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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视域下司法审判中的舆论应对策略

2019-04-17陈文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2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

陈文

摘 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舆论监督在网络中的作用愈发明显,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也愈加强大。本文以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网络舆论为切入点,浅析司法审判与舆论的辩证关系,从而提出近乎合理的在司法审判中的舆论应对策略,以此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国司法审判的良性持续发展。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审判;司法独立

一、舆论分析

让“于欢案”首次成为公众的舆论焦点的是《南方周末》

刊登的《刺死辱母者》一文,随后南方周末微信公众号推送此篇报道。两天后,相关话题的信息由5万条陡然上升超过20万条。各舆论平台全面爆发。其中微博约11000条,微信公众号约26000篇,新闻网站约2700篇,纸媒156篇,其他平台1390篇。新媒体平台的介入,使案件博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凤凰网舆情数据监测调查显示,舆论一边倒情况明显,有79.7%的公众谴责法院审判不公,20.3%的公众保持中立。[1]

本案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法律与人伦道德的冲突,案件的判决结果背离了公众朴素的道德评价而引发了广泛热议。基于道德观念和伦理观念,很多公众认为于欢的做法是情理之中,而将一切归咎于司法腐败、警方严重失职和司法审判不尊重民意。审判机关在坚守司法中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下,二审法院深入剖析舆论,考虑民意,最终对于欢从轻处罚。而分析近年来的15起典型案件,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图景,司法审判对网络舆论的应对也呈现出司法坚守型、鸵鸟应对型和司法让步型三种样态,由此足见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2]

二、司法审判中的舆论应对策略

(一)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坚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且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普通民众往往仅依靠朴素道德观和基本法律常识就提出自己的舆论态度,其与具有较高法学知识素养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司法裁判者,在思考问题方式、评判案件标准以及认定依据上不同。这就导致了司法审判结果和舆情民意之间的差距,但是这种差距绝不是要挟司法审判甚至凌驾法律之上的利器。面对不同的舆论声音,司法人员需要理智应对,自觉抵制舆论影响,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拥有自己独立的思考空间和环境,理性的看待案件,按照法律,独立判决,做到所判有法依。

“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于欢案二审的改判,究其原因,有舆论监督的作用,本質更是是司法机关自身的纠错改正。于欢案二审庭审中,检方提交23份新证据,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于欢捅刺被害人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不认为是防卫性质”结果,属于事实认定不全面,适用法律错误。于欢的行为应属于“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明显超出必要性质”的情况,这也是法院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的重要理由。舆论监督更多的落脚在结果,而司法审判重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有序,在舆论的监督下,司法审判人员更要提高自身素质,坚守司法独立。

(二)司法公开,积极应对舆论监督,并创新司法沟通机制。

审判公开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司法同社会公众开展沟通的前提,更是司法审判自信心的重要表现形式。审判公开首先是信息公开,司法人员将审判情况实事求是的向外界公示,使公众了解案件及其进展情况,对于案件中不能披露的信息予以说明,避免误会的发生,表现司法人员的专业性和司法正义,从而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于欢案二审庭审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四十多条图文并茂、内容详实的微博,全程直播庭审过程,并在二审判决书中极其详细地还原案件事实,回应舆论关注的焦点,促成案件的顺利结案和司法审判的进一步发展。[4]

此外,应加大对舆论监督的舆情监测,建立舆情检测研判机制、工作信息发布机制、社会舆论引导机制以及危机舆论应急机制,主动应对舆论信息,积极引导其正确发展。于欢案中,在《南方周末》刊登《刺死辱母者》一文,详细介绍于欢案前因后果引发热议后,公检法系统迅速做出回应,各级人民检察院派专人调查案件事实真相、搜集证据,对人民群众存在异议的行为进行调查。传统媒体和新式媒体也发文回应此案,并以官方说明回应社会争议焦点,真正做到“答社会所疑,解百姓所惑”。

最后是创新司法沟通机制。思维水平和学识能力的差异导致了公众对部分案件审判结果的异议,由此引发舆论大潮。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从容有序的采取有效措施展开沟通,积极引导公众舆论。例如,法院通过建立网页、微信公众号等方法同群众开展互动,及时解答群众疑惑、有效疏导群众情绪,用漫画等形式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等,都是司法机关开展“舆论公关”、让审判和舆论良性互动的有效方法。

(三)构建司法审判与舆论的良性协商型司法正义。

哈贝马斯提出“协商型正义”,他认为,法律的核心和关键是在公共领域中所形成的对话和协商的过程。实现“协商型正义”就是司法机关与案件利害关系人、公众舆论与审判结果之间对案件的处理达成一致。基于目前国情,探讨协商型司法正义具备一定的风险,但是“协商正义”可以作为一种创新理念,针对特殊的司法审判案件,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地引用。因此,在现实司法审判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吸收和引进“协商型司法正义”理念的合理因素,从而有利于公正司法的健康发展。[5]

三、结语

综上所述,信息传播速度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力量。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促进审判结果的公正,但也带来了影响公信力、干预司法独立等一系列弊端。探索司法审判与舆论的辩证关系,实质上市探究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与社会监督的深层关系。法律无情,司法有情。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司法人员应充分考虑社会舆情,合理吸纳民意,以法律适用手段为依托,做出公正而合理的判决。

参考文献:

[1] 康志雄,张宇浩[D].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独立的冲突权衡研究———以“于欢案”为例.现代商贸工业,2019(13)

[2] 付黎明.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的博弈——基于15起典型案件的实证分析[N].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16)

[3]周华长.浅议网络时代下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于欢案为例[J].法治与社会(司法天地),2018-3(上)

[4] 郭彦军.司法审判与网络舆论良性互动探析[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1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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