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用企业价格管理制度研究
2019-04-17郭富杰
摘 要:公用企业主要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邮政、电信等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大众,公用企业的目的主要是满足社会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公用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计民生,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用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的公用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并且受到政府失灵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公用企业生产效率低,政府所承受的财政补贴压力大,而公用企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却节节攀升,因此为了推动公用企业的内在发展动力,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对我国公用企业的价格进行科学、有效、合理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用企业;公用企业价格;消费者利益
引言
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过程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的发挥好政府的职能,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纵观我国经济结构,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的困扰,以及公用企业领域政府过度干预,导致这一领域缺乏竞争,价格不断高涨,与时代经济发展要求明显不符。对我国公用企业产品进行法律管理,发现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的合同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中关于公用企业价格规定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排除政府不合理地干预产品定价,限制公用企业自身的无序管理,保持公用企业的产品价格在一个合理的价格范围内,使其能够更好的发挥公用企业自身公益性的属性并适应市场需要。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对于公用企业,我国在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正式颁布实施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公用企业”界定为与公用企业有关的经营者,主要有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将公用企业解释为“为社会公众提供必要服务的企业,如提供电话连线和服务、电力和水的企业,或指从事公用事业经营活动的经营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社团,其成员有权使用其设施”。①国内学术界一致认为,公用企业一般是指给公众提供诸如电话、电力、自来水等必需服务的行业,大多数公用企业都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并且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公用企业的法定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②对于公用企业的定义,在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宜再用列举式的方式,应概括为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以公益性和提供社会福利为主要目标。
二、公用企业的经济地位
公用企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比如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关乎国计民生,如果没有公用企业,百姓的生活质量和日常生活水平将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公用企业自始至终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发挥着支柱性作用,具体表现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公用企业的盈利,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关乎国计民生,同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部分,具有公益性和盈利性的雙重性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们花大力气剖析现有公用企业价格管理体制的问题,然后对症下药,对其进行改革,使其迸发活力,促进市场竞争。
三、公用企业的价格形成机制
公用企业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公用事业,具有营利性与公益性的双重特性,公用企业的公益性是建立在公用企业自身经济目标的基础之上,同时大多数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因此公用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忽略自身公益的属性,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屡高不止,我国为了规制公用企业的价格,使其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运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对公用企业的价格进行规制,形成的公用企业的价格机制,主要有两种,即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四、我国公用企业价格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并未反映买方真实意思表示
供用电、气、水、热力行业属于公用事业,签订的合同属于供电、气、水、热力公司与用电、气、水、热力一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供电、气、水、热力公司提前拟定好的大多属于格式条款,用电、气、水、热力一方无变更合同的权利,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同时,电、气、水、热力属于企业生产、百姓生活所必需的产品,用电、气、水、热力一方必须拥有,并且用电、气、水、热力一方只能同意,因此供电、气、水、热力合同在根本上属于强制缔约,并未真正反映用电、气、水、热力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对公用企业领域市场竞争的经济法规制不足
供水、电、邮政、通讯等公用企业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公用事业,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百姓生活的必需品,关乎国计民生,不适宜盲目引入竞争机制,若大规模引入竞争机制,国家丧失控制权,影响广大消费者的生活权益。电力行业粗放型的发展模式,生产效率低,导致电力价格连年上涨,除市场竞争不足外,对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缺乏政府有效监管,行业协会自治不足,未赋予消费者更多的实质性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在现有的经济法规制体系中,仅对公用企业的价格形成机制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超出合理范围,政府是否具有监管权,如何进行监管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属于强制缔约,法律也未赋予消费者实质性权利,同时行业协会自治缺乏,这一系漏洞是导致公用企业领域价格不断上涨的重要原因。
(三)我国价格管理机制不协调、不充分
在我国实际情况中,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的价格司与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管理,但是价格司仅仅从宏观上调控价格,对与公用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运营则不进行管理,而行业主管部门则从微观利益角度去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负责本行业企业的市场准入、退出以及价格方面的管理,突出了地区、行业差异化,因此导致了价格司与行业价格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在对公用企业具体的价格管理过程中,价格司与行业主管部门经常相互扯皮,导致物价部门并不能合理的制定公用企业产品的价格,无法真正约束公用企业产品的定价,引发了公用企业生产和经营混乱的局面,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公用企业价格管理的对策
(一)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应反映用电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规定,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大部分都是格式条款,属于强制缔约,这并未反映用电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这样的方式签订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导致用电一方对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无发言权,导致电、气、水、热力等产品的价格不断上涨,因此应适当改变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了保证在签订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时能真实反映用电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供电、气、水、热力一方应举行价格听证会,积极汲取民意,使百姓对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汲取民意的基础上,在经过相关专家的合理论证,最终制定合理的价格,使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能够被控制在科学、公平、合理的范围之内。③
(二)加大市场竞争的经济法规制,促进公用企业发展活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在原先被认为是公用企业的现在已经逐渐改变其自然垄断的性质,应加强电力、水力、邮政、通讯等行业的经济法规制,合理引入竞争,加强政府有效监管,对公用企业进入市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该类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则禁止准入,这样一方面促进了公用企业的市场竞争,使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类,同时又能保证公用企业领域市场秩序的稳定。再者,赋予广大消费者实质性权利,进入对公用企业价格形成有效的约束。
(三)协调价格管理机构职能,加强价格管理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存在的中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的价格司与行业主管部门两套价格管理系统,但是双方在进行价格管理时,经常出现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16]这对公用企业的发展、市场秩序的混乱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因此协调价格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能,加强价格管理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物价司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在执法活动中可能产生冲突,因此应协调物价司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在两者之间采用分权型的合作机制,即物价司主要负责执行价格法,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执行各行业立法,在充分发挥两个机构各自优势的基础上,加强两个机构之间价格的信息交流与其他方面的合作。
五、结语
面临经济体制改革程度的不断深化,公用企业领域的改革亦进入深水区,公用企业价格管理制度是公用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针对公用企业价格方面暴露出的问题,诸如: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未反映用电、气、水、热力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公用企业领域市场竞争不足,没有設置专门、统一的价格管理机
构,对公用企业垄断高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处罚力度过轻。因此,必须加大对公用企业价格管理方面的改革力度,从积极汲取民意,设置专门统一的价格管理机构,合理引入市场竞争,加大对公用企业垄断高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力度,进而保障公用企业、政府、消费者的利益平衡,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肖云.我国公用企业产品定价及其法律规制研究[J].价格月刊,2015(9):1-4.
[2] 邓艺菊.公用型资源产品价格法律规制研究[J].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153-154.
[3] 王博辉.我国公用企业产品价格法律规制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15.
[4]郑艳馨.论公用企业的界定[J].法学与法制建设,2011(10):9-14.
[5] 冯婷燕.公用型资源产品价格法律规制研究[D].西安:陕西职业警官学院,2015
作者简介:
郭富杰,1993年11月13日出生,男,汉族,籍贯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8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