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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自然法学

2019-04-16苗涵菁

科学与技术 2019年16期

摘要: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中,自然法理论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学思想流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后现代新自然法学真正复兴,有以马里旦为代表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为神学自然法代表和以富勒、罗尔斯、德沃金代表的世俗新自然法学。众所周知,新自然法学是对古典自然法的批判和继承,将自然法理解为隐藏在实体法背后的能对其制定和实施起指导作用的法观念。故有此思考:当自然法脱离或者说升华为更高层次的思想了之后,是否会对其认可度和权威度的功能有影响。在每个人的心中都有其自身的价值尺度,当人为规定了法观念之后,与个人的信仰体系可能会有冲突。

关键词:新自然主义;法观念;古典自然法;法治原则;社会效力

引言:

当权威的观念与你固守的想法发生冲突时,当新自然法学中规定的正义准则与统治阶级的利益最大化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坚守还是屈服,下面我将从一、古典自然法中的法观念陷阱 二、新自然法中的法观念 三、新自然法的法治原则四、新自然法中的调节社会的效力三个方面分别论述。

新自然法学具有思想层面高于实体法,具体内容可因时而变、分门别类以及以社会本位倾向为主导的四个特征。我认为,自然法是一种观念法,这种观念引导着立法者立法,而他的这种观念有的的长久存在的,有的是不断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就我个人认为,当法观念可以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时,就已经些许丧失了其本身的神圣性,和成为人们所信仰的“神圣法”。自然法是一种独立于实体法律之上的,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的法条化。下面,我将阐述我之前所说的这三个问题。

一、古典自然法中的法观念陷阱

当自由、正义、平等、秩序等为我们熟悉的构成自然法观念轴心的伦理观念被大众认可,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直至近代的格劳修斯、卡瑟因等,无不以其推崇的某个或某些伦理观念展开其法理学的构架,并视这些“先验”的伦理观念为实在法的判断标准和来源。但是,真正的实证主义者却无视这些“先验”的思辨模式,他们对这些美好而有鼓动力的字眼没那么看好,相反,他们认为这些单词只是读起来那么的鼓动人心,如果到实际应用中却会得到相当大的阻力,所以这些字眼只是迷惑人的工具而已,他们这些伦理命令掩盖了真实的利益冲突,诱使法学的思维从不同利益判断和平衡。而后来的新自然法学则看到了这点,改进为法观念不再是凌駕于实体法之上,而是成为指导立法的一种理想的法或法的一种基本属性的追求的更加深层次的目标

二、新自然法中的法观念

新自然法中的法观念分为不动法观念和可变法观念。其中不动法观念为古典自然法中的内容,如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等。其中我要谈的便是天赋人权的权利与义务,在之前的法律中,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在实体法中有详细的规定。而马里旦认为:“一个真正的和全面的观点应该兼顾自然法中的要求中所包含的义务和权利。”当十八世纪人们开始肯定自然法所要求的权利的时候,人们却因为理论上的错误而仅注意到了权利而忽视了义务。

三、新自然法的法治原则

每个法学家的内心中都有一种法律的理想状 态,他们为了这个理想而在理论上不断探索,构建理论的宏伟大厦。对理想状态的追求在自然法学家那 里体现的更明显,因为自然法理论本来就和一种目 的论的理想状态联系在一起。例如菲尼斯的法治原则可以对应于富勒的合法性原则。菲尼斯的法治原则与富勒的合法性原则除了个别表述有所不同外大体相当,然而这只是具体就这个问题而言。法治原则在菲尼斯的理论中只是形式上的东西,是他的人类基本的善的理论在法律制度领域中的具体运用,不是他重构自然法理论这个宏大任务中所要关注的重点,在他的整个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 1 ]相反,合法性原则在 富勒的理论中处于核心的位置,它是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富勒所谓的自然法说到底就是这种法律的内在道德。如果对它的论证不牢靠,富勒的新自然法理论就缺乏理论上的说服力,甚至会导致不能成立。对菲尼斯的法治原则和富勒的合法性原则的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两者的相似和差异,体现了战后新自然法理论发展早期和晚近时期之表现形态间的联系和差别。

四、新自然法中的调节社会的效力

自然法学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工具,它是永恒价值的追求,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口号下,道德观念在悄然靠近新自然法学的范围。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实现依靠的是道德的合法性,在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才决定人的个人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德沃金认为,法律包括原则和政策,政策就是依时而变,根据具体的法律问题和社会情况来进行社会的调节,从而演进出“普适规律”。

五、结语

二战后的社会稳定,经济社会高度发展,古典自然法学中的永久内容不再适合社会需要,新自然法学自然过渡并且诞生。探求法律的价值就在于寻找法律最真实的生命,新自然法。

参考文献

[1][ 美] 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 M] . 郑戈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论法治原则在当代新自然法理论中的表现形态》吴一裕 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3]浅析新自然法中的和谐思想 沈安琪 常州工学院学报 2010

[4]自然法今昔法律中的价值追求 梁治平 学习与探索 1988

[5]西方法律思想史 谷春得主编 2016

作者简介:苗涵菁(1998),女,汉族,河北邢台人,学生,法学学士,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环境法等。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