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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新规背景下的网贷平台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19-04-17刘圣龙

经济研究导刊 2019年26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投资者

刘圣龙

摘 要:近年来,网贷平台频频“爆雷”,引发社会极大反响。网贷监管新规的适时出台、中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逐步成熟给广大投资者点燃了一盏明灯。但在新规实施的背景下,网贷平台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因此,以某网贷平台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厘清当前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投资者;网贷平台;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26-0134-02

引言

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展迅速,根据网贷天眼的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7月,我国累计网络借贷平台共6 581家。但是,2016年初网贷平台已有5 500家;同时,大量网贷平台“爆雷”,截至2019年已有五千多家平台倒闭,网贷行业遭遇瓶颈已成不争的事实。

网贷平台大面积“爆雷”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9月9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7年,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服务平台上线;2018年12月19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并利用好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服务平台进行集中信息披露。

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服务平台可谓是给广大投资者的一盏明灯。但是,信息披露问题仍然是悬在投资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信用披露平台本身存在一定瑕疵,二是网贷平台在整治工作进行时的特殊阶段成为信用披露的漏网之鱼,蒙蔽投资者的双眼。本文以某网贷平台为切入点,试图反映网贷监管新规实施背景下,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问题及改进办法。

一、网贷平台信息披露问题——以A平台为例

(一)A平臺简介

A平台于2013年上线,平台创始人、董事长履历光鲜,大学毕业后曾在花旗银行投资银行部以及资产管理公司任职,其他高管也具有深厚的金融从业经验。官网首页标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首批会员单位”。

2015年和2016年公司分别获得知名风投和上市系集团的A、B轮融资。2018年平台上线5周年之际累计交易额超450亿元。公司同年宣布正式启动IPO计划,拟融资1亿—1.5亿美元。另外,平台创始人出任某上市公司法人代表,疑似计划A股上市。然而,利好宣布不到一个月,平台即出现逾期,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截至2019年7月1日,平台逾期107亿,逾期三个月以上借贷金额65亿元。

(二)A平台暴露的信息披露问题

1.平台披露自身风险事项不及时

平台已披露2016年和2017年运营报告,包括半年报和年报。但是2018年和2019年没有任何运营报告,也没有对未披露的原因进行说明。大量逾期情况在“重大事项”中也没有任何公示和说明,网传公司被立案调查,公司也没有进行澄清,直到今年6月中旬,和公司有一定关联关系的某上市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才水落石出。

2.没有披露同一债务人的借款次数

2018年5月至6月一个月时间内,平台在某P2B业务中陆续上线同一借款人(债务人)的借款项目,项目总数67个,平均每个项目额度为86.36万元,共计5 786万元。对于为何将如此大数额的项目进行拆分没有说明,更没有披露这些项目背后是同一借款人。

3.债务人的实际借款用途披露不足

接上例,实际上该借款人当时面临多项债务即将逾期的情况,多项资产面临被冻结的风险,偿付能力堪忧,大额借款疑似用于偿还旧有债务,平台未予以公示,疑似帮助该公司包装粉饰借款用途。

4.对债务人信用评级不披露或披露不准确

平台几乎所有借款项目评级均为最高级别。截至2019年6月,A平台仍有10个标的可投资,共计25 477.07元,风险评估均为最安全等级、小额优质资产。另外,对于信用等级的划分也仅有AA、A、B、C、D五个等级,且各个等级的说明都较为模糊,和国际上专业的评级有较大差距。

5.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服务平台

在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服务平台不但可以查阅A平台的运营信息,通过下载还能查阅每年度的审计报告。但是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信息专业性较强,直观度有待加强。

二、对网贷监管新规实施工作的若干启示

A平台的问题并不是个案,它暴露出网贷行业存在的问题,给进一步落实执行网贷监管新规提供了若干线索和启示。

(一)对网贷平台信用风险评估能力严格把关

网络借贷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隐蔽性和突发性是信用风险的特点。平台要防范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新债还旧债”,事前风控尤为重要,监管层对于一些风险评估能力不足或对于风险不作为的网贷平台要坚决整改。另外,对于信用等级的评定应当更加细分化。

(二)对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的标准应当适当提高

一些网贷平台对于信息披露不严格,疑似钻监管的漏洞。一些监管没有要求但非常重要、又不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能不公布就不公布,诸如同一借款人的累计借款次数、累计借款额度、借款用途等跟踪情况应当予以公示。

(三)把信息披露的程度纳入网贷平台的分类标准

新规要求对借贷机构风险摸排检查,按照风险状况进行分类。可将摸排检查掌握的信息和网贷机构已披露信息进行核对,差异较大或有重大事项应公示未公示的,责令整改。

(四)加快落实网贷平台分类工作

A平台在如此高风险情况下仍有极少量投资者进行“理财投资”,应当加快落实平台分类工作,让投资者明确平台风险。监管层可以和口碑较好、社会责任感较高的网贷情报平台展开合作,共享数据,提升工作效率。

(五)加强建设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服务平台

主要从两个方面加强建设:一是加强服务平台的直观性;二是加强服务平台的互动性,即除公示信息外,设置投资者互动版块,加强公众监督,强化信息披露。

三、给投资者的建议

信用风险是网贷投资理财的最大风险,它的隐蔽性极强,作为普通投资者是很难识别的;同时,信用风险还具有突发性、传递性和扩散性,一旦借款人违约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的巨大的。因此,作为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网贷投资不存在“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是经典的投资组合理论,但是前提是投资者能确定手里的“鸡蛋”都是有价值的,否则去计算组合的收益是没有意义的,而信用风险又具有不易测定的特点。

(二)不要被网贷产品的高收益诱惑

沃伦·巴菲特认为,投资一项标的之前,应当同时了解投资的理由和不投资的理由,也就是说,既要认识风险标的给我们带来的收益,更要了解风险。网贷产品动辄10%甚至更高的利率,是它高风险的特性所决定的。

(三)通过各种渠道认识网贷平台的运营情况

现在了解网贷平台的渠道很多,如水滴信用、网贷天眼和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服务平台等,投资者在投资前要通过可靠渠道,密切关注网贷平台的规模、经营战略、信息披露程度、口碑等方面情况,不可轻信营销人员或广告的“一言堂”。

参考文献:

[1]  衷凤英,杜朝运.P2B网贷平台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研究[J].会计之友,2019,(11):22-26.

[2]  祁让坤,冯兵兵.英雄须问出处?网络借贷市场中的信息披露质量与身份歧视[J].经济管理,2018,40(11):174-190.

[3]  陈伦.P2P网贷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基于信息不对称与投资心理视角[J].经济研究导刊,2018,(21):88,96.

[4]  高秀屏,赵迎东,汪宇瀚.企业信用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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