还应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一系列部门,使得大学人员的权利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中国相关法规建立并行使职权,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合作大学批准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合作大学应组织中国籍教职员工和学生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教师自控、学生自主”的发展模式。之所以发展中外合作办学这一形式,是为了能够让中国的高等教育模式展现出一个新的风貌和开辟出一种新的形式,因此需要在充分尊重学生自主性的基础上给予其最大空间的发展。
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的特殊模式对学校的各级组织以及各类管理机构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因为有了外方的“种子”,在中方的土地上的培育过程中就“水土不服”,依旧是需要以中方的培育模式为主,辅之以外方的模式,从而更好地促进大学的发展。
四、对策与建议
1.治理的核心是自治。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的治理模式结合了中方与外方的特点进行有机融合。一方面,它对大学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以及对大学内部的权力、资源配置、制约与激励等方面进行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它也对大学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问题做好了安排。就现有的合作主体来看,外方院校均为综合实力较强、治理结构较为成熟与完善的院校,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针对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的自身特点进行治理模式的开发,形成“中方—外方—政府”三者间的良性互通。
2.治理的过程不能舍本求末。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的董事会负责领导任命、投资决策、思路形成,校长则负责任务执行、协调组织。这一治理模式与国内其他大学最大的不同在于国内大学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因此所有的任务决策、组织行为都应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运行,但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则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进行的校长负责制,这就对此类院校提出了一个隐形要求,要准确、高效地掌握治理的“度”。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高等教育为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丰富高等教育內涵所提出的一种新型办学模式,既然是基于这一目标出发,其目的也应是使这种办学模式能够为中国高等教育所服务。从这一点上来看,在校长负责的体系下,也应合理运用中国共产党的教育理念,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不可为追求一时的效益而不考虑长远的利益诉求,更不可在中国高等教育环境下借助这一办学模式为西方高校提供“可乘之机”。
3.治理的目标是善治。所谓善治,即合理分配权力,优化治理模式,将公共利益最大化。善治构成的基本要素可归纳为六个方面: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制性、回应性、有效性。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用董事会替换党委,其治校理念也会发生一定的转移。无论是董事会还是党委进行领导,都需要找出一条合理的治理模式,即中方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汲取外方优秀的治理理念,使其适用于高校及高校人员的发展。同时,中外合作办学独立法人机构的治理模式为国内其他高校的治理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即合理利用政府与高校的关系,加入第三方治理体系,在稳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中心地位的同时,兼顾和平衡其他因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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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
703/201208/140897.html
Research on the Governance Model of the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Organization in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Taking the Moscow University of Shenzhen as an Example
WANG Jia-hui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Xuzhou,Jiangsu 221000,China)
Abstract:As a form of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a school,the independent legal institution of Sino-foreign cooperation has had a certain influe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in China.As a new mode of running a school,its management mode,talent training,quality control and so on are different from other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China.This paper takes Beili Moscow University in Shenzhen as an example and compares it with other universities in China by means of comparative analysis,and finds its difference.On this basis,it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the governance mode of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organization.
Key words:sino-foreign cooperative school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organization;governance model;college and univers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