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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呼格案”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

2019-04-17张淼淼李文锐史一凡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2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

张淼淼 李文锐 史一凡

摘 要:司法鉴定的良性发展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呼格案”入手,浅析了司法鉴定现存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呼格案;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规范

南宋时期被誉为“世界法医学鼻祖”的宋慈曾说过这样一句话:“狱事莫大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长期以来,司法鉴定作为物证技术主要服务于刑事侦查,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改革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功能作用的发挥。就比如说因为司法鉴定不规范导致的冤案“呼格案”。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前来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就是凶手,在移交检察院、法院审理后,内蒙古中院最终判决呼格死刑。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而此时,呼格已被执行枪决9年多了。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案进行再审。2014年12月15日,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无罪。

在了解案件的时候,我看到互联网证据的记录里有这样一句话:“相关记录显示,技术人员曾从受害人的体内提取过凶手的精斑。然而,这一关键物证未做DNA鉴定”。一位熟知案情的老干警称,冯志明(公安局副局长)主观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凶手,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现场勘察不仔细。

每次在回顾这起案件的时候,想到了呼格,想到了呼格父母,我都痛心不已。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我们试想,如果当时的“呼格案”对提取出来的精斑进行了DNA检测,那结果会不会有所不同,18岁的呼格还会含冤而死吗?我们不得而知。逝者已逝,即便最后法律还给呼格吉勒图一个清白,但正义的喜,毕竟是短暂的一瞬,更多被赋予宣示社会的色彩;而随之而来的悲,则是无尽头的,却也是这个家庭要独自承受的。因为,呼格吉勒图不可能复生。

呼格案被证实为错案,造成错案的背后原因值得反思。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鉴定的不规范。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从“滴血认亲”确认血缘关系,到宋代宋慈编写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人类社会的证明活动经历了从神证、人证到物证的演变过程。司法鉴定以其在证明活动中的特殊功能和关键作用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促进司法公正的“科学卫士”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用老百姓的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就是打鉴定。

我国的司法鉴定,从技术建设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发展速度很快,但从法治和规范化建设的角度来讲,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就显得滞后。在对我国司法鉴定现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提高司法鉴定工作、加强司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探讨高效合理的应对之策。

1、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1998年以来,国家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有力的推动和规范了一些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但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所以推动国家立法,颁布全国统一的司法鑒定法显得尤其重要。

2、建立和规范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

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程序是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空白,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必须要建立规范的质证和采信程序,这是确保鉴定服务法庭审判的基础。我国三大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任何诉讼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被用作立案的根据,但是在实践中从事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员往往不愿意出庭质证。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所以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时,就必须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作为鉴定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规定下来,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司法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功能系统,包括鉴定的管理制度、程序制度、证据制度等,而且与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有密切关系,需要全方位改革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呼格案”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用改革的思维、创新的胆识和务实的举措,从管理创新和制度层面进行剖析和论证,为司法鉴定管理和司法鉴定实际运行操作提出建设性的对策,最大限度地提高和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保证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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